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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GB 50034-2013《建筑照明设计标准》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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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26 14:28: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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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50034-2013《建筑照明设计标准》的问题  

6.2.2 照明场所应以用户为单位计量和考核照明用电量。
无条文说明。

应该补充一个前提条件吧,否则住户属于一个“用户单位”、商铺属于一个“用户单位”。。。单为照明用电专设计量表计,是不是太过?

7.1.2 安装在水下的灯具应采用安全特低电压供电,其交流电压值不应大于12V ,无纹波直流供电不应大于30V 。
条文说明
7.1.2 按国际电工委员会(lEC) 关于安全特低电压(SELV)的规定,可查阅国家标准《建筑物电气装置第7 部分:特殊装置或场所的要求第702 节:游泳池和其他水池》GB
16895. 19 -2002。


http://www.oceaneco.cn/?c=produc ... ;bgid=17&bid=62
“工作电压:AC110 V”或“工作电压:AC220 V”的水下灯具,不准用了?

GB 16895. 19 -2002
111.jpg
222.jpg
702-471-3.2 喷水池的0区和1区(注:指不让人进入的喷泉)

PS1
GB 16895. 19 -201X/IEC 60364-7-702:2010
702.410.3.101.1   游泳池的0区和1区以及天然水区、沙砾坑湖泊、海边和类似区域
除采用702.55.104条所述之外,0区和1区只允许采用标称电压不大于交流12 V或直流30 V的SELV保护方式。其供电电源应装在0区和1区之外。当供电电源装在2区时,执行702.53条的规定。

PS2
GB 16895. 19 -201X/IEC 60364-7-702:2010
702.410.3.101.2    喷泉的0区和1区(不让人进入的喷泉)
在 0区和1区内只能采用下列保护措施:
——SELV(见GB 16895.21—2011的414节),其供电电源装在0区和1区之外;
——采用额定剩余动作电流不大于30 mA的剩余电流保护器自动切断电源(见GB 16895.2 —2011的411节);;
——电气分隔(见GB 16895.21—2011的413节),分隔电源仅向一台设备供电,其供电电源装在0区和1区之外。

是“”不是“”。

PS3
有些工业建筑特殊场所的水下照明,就是采用AC220V的水下照明(不需要人下到水里工作,也不准人下到水里工作)。


论坛中有参加过 GB 50034-2013《建筑照明设计标准》宣贯培训的朋友么,有请发帖给大家说说宣贯老师是咋讲的。{:42:}
发表于 2014-5-26 15:08:42 | 显示全部楼层
6.2.2 照明场所应以用户为单位计量和考核照明用电量。
这条是不是说的绿色建筑应该分类计量的意思?照明和动力分开计量?

至于水下灯具220V的问题,建筑物电气装置600问上有说:“人体需进入水下的游泳池、浴池不得装用电压超过12V的电气设备,而在水下装有220V水泵和照明灯的喷水池,当设备通电时,人体绝对不允许进入水下”
     
 楼主| 发表于 2014-5-26 15:11:26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2# benbb_83

6.2.2条,没有前提条件。

就如7.1.2条,不让人进入的喷泉或不让人进入的工业建筑特殊场所(水下),水下照明就不能采用AC220V了吗?
     
发表于 2014-5-26 18:22:31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用户理解成供电局直接供电的电力用户较好。
     
发表于 2014-5-26 18:25:1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北方郎 于 2014-5-27 10:52 编辑

回复 3# 尺短寸长
7.1.2 太过绝对,把AC12V\DC30V以上防水灯具一棒子打死了,不妥。应该补充限制性条件。
     
 楼主| 发表于 2014-5-26 18:30:35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4# 闻见知行

住户这个“用户单位”——也是“供电局直接供电的电力用户”。
     
 楼主| 发表于 2014-5-26 18:32:25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5# 北方郎

是 7.1.2 条。

把AC12V\DC30V以上防水灯具一棒子打死了,不妥。{:48:}
     
发表于 2014-5-26 18:51:52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6# 尺短寸长
对于用电量很小的低压进线电力用户,进行照明分项计量是不合理的。
     
发表于 2014-5-26 19:07:47 | 显示全部楼层
李总照明新规看后在设计具体执行上问题不算多吧?
     
 楼主| 发表于 2014-5-26 20:56:37 | 显示全部楼层
看了《火规》再看《照明新规》,那感觉,差太多了。
发表于 2014-5-26 21:38:53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楼主。。学习了。。
     
发表于 2014-5-27 09:56:08 | 显示全部楼层
水下用电我人一直是12V啊
     
发表于 2014-5-27 11:00:45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 尺短寸长

6.2.2 照明场所应以用户为单位计量和考核照明用电量。
改为:计量和考核照明用电量应以用户为单位。
     
发表于 2014-5-27 11:01:48 | 显示全部楼层
有人进入的水下区域用安全特低电压,无人进入的区域,不一定非要用安全特低电压。
     
 楼主| 发表于 2014-5-29 10:47:0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尺短寸长 于 2014-5-29 10:53 编辑

5.5.4 疏散照明的地面平均水平照度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平疏散通道不应低于11x ,人员密集场所、避难层(间)不应低于21x;
2 垂直疏散区域不应低于51x;
3 疏散通道中心线的最大值与最小值之比不应大于40:1
4 寄宿制幼儿园和小学的寝室、老年公寓、医院等需要救援人员协助疏散的场所不应低于51x 。


GB 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强条)
11.3.2 建筑内消防应急照明灯具的照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疏散走道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0.5lx;
2 人员密集场所内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1.0lx;
3 楼梯间内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5.0lx;

……

GB 50016-201X《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3年报批稿)(强条)
10.3.2  建筑内疏散照明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疏散走道,不应低于1.0lx;
2  对于人员密集场所、避难层(间),不应低于2.0lx;对于病房楼或手术部的避难间,不应低于10.0lx;
3  对于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不应低于5.0lx。


GB 50034-2013《建筑照明设计标准》5.5.4 条中“疏散照明的地面平均水平照度值”的“平均”用词,是否出了严重偏差?
应该用“最低”,否则仅满足“平均”值的最小限值,但GB 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强条)和GB 50016-201X《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3年报批稿)(强条)中的“建筑内疏散照明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一定能满足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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