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暗夜流星 于 2013-9-25 12:16 编辑
楼主的疑问属概念问题。分析如下: 一、规范条文: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强条 11.3.2 建筑内消防应急照明灯具的照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 4、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烟与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其他房间的消防应急照明,仍应保证正常照明的照度。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版)第9.2.2有类似条款。 据此,防排烟机房应该设消防应急照明既然是消防应急照明,当然要强启。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 第2.0.17~2.0.22条:
二、推理: 如果仅说防排烟机房的备用照明,确实不用强启。 但问题是防排烟机房已经设了消防应急照明,且该应急照明完全可以在停电且非消状态下确保正常活动继续进行(也就是可以代替备用照明)。那么,完全没必要再单独设备用照明。 三、结论: 将防排烟机房的照明定义为应急照明。楼主的疑问迎刃而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