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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探讨] 消防线路需不需要带过电流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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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1 12:54: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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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sgf2002 于 2012-4-11 16:22 编辑

王老先生提到有些国家消防设备是用IT接地系统的,极为推崇。
并提出消防线路不需要带过载保护和短路保护
个人疑问甚大:
1.IT暂且不说它固有的缺点,投资会大大增加。
2.消防线路不带过载是否可以?个人认为如消防设备不是平时兼用还讲得通。但也有权威(曾经听过任老先生说过)提出消防设备过载一定要报警的,不能去掉。
3.消防线路不带短路保护个人认为万万不可,消防设备虽平时不用,但线路一直是通电的,线路短路怎么办?
     
发表于 2012-4-11 13:13:56 | 显示全部楼层
王老 提出 消防线路不需要带短路保护?
书面的还是口头的?
     
发表于 2012-4-11 13:30:34 | 显示全部楼层
消防设备供电线路是否设过载保护(动作)--------
有备用时:允许主设备设过载保护(动作),不允许备用设备设过载保护(动作)。
无备用时:不设过载保护(动作)。
     
发表于 2012-4-11 13:33:04 | 显示全部楼层
是不是这么考虑——

当所有末端馈线回路均设置了“过负载报警”的前提条件下,其上级配电干线设置“过负载报警”有意义么?
故是否可认为:
当所有末端馈线回路均设置了“过负载报警”时,上级配电干线的保护电器宜选用单磁脱扣保护,“过负载报警”可设可不设。
     
发表于 2012-4-11 13:43:09 | 显示全部楼层
按现行 GB 标准,线路保护应设置“短路保护”。
发表于 2012-4-11 14:48:16 | 显示全部楼层
也应设置过载保护
     
发表于 2012-4-11 15:07:49 | 显示全部楼层
过负荷保护——跳闸;
过负荷保护——报警。
     
 楼主| 发表于 2012-4-11 16:22:53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2-4-11 17:01:41 | 显示全部楼层
口头的就不必当真了。。。
     
发表于 2012-4-11 17:02:40 | 显示全部楼层
口误也是可能的。
     
 楼主| 发表于 2012-4-11 17:49:04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0# 尺短寸长


    问了其他听课的,也是这么理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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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人数 1E币 +8 收起 理由
尺短寸长 + 8 可能是王老口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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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1 22:41:12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1# sgf2002

sgf2002 能否将 GB 50054-2011 宣贯讲课时提及的几个规范规定错误之处给简单罗列一下(遗憾没能赶去上课),先谢。 {:handshake:}
     
发表于 2012-4-11 22:51:39 | 显示全部楼层
3.1.7、5.3.2 条规定,应该是错了。

4.3.4 条“配电室的地面宜高出本层地面50mm。。。”是否应该不适用于地下室,尤其是地下室最底层?

7.6.16 条第 4 款“托盘和梯架上部距顶棚或其他障碍物不应小于0.30m”的规定,让我们“6.1”以后怎办?
     
 楼主| 发表于 2012-4-12 13:18:1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sgf2002 于 2012-4-12 13:31 编辑

回复 13# 尺短寸长

王老提及的规范错误之处不多,我记得提到的规范不完善之处有如下几处:
1.    术语只提了移动设备和手持设备,未提固定设备。
2. 术语“电器”容易混淆,也就是device和appliance的区别。
3.第3.1.3条隔离电气“宜”采用同时断开电压所有极的隔离电器或彼此靠近的单极隔离电气。“宜”改为“应”
4.  第3.1.5条隔离电器除规范规定外还要满足触头拉开的距离、触头间泄漏电流、耐受短路电流的要求
5. 第3.1.8条翻译过来的外国话比较难理解。
6.第3.1.17条第1款 0.5兆欧错误,应为0.25兆欧。
7.第3.2.1条“工作电压”应改为“耐压水平”,考虑IT系统一次故障电压。
8.第3.2.2条提及《工业与民用配电设计手册》经济电流密度选择导线采用定量不能参考(因为电费、铜价变化)
9.第4.2.5条操作距离要求比IEC高,因为我们带电操作。
10.第5.3.2条特低压系统不能用自耦变压器
11.解释了6.3.3条I2=1.45Iz的由来和用途。
12.第6.2.7和6.3.6条时提出消防用电过载可以不装、短路也可以不装,长期过载作用于信号。
13.谈到6.4节时提到防火规范电气火灾防护(报警系统)的要求太浪费。提倡变电所一点接地,只要在这个一点接地连接线装零序电流互感器就可以了,简单经济可靠。

(以上仅是个人理解王老的宣贯,一切以王老直接解释为准。请不得作为设计依据,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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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人数 1E币 +20 收起 理由
尺短寸长 + 20 谢谢sgf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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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4-12 13:20:09 | 显示全部楼层
3.1.7、5.3.2 条规定,应该是错了。

4.3.4 条“配电室的地面宜高出本层地面50mm。。。”是否应该不适用于 ...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2-4-11 22:51



    偏偏就4.3节和第7章王老没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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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人数 1E币 +10 收起 理由
尺短寸长 + 10 估计时间不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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