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主编的新《火规》宣贯录音片段(GB 50116-201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宣贯录音-成都站):
现在我们国家有些专家,我认为是伪专家,提出来要局部疏散,这个是坚决不能干的事,咱们国家的建筑不支持你局部疏散……
注意了哦:“局部疏散”可不是这些所谓的“伪专家”自己想出来的哦,他们是学习98版《火规》才这么理解、贯彻和执行的。
GB 50116-98《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PS
见GB 50116-98的6.3.1.6,宣贯老师也是当年这本规范的主要起草人。
如此说来,GB 50116-98岂不成伪规范了?宣贯老师不就成伪专家的鼻祖了?
PS
http://www.jzdq.net.cn/club/forum.php?mod=viewthread&tid=29214&extra=page%3D1&page=2
16# 尺短寸长
D800-1~8 :
按丁总意思、全楼警报、全楼疏散、全楼人人平等。。。应该都覆盖到。只在某层设警报装置。。。违反全楼警报的良好初衷。
呵呵!
局部疏散——伪专家所为!伪规范作祟!
条文:……应同时向全楼进行广播。
疑问:略。
解答:……目前我国的建筑还不能达到局部疏散的要求。根据相关建筑防火规范的规定,各层消防疏散通道可以容纳本层最多人数的疏散需求。同时向全楼开启消防应急广播,组织所有人员同时疏散,才可能避免疏散楼梯、大楼出入口等人流汇集处发生拥堵。
PS1
目前我国的建筑还不能达到局部疏散的要求——
1)目前我国(大陆)的建筑“还不能”,那么目前哪个国家的建筑“能”?
2)试举一例:我国宝岛台湾为何能“达到局部疏散的要求”?
中华民国七十八年七月三十一日内政部台(七八)内警字第七一五八二四号令订定发布全文一百十一条 中华民国八十五年三月十三日内政部台(八五)内消字第八五七三八0三号令修正发布全文一百九十八内政部八十八年九月一日台(八八)内消字第八八七五九二五号令修正第十二、十四、十九、二十三、百九十八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四月六日台内消字第09300905595号第一编
台湾消防法規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修正日期: 民國101年1月10日
第 113 條
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鳴動方式,建築物在五樓以上,且總樓地板面積在三千平方公尺以上者,依下列規定:
一、起火層為地上二層以上時,限該樓層與其直上二層及其直下層鳴動。
二、起火層為地面層時,限該樓層與其直上層及地下層各層鳴動。
三、起火層為地下層時,限地面層及地下層各層鳴動。
PS2
根据相关建筑防火规范的规定,各层消防疏散通道可以容纳本层最多人数的疏散需求——
1)“根据相关建筑防火规范的规定,各层消防疏散通道可以容纳本层最多人数的疏散需求”的解释,纯属多余。
2)参与培训的学员、提出疑问的同行,担心的不是“各层消防疏散通道(走道)”(它当然得满足规范要求的疏散净宽度规定),大家质疑的是疏散楼梯间、大楼出入口。
PS3
同时向全楼开启消防应急广播,组织所有人员同时疏散,才可能避免疏散楼梯、大楼出入口等人流汇集处发生拥堵——
1)拿“根据相关建筑防火规范的规定,各层消防疏散通道可以容纳本层最多人数的疏散需求”解释“疏散楼梯、大楼出入口”,属于偷换概念:每层消防疏散通道(走道)的宽度,与“疏散楼梯、大楼出入口”的宽度,两者承受的压力,是相同的吗?
98版《火规》和台湾消防法規《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中的规定,应该是出于避免疏散楼梯间、大楼出入口等人流汇集处发生拥堵导致踩踏事故的考虑结果。
2)宣贯老师说提出“局部疏散”(98版《火规》的明确规定)要求的人是伪专家,那么台湾消防法規“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也必是伪专家所为了?
搞死人了啦! 是听“现在我说了算”新《火规》丁主编的“现在我们国家有些专家,我认为是伪专家,提出来要局部疏散,这个是坚决不能干的事,咱们国家的建筑不支持你局部疏散”? 还是按北京新建规培训时建规参编人高建民的“新火规要求的‘全楼疏散’是错误的”、“希望电气设计人不要执行新火规‘全楼疏散’的规定,并把问题上报消防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