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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用电设备是否可以这样配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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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24 23:24: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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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wgviing 于 2012-6-24 23:34 编辑

防火设计规范规定: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当生产、生活用电被切断时,应仍能保证消防用电。
“专用回路”指的是从配电房低压屏直接以放射方式配电呢,还是可以以以下的方式配电呢。??希望有相关的规范条文佐证

未命名.jpg
     
发表于 2012-6-25 08:10:48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也是这样做的。
     
发表于 2012-6-25 08:16:05 | 显示全部楼层
可惜负荷等级看不出来啊?一级、二级还是三级?
发表于 2012-6-25 09:13:34 | 显示全部楼层
也这么做过,就是套设分配电房的概念
     
发表于 2012-6-25 10:09:1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也这样做过。比如在人防区的消防设备,从配电室引两路人防区专供消防电缆,然后再分给人防区的各个消防设备。但是非人防区的消防设备我就不这样做了。怎样做审图的容易找事,他们会说消防设备经过了中间级配电箱,不安全。
 楼主| 发表于 2012-6-25 10:36:25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3# jychen1


    当是一级、二级负荷吧。
 楼主| 发表于 2012-6-25 10:44:48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5# yjgabc


    规范有说配电房至末端配电箱中间不能有配电箱吗??
     
发表于 2012-6-25 11:10:37 | 显示全部楼层
条文解释很清楚啊。。。
     
发表于 2012-6-25 21:23:07 | 显示全部楼层
双电源末端切换,很正常啊。
     
发表于 2012-6-26 09:31:52 | 显示全部楼层
配电房不在建筑内的做法
     
发表于 2012-6-26 10:07:29 | 显示全部楼层
套用分配电室的概念,此问题只能说看审图了,以前这么做过没被提。但是消防负荷的过负荷保护应作用于报警而不应作用于切断电路,分配电室(箱)图中AP1/2的出线开关就要放大整定值或只采用短路保护或采用常熟开关厂的带过负荷报警的断路器(此三种做法貌似比较主流)来避免过负荷导致消防设备(消防泵等)切断电源。
 楼主| 发表于 2012-6-26 22:01:08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8# 闻见知行


    条文解释怎么说,可以采用如图方式 配电吗?
 楼主| 发表于 2012-6-26 22:09:49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想防火规范中应该是允许这么配的。因为条文解释中的消防专用回路,是指要与生产、生活用开分开,消防专用。
对于《低压配电系统设计规范》来说:
7.0.5 ……对于容量较大的集中负荷或重要用电设备,应从配电室以放射式配电
所以对于消防负荷中的消防水泵、消防报警主机、消防电梯、排烟风机等还是尽量从变电所低压屏以放射方式配电吧。。
 楼主| 发表于 2012-6-26 22:12:02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现在就有个工程,因为消防设备比较少,所以就取消了专变,改为从公变引电源。供电局只能给两个电缆分支箱供消防用,,所以就出现了上图的问题。。。。
这也是没有办法的办法了。。。
发表于 2012-6-27 22:05:28 | 显示全部楼层
建议消防水泵、消防控制室、消防电梯由配电房直接出线,排烟风机由于数量过多,单台负荷也不大,建议分区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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