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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电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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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探讨] 取消负荷分级,解放设计同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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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27 21:05: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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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北方郎 于 2013-11-27 21:10 编辑

GBJ52-83从上世纪70年代开始编写,王老参照前苏联标准引入负荷分级及配套供电要求。在计划经济时代确实在调整资源发挥了不少作用。如今经济发达,完全没有必要做此强制性要求。其实当时规定是有一定社会背景的,而如今此规修订两次都没有完全抛弃这一概念,实在遗憾。广大电气同仁饱受其苦。尤其是供电部门从来不承诺不停电,所谓的从电网中引入“可靠电源”是不现实的。2008年冰冻灾害时,某些省份电网崩溃,一片黑暗。某县新生婴儿在一台油机保护下才得以生存。而如今,行标都规定电流自己的负荷等级,乱七八糟、乌烟瘴气,随之而来的ATS大行其道,洪元颐在24日论坛中也提到,一个项目几千台ATSE,国外小伙伴们看不懂,惊呆了,答曰“中国特色”。
设计同仁被负荷分级以及供电折腾痛苦不堪!
强烈要求取消负荷分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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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人数 1E币 +10 收起 理由
秋石 + 10 直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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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27 21:11:0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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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27 21:14:4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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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1-27 21:40:57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2# 治学以诚
电力部门所用电负荷分6级,实在无法理解。
     
 楼主| 发表于 2013-11-27 21:42:43 | 显示全部楼层


不以人废言,不以言废人。不是文革时代了,没必要把别人一棒子打死,踏上一万脚!
     
 楼主| 发表于 2013-11-27 21:45:56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3# 治学以诚

尺有所短寸有所长。
从来就没有全才,固然王老在学习、引进前苏联以及IEC过程中,一些误解或不解误导了一些同仁,但是不能抹杀他对我国建筑电气所作出的突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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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人数 1E币 -3 收起 理由
yu990921 -3 人要知进退知羞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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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27 23:23:19 | 显示全部楼层
电源的等级划分,我个人感觉并不是什么问题,关键是各个不同的部门对于同一个名称的理解都不一样,这个最让人着急,另外从对于生命安全的最低容忍程度,自备发电机是肯定必须的,目前设计医院项目时,带手术或生产、ICU等生命维持设备的也都一般设置油机。上面提到的市政电源全毁,但新生儿由发电机电源挽救下来,其实正说明了设计的合理。。。。
     
 楼主| 发表于 2013-11-27 23:52:11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7# han2003

《医疗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312-2013关于负荷分级还是比较科学的,根据医疗设备重要性来定。
发表于 2013-11-28 10:45:0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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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28 10:45:09 | 显示全部楼层
XX建筑电气设计规范------系列 上面某些人的  某些 把戏
发表于 2013-11-28 10:46:5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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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28 10:49:3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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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28 12:59:38 | 显示全部楼层
GB50052的历史地位
1.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源于前苏联电站部规程。
2.控制基本建设投资,功不可没。
3.协调供电用电关系,作用巨大,今后仍然。
4.是唯一由双方合编的、受供电部门重视的“工业与民用”电气规范。
5.双方在电能质量问题上的僵持,“抗战八年”,使全套14篇规范难产!
6.各用电部门对负荷分级的执着,也曾使该篇在部审会议上未能通过。
7.负荷分级的条文已被很多规范标准引用,欲修订之,何其难哉!

GB50052-2009
1.2 参考评述
适用范围限定为用户端” ;条文说明中又强调:“现有的标准中也没有任何关于强制要求公用供电部门保证安全供电的条文”。
从根本上否定了本规范协调供用电双方的重要作用,是一个原则性错误。如果电源方面不配合,负荷分级、供电要求、电能质量等核心条文如何落实?!
发表于 2013-11-28 13:03:22 | 显示全部楼层
3.5 负荷分级和供电要求的悖论

*负荷分级以单台用电设备为基准,而供电要求则针对整个用户的电源;这就形成一个悖论,无法理清。
     例如,二级负荷最低要求以一回高压专用架空线供电,显然是指整个用户,不适用于某一台设备。
*用户内部高、低压配电系统的接线如何满足各级负荷的要求,规范条文并无规定。
*新版规范的条文说明中写有:“在工程设计中,特别是对大型的工矿企业,有时对某个区域的负荷定性比确定单个的负荷特性更具有可操作性”。接着提出了按整个生产装置的负荷特性确定负荷分级意见。最后明确:“如果区域负荷的特性为一级负荷,则应该按照一级负荷的供电要求对整个区域供电;如果区域负荷特性是二级负荷,则对整个区域按照二级负荷的供电要求进行供电,对其中少量的特别重要负荷按照规定供电。
*这就出现了三种划分法:整个用户、某一区域、生产装置或单台设备。这种“三位一体”的负荷分级,剪不断,理还乱。
发表于 2013-11-28 13:40:0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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