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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条文] 照明功率密度值应按比例提高或折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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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27 10:26: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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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27 11:13:13 | 显示全部楼层
此帖太乱了。
注册会员对10%不调整的理解是正确的。

希望大伙都能去看看照明规范编写组出版的规范的配套贯宣辅导书:《建筑照明设计标准培训讲座》吧,里面有几个LPD算例,可以参考一下。本来没想到这方面还会有歧义的。。。。。。

HAN兄这一句,我以为明了规范,到后来,走向了反面。照明规范还是比较好的一本规范。我当然反对由LPD反向去求照度,但是,目前在从业员技能普遍较低的情况下,用LPD来控制灯具布置还是很有价值的。

其他发言,乱七八糟的,都不知自己懂什么,不懂什么
http://www.jzdq.net.cn/club/redi ... 1&goto=lastpost

1、治学以诚、注册会员对计算照度发生10%偏差LPD不允许折算的理解,与任元会先生论文中的观点一致;

2、“6.1.1 居住建筑每户照明功率密度值不宜大于表6.1.1的规定。当房间或场所的照度值高于或低于本表规定的对应照度值时,其照明功率密度值应按比例提高或折减”中的“照度值”,目前的理解,可以认为存在两种(6.1.1 本条规定了居住建筑的照明功率密度值。当符合第4.1.3和第4.1.4条的规定,照度标准值进行提高或降低时,照明功率密度值应按比例提高或折减——条文说明仅仅说明了提高或降低一级标准照度值的折算,并未对计算照度发生10%偏差时的LPD有明确规定,就在这点上引发争议,而偏偏是宣贯老师所讲和《培训讲座》中的内容,未完全与任元会先生论文中的观点一致);

3、估计除任元会先生以外的多位GB 50034-2004编制人员的宣贯说法(至少上海和嘿版所在地如是),与任元会先生发表在2008年第1期《建筑电气》论文中的观点相悖;

4、GB 50034-2004的正文与条文说明,并未做到完全对应;

5、《建筑照明设计标准培训讲座》最后是以计算照度值折算到标准照度值进行比对,且宣贯讲课老师也是如此举例来教大家的;

6、“由LPD反向去求照度”是绝对错误的。治学以诚的“我当然反对由LPD反向去求照度,但是,目前在从业员技能普遍较低的情况下,用LPD来控制灯具布置还是很有价值的”之言论,也并非一无是处。治学以诚的“其他发言,乱七八糟的,都不知自己懂什么,不懂什么”,大家对老诚还是一致公认的,唯马首是瞻。

7、han2003提出“只有冠以规范编制组的名义发出的文字性文件”来统一大家认识的要求,是合理的。
发表于 2011-8-27 17:23:32 | 显示全部楼层
解决类似问题的方法其实很简单
1.正文条款与条文说明中的措辞必须一致,否则必然出争议!
  比如正文中说了个“猫”,条文说明中就别光说个“咪”
  如果正文中说了个“猫”,条文说明中就也给说个“猫”,或者“猫(咪)”
  让人一看就知道说的是一回事,不然很多人不一定看条文说明
  或者很多条款让人一看就感觉很清楚,不需要看条文说明
  则必然大家理解会出分歧
2.对于本帖所述问题,按正文描述,很难让人理解到所谓按比例增减是对标准值升或降档的情况下而言的
  如果表述改为当房间或场所的“照度标准值”取值比本表规定的“照度标准值”提高或降低一级时,
  其照明功率密度值应按比例提高或折减。
  
我相信就不会再有争议了
发表于 2011-8-27 17:25:50 | 显示全部楼层
3、估计除任元会先生以外的多位GB 50034-2004编制人员的宣贯说法(至少上海和嘿版所在地如是),与任元会先生发表在2008年第1期《建筑电气》论文中的观点相悖;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1-8-27 11:13


编审组的同志都说法或理解有二,那么让我等同行如何不有分歧呢{:sad:}
     
发表于 2011-8-27 17:44:34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尺短寸长 于 2011-8-27 19:51 编辑

回复 3# 阿斯

补一句:

若是按任元会先生发表在2008年第1期《建筑电气》论文中的观点实施,在条文说明中加上这句就不会再起争议:
当房间或场所的照度标准值确定后,设计照度值可以在规范允许范围内有偏差,但其设计照度值所对应的LPD不得超过照度标准值所对应的LPD
     
发表于 2011-8-27 18:06:3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尺短寸长 于 2011-8-27 19:53 编辑

(1)LPD按比例折算(设计照度值在规范允许偏差范围的前提下),是有道理的。不妨计算一下,仔细想想就能想明白。

(2)LPD不可折算(直观、简单)比较有利于建筑照明节能工作的推广,也有利于建筑照明设计、节能检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GB 50034-2004应确定这个判断标准,得以编制组的名义发文才更有利于工作。

(1)、(2)这两种观点本无错;但定下判断标准后,就不能再说(1)、(2)这两种做法均无错。
发表于 2011-8-27 22:07:39 | 显示全部楼层
以我的语文水平和理解力,我到现在也认为注册会员理解的不对,或者给注册兄贯宣的讲课老师理解的不对,或者说任老那文章说的不对。。。。。即便他们现在说就得这么执行。。。。。。但是我现在没有说服你们的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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尺短寸长 + 20 可以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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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27 22:33:18 | 显示全部楼层
天下本无事,庸人自扰之。规范组可能在偷着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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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人数 1E币 +20 收起 理由
尺短寸长 + 20 哈哈哈哈,自扰自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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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27 22:45:57 | 显示全部楼层
以我的语文水平和理解力,我到现在也认为注册会员理解的不对,或者给注册兄贯宣的讲课老师理解的不对,或者 ...
han2003 发表于 2011-8-27 22:07



    我刚刚理解完注册会员的观点,就又被你颠覆了。

懂哥都这么说,我是否再把观点改过来?

唉,真够2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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尺短寸长 + 20 标准未定,爱咋咋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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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28 09:44:1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尺短寸长 于 2011-8-28 09:46 编辑

两个不同的观点:
(1)LPD按比例折算(设计照度值在规范允许偏差范围的前提下),是有道理的。不妨计算一下,仔细想想就能想明白。
(2)LPD不可折算(直观、简单)比较有利于建筑照明节能工作的推广,也有利于建筑照明设计、节能检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以不少于10个灯具为例——
定观点(1)作为判断标准:在计算照度0~+10%偏差时,观点(1)就没有观点(2)节能;
定观点(2)作为判断标准:在计算照度0~-10%偏差时,观点(2)就没有观点(1)节能。

观点(1)或观点(2)的实施,按现有的节能光源和附件、节能灯具,在技术上不存在问题,唯相对复杂或简单。
观点(1)或观点(2)两者之间没有绝对对错之分,无非定一个判断标准而已。


而已而已而已!
     
发表于 2011-8-28 10:14:18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刚刚理解完注册会员的观点,就又被你颠覆了。

懂哥都这么说,我是否再把观点改过来?

唉,真够2 的嘿嘿嘿嘿 发表于 2011-8-27 22:45


是的是的。

当嘿版按注册会员的观点做设计,也要当心某些人可能(理论上存在这种可能,是假设而已)以LPD应折算来修理你。

比如,不少于10个灯具,在计算照度0~-10%偏差时,你不小心设计犯了小错:标准照度值300lx对应的11W/m2,你计算照度280lx,但计算过程某一环节存在问题算错了一点点,最终得出一个LPD为10.55W/m2。嘿版你还自以为没超过标准照度值下的11W/m2,喜滋滋地认为对了。
不料,照明节能审查专家恰巧是宣贯讲课的GB 50034-2004编制人员(嘿嘿嘿嘿:嘿版够倒霉的,碰上了举例讲LPD折算的老师了),判定违反国家标准的“强条”——计算照度280lx对应的10.55W/m2,经折算至标准照度值300lx,LPD值为11.30W/m2,超过了11W/m2,确实可判违反标准的“强条”。


此时,嘿版你“冤”或者“不冤”?
     
发表于 2011-8-28 10:30:47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7# han2003

是不是楼上这个意思?
     
发表于 2011-8-28 10:51:52 | 显示全部楼层
han2003, 注册会员没参加过GB 50034-2004的宣贯讲课,倒怪不到他头上。
     
发表于 2011-8-28 10:53:39 | 显示全部楼层
做设计已经习惯了,当有争议或者矛盾时,按严厉的执行。
计算照度值高于照度标准值也不超LPD,计算照度值低于照度标准值就折算,2种理解都不违反。
本身照度就是个模糊计算的东西,算出来290lx想变成310lx也就是系数调一下而已。
死卡LPD,照度写个大于等于照度标准值的数,应付下审图就完事了。
以现在的光源灯具水平,一般用推荐值的LPD都超照度不少了,除非搞间接照明之类特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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尺短寸长 + 20 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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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28 11:02:03 | 显示全部楼层
遭注册会员痛批的一帖

http://www.jzdq.net.cn/club/view ... p;extra=&page=8
发表于 前天 11:52    111#

不反对2008年任元会先生论文中提出的观点。但并不因为任元会先生2008年论文的发表,就视当年GB 50034-2004编制人员担当讲课老师所讲的LPD折算和《培训教材》中LPD折算不是事实,请勿混淆视听。

从道理上讲,当某一房间或场所的标准照度一旦确定,那么如下规定是否更为合理呢?
1、设计照度正偏差0~+10%,LPD不允许折算;
2、设计照度负偏差0~-10%,LPD则应该折算(强调照明设计节能,做到无难度)。

由于会稍稍加大一些实施难度,个人还是认为2008年任元会先生论文中提出的观点,比较易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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