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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本论坛版块上传的GB50016-2014的电子版,如果其为最终定稿的印刷版本,本人认为,其执行后,在消防电源这一消防建筑电气的根本性问题上,将带来最大的混乱!
因为两个GB的强制性条文将引起直接冲突,而本次GB50016面对将是GB50052。被业内称为消防“母规范”或者“基础规范”的GB50016 VS 被业内称为供配电“母规范”或者“基础规范”的GB50052,还都是强条!终极PK!
GB50052-2009
2.0.3 应急供电系统(安全设施供电系统)用来维持电气设备和电气装置运行的供电系统,主要是:为了人体和家畜的健康和安全,和/或为避免对环境或其他设备造成损失以符合国家规范要求。
注:供电系统包括电源和连接到电气设备端子的电气回路。在某些场合,它也可以包括没备。
3.0.3(强制性条文) 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供电,应符合下列要求:1 除应由双重电源供电外,尚应增设应急电源,并严禁将其他负荷接入应急供电系统。
3.0.9 (强制性条文) 备用电源的负荷严禁接入应急供电系统。
可能是定稿的GB50016-2014
10.1.6(强制性条文)条文解释的附图
稍有一点点建筑电气知识人看完上述罗列条款的附图,无需多说即可明白我的结论。
首先,GB50016依旧把消防负荷定为一二三级,没有定为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负荷。其次,GB50016在其条文10.1.4条和10.1.6条条文解释中明确表述,要执行GB50052。再次,GB50016的附图把消防负荷与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负荷无论市电还是柴发都用同一电源甚至同一段母线供电,大家都知道不?最后,我想问,GB50016该条的编制者,GB50052实施四年来,你们是否看懂了GB50052?如果对GB50052相关条文有异议,是否和GB50052规范组沟通过?如果GB50052规范组认同你的做法,是否应该把这么重要的变化写在GB50016的条文解释中告知大家?如果GB50052规范组不认同这种做法,GB50016偏要这么做,那么请你不要在对应条文中提及“符合GB50052的规定”!
最后,我希望我是杞人忧天,是我对规范理解有错,或者睿智的审查者将这条PASS了,不会出现在正式版中。如果不幸言中,我谨希望各方包括主管部门能在规范印刷前及时弥补这个错误!别让它成了建筑电气规范史上的笑话!
有则改之无则加勉,欢迎大家参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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