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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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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 GB 50073-2013 洁净厂房设计规范(更新附件)
9.2.5 洁净厂房内备用照明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洁净厂房内应设置备用照明。
2 备用照明宜作为正常照明的一部分。
3 备用照明应满足所需或部位进行必要活动和操作的最低照度。
9.2.6 洁净厂房内应设置供人员疏敢用的应急照明。在安全出口、疏散口和疏散通道转角处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的有关规定设置疏散标志。在专用消防口处应设置疏散标志。
9.3.5 洁净厂房的消防控制设备及线路连接应可靠。控制设备的控制及显示功能应符合现行国事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 的有关规定。洁净区内火灾报警应进行核实,并应进行下列消防联动控制(摘录):
……
4 应控制备用应急照明灯和疏散标志灯燃亮。
……
疑问:
1、“9.2.5 洁净厂房内备用照明”应该属于“非消防备用照明”范畴吧?
2、“9.2.6……疏散标志”应该是“疏散标志灯”吧?
3、“9.3.5/4 应控制备用应急照明灯和疏散标志灯燃亮”搞错了吧:
(1)此处的“备用应急照明灯”应该属于“非消防备用照明”,发生火灾按理应该“切非”,强制点亮的应该是“9.2.6 洁净厂房内应设置供人员疏敢用的应急照明”中的“疏敢应急照明”而非“9.2.5 洁净厂房内备用照明……”中的“备用应急照明”。
(2)此“9.2.5 洁净厂房内备用照明”不存在火灾时坚持工作之必需,强制点亮意义何在?应该强制点亮疏散照明和疏散标志灯才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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