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马上注册,结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让你轻松玩转社区。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我要注册
×
最近碰到一个住宅小区的审查意见:
该小区为二类高层住宅,地下为汽车库,地上部分住宅,且地上部分无消防通风设施。
设计做法:报警系统仅在地下室考虑,且地上部分考虑了消火栓按钮接入报警总线。
审查意见要求:住宅上部公共部分增加报警系统,依据:
《民规》:13.1.3 下列民用建筑应设置火灾启动报警系统:
1 高层建筑:
1)有消防联动控制要求的一、二类高层住宅的公共场所;
13.4.1 消防联动控制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联动控制对象应包括下列设施:
2)通风及防、排烟设施;
4)电梯;
审查结论:既然有联动控制对象(指电梯),就应该设置报警系统。{:sweat:}
仅从规范角度,似乎审查也有道理(我的理解是审查人陷入了一个“先有鸡还是先有蛋”的怪圈)
通常的做法是在住宅公共部位设置了消防通风设施(加压送风)才考虑联动,依据是加压送风需要自动联动启动。
想请问一下各位:在其他地区,如上海、江苏、四川、山东、深圳............,类似工程的做法是什么? |
评分
-
查看全部评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