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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23 21:4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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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yangyang7201 于 2012-11-23 21:48 编辑
回复 8# 暗夜流星
由于出差,手机登陆论坛不便。现在针对我先前的观点做进一步阐述,与暗夜流星共同探讨之。
先摆上规范条文及条文说明,《供规》GB50052-2009
3.0.1 电力负荷应根据对供电可靠性的要求及中断供电在对人身安全、经济损失上所造成的影响程度进行分级,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视为一级负荷。
1)中断供电将造成人身伤害时。
2)中断供电将在经济上造成重大损失时。
3)中断供电将影响重要用电单位的正常工作。
2 在一级负荷中,当中断供电将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设备损坏或发生中毒、爆炸和火灾等情况的负荷,以及特别重要场所的不允许中断供电的负荷,应视为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
3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视为二级负荷。
1)中断供电将在经济上造成较大损失时。
2)中断供电将影响较重要用电单位的正常工作。
部分条文说明:
确定负荷特性的目的是为了确定其供电方案。在目前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下,政府应该只对涉及人身和生产安全的问题采取强制性的规定,而对于停电造成的经济损失的评价主要应该取决于用户所能接受的能力。规范中对特别重要负荷及一、二、三级负荷的供电要求是最低要求,工程设计中用户可以根据其本身的特点确定其供电方案。
3.0.7 二级负荷的供电系统,宜由两回线路供电。在负荷较小或地区供电条件困难时,二级负荷可由一回6kV及以上专用的架空线路供电。
部分条文说明:
只有当负荷较小或地区供电条件困难时,才允许由一回6kV及以上的专用架空线供电。这点主要考虑电缆发生故障后有时检查故障点和修复需时较长,而一般架空线路修复方便(此点和电缆的故障率无关)。当线路自配电所引出采用电缆线路时,应采用两回线路。
yangyang7201的观点阐述:
1、楼主帖子中已明确供电负荷为二级消防负荷,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前提,即该负荷既是二级负荷还是消防负荷。
对比3.0.1条负荷分级原则,我有一个疑惑,“中断供电将造成人身伤害时”这一情况分类为什么只有一级负荷定义中有,而二级负荷中却没有。众所周知消防负荷的供电可靠性是关乎人身安全的,那么,是不是可以认为二级消防负荷虽划分为二级负荷,但其对供电可靠性的要求应高于普通二级负荷呢?此一点是否也正好契合了《建规》中“11.1.5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烟与排烟风机房的消防用电设备及消防电梯等的供电,应在其配电线路的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设置自动切换装置。”的要求呢?也就是说,在二级消防负荷的供电系统中,当可能存在无法保证供电可靠性的系统瓶颈时,该瓶颈处是否应当采取“备份冗余”措施呢?
2、再看3.0.7条及其条文说明,对于二级负荷,虽可采用一回6kV及以上的专用架空线供电,但存在多种限定条件“负荷较小”、“地区供电条件困难”,且条文说明中还详细阐述了可采用专用架空线路的原因是“考虑电缆发生故障后有时检查故障点和修复需时较长,而一般架空线路修复方便(此点和电缆的故障率无关)”。可见,二级负荷无法采用两回供电时,必须考虑供电线路的故障点排除难易程度与修复时间长短的问题。
3、回头看楼主帖子,两回10kV电缆或一路架空线满足了3.0.7条规定,低压两回末端切换满足《建规》11.1.5条规定,偏偏作为承上(10kV)启下(400V)的变压器只用一台,这一台变压器自然成为这一供电系统中的瓶颈。既然采用架空线路都需要考虑故障点排除难易程度与修复时间长短的问题,那么只用一台变压器就不需要考虑这个问题吗?变压器与一路6kV专用架空线路的故障率谁更高一些,恐怕没有一个准确答案,但不可否认他们之间具有类比性。就现行规范虽无明文判定采用一台变压器违规,但个人认为这一做法无法契合规范内含之要旨,无法在供电系统瓶颈处形成有效的“备份冗余”措施来保证二级消防负荷的供电可靠性,当判违规。在采用一台变压器形成供电系统瓶颈的情况下,又低压两回末端切换去凑《建规》11.1.5条规定,即为“掩耳盗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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