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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尺短寸长

[问题探讨] 丁主编的新《火规》宣贯,是事实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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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3-10 10:22:51 | 显示全部楼层
丁主编的新《火规》宣贯录音片段(GB 50116-201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宣贯录音-成都站):

我们很多教科书甚至我们的某些规范,都存在着一些错误的理念,比如说我们最著名的《建规》,我们都很熟悉的《建规》,可以说我们防火界的最高规范,我们管它叫母规范,那里面就是说“设置喷淋的场所可不设报警”,这话对生命是非常不负责任的……


看不懂了。
1)《建规》自TJ16-74,陆续改编为GBJ 16-87(1997、2001年版),至GB 50016-2006,自始至终没出现过这样的规定。
2)《高规》始于GBJ 45-82,陆续改编为GB 50045-95(1997、2001、2005年版),自95版的9.4.3.条6款,对二类高层民用建筑“旅馆、办公楼、综合楼的门厅、观众厅”,才出现了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可不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规定,而非《建规》中的规定。


GB 50045-95(2005年版)
F1.jpg


3)《火规》始于GBJ 116-88,陆续改编为GB 50116-98,至GB 50116-2013。
在98版《火规》3.1章节的条文说明中,将95版《高规》“旅馆、办公楼、综合楼的门厅、观众厅”扩大至“二级保护对象”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可以不装探测器。

PS
见GB 50116-98《火规》3.1章节的条文说明(P49),宣贯老师也是当年这本规范的主要起草人。
F2.jpg


这么说来,宣贯老师岂不是对生命是非常非常不负责任?


95版《高规》“旅馆、办公楼、综合楼的门厅、观众厅”(不是《建规》的规定)不过是针对“厅”而已,98版《火规》可是搞扩大化了哦。

当年规范的编制,受认识的局限和经济条件的制约等等,凡此种种,大家都能理解,怎可随意指责老一辈编制人员“非常不负责任”。
是不是说得太过分了呢?


95版《高规》在前,98版《火规》在后,如果认为《高规》有错,为何不纠错?
95版《高规》在前,98版《火规》在后,如果认为《高规》有错,为何还扩大?
     
 楼主| 发表于 2015-3-10 10:32:17 | 显示全部楼层
随口就乱讲:……那里面就是说“设置喷淋的场所可不设报警”,这话对生命是非常不负责任的——
对广大电气设计人员来说是非常不负责任的;
对《建规》编制人员来说是非常不负责任的;
对老一辈规范编制人员更是极其不负责任的,更可以说是侮辱了老一辈规范编制人员。
发表于 2015-3-10 10:42:30 | 显示全部楼层
“满纸荒唐言一把辛酸泪”估计是迟总想说的

点评

老诚版主听后气昏了头,不是没有原因的。  发表于 2015-3-10 10:46
     
 楼主| 发表于 2015-3-10 11:44:15 | 显示全部楼层
丁主编的新《火规》宣贯录音片段(GB 50116-201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宣贯录音-成都站):

现在我们国家有些专家,我认为是伪专家,提出来要局部疏散,这个是坚决不能干的事,咱们国家的建筑不支持你局部疏散……


注意了哦:“局部疏散”可不是这些所谓的“伪专家”自己想出来的哦,他们是学习98版《火规》才这么理解、贯彻和执行的。
GB 50116-98《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F01.jpg


PS
见GB 50116-98的6.3.1.6,宣贯老师也是当年这本规范的主要起草人。
如此说来,GB 50116-98岂不成伪规范了?宣贯老师不就成伪专家的鼻祖了?


PS
http://www.jzdq.net.cn/club/forum.php?mod=viewthread&tid=29214&extra=page%3D1&page=2
16# 尺短寸长

D800-1~8
按丁总意思、全楼警报、全楼疏散、全楼人人平等。。。应该都覆盖到。只在某层设警报装置。。。违反全楼警报的良好初衷。

呵呵!
局部疏散——伪专家所为!伪规范作祟!


条文:……应同时向全楼进行广播。
疑问:略。
解答:……目前我国的建筑还不能达到局部疏散的要求。根据相关建筑防火规范的规定,各层消防疏散通道可以容纳本层最多人数的疏散需求。同时向全楼开启消防应急广播,组织所有人员同时疏散,才可能避免疏散楼梯、大楼出入口等人流汇集处发生拥堵。

PS1
目前我国的建筑还不能达到局部疏散的要求——
1)目前我国(大陆)的建筑还不能,那么目前哪个国家的建筑
2)试举一例:我国宝岛台湾为何能达到局部疏散的要求
中华民国七十八年七月三十一日内政部台(七八)内警字第七一五八二四号令订定发布全文一百十一条 中华民国八十五年三月十三日内政部台(八五)内消字第八五七三八0三号令修正发布全文一百九十八内政部八十八年九月一日台(八八)内消字第八八七五九二五号令修正第十二、十四、十九、二十三、百九十八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四月六日台内消字第09300905595号第一编
台湾消防法規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修正日期: 民國101110
113
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鳴動方式,建築物在五樓以上,且總樓地板面積在三千平方公尺以上者,依下列規定:
一、起火層為地上二層以上時,限該樓層與其直上二層及其直下層鳴動。
二、起火層為地面層時,限該樓層與其直上層及地下層各層鳴動。
三、起火層為地下層時,限地面層及地下層各層鳴動。

PS2
根据相关建筑防火规范的规定,各层消防疏散通道可以容纳本层最多人数的疏散需求——
1根据相关建筑防火规范的规定,各层消防疏散通道可以容纳本层最多人数的疏散需求的解释,纯属多余。
2)参与培训的学员、提出疑问的同行,担心的不是各层消防疏散通道(走道)(它当然得满足规范要求的疏散净宽度规定),大家质疑的是疏散楼梯间、大楼出入口。

PS3
同时向全楼开启消防应急广播,组织所有人员同时疏散,才可能避免疏散楼梯、大楼出入口等人流汇集处发生拥堵——
1)拿根据相关建筑防火规范的规定,各层消防疏散通道可以容纳本层最多人数的疏散需求解释疏散楼梯、大楼出入口,属于偷换概念:每层消防疏散通道(走道)的宽度,与疏散楼梯、大楼出入口的宽度,两者承受的压力,是相同的吗?
98版《火规》和台湾消防法規《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中的规定,应该是出于避免疏散楼梯间、大楼出入口等人流汇集处发生拥堵导致踩踏事故的考虑结果。
2)宣贯老师说提出局部疏散98版《火规》的明确规定)要求的人是伪专家,那么台湾消防法規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也必是伪专家所为了?


F02.jpg

搞死人了啦!
是听“现在我说了算”新《火规》丁主编的“现在我们国家有些专家,我认为是伪专家,提出来要局部疏散,这个是坚决不能干的事,咱们国家的建筑不支持你局部疏散”?
还是按北京新建规培训时建规参编人高建民的“新火规要求的‘全楼疏散’是错误的”、“希望电气设计人不要执行新火规‘全楼疏散’的规定,并把问题上报消防局”?
     
发表于 2015-3-10 12:02:37 | 显示全部楼层
虽然我认为按现时规范,没有FAS时设消火栓按钮不是必选项。但水规和火规没有冲突,火规只是在说明中提供了一个设消火栓按钮的用法。而水规的不宜由其启泵更多是认为自动启泵更可靠。但由于消火栓按钮启泵的设置是增加可靠性的(设认人员要考虑的是用增加成本的方法增加可靠性只否合理),因此如果在没有FAS情况下设置了消火栓按钮,是可以按火规说明中的方案来接线。
     
 楼主| 发表于 2015-3-10 12:41:03 | 显示全部楼层
fitman 发表于 2015-3-10 12:02
虽然我认为按现时规范,没有FAS时设消火栓按钮不是必选项。但水规和火规没有冲突,火规只是在说明中提供了 ...


《水规》和《火规》是“无缝衔接”的吗?

一个是“不宜”,一个是“应”,这也算“无缝衔接”?没有矛盾没有冲突?

看来,我们的语文功底比编《火规》的还要差。
     
发表于 2015-3-10 13:52:24 | 显示全部楼层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5-3-10 12:41
《水规》和《火规》是“无缝衔接”的吗?

一个是“不宜”,一个是“应”,这也算“无缝衔接”?没有 ...

呵呵,尺总还是执着于规范的表述不当。
个人理解规范的精神是水规认为消火栓直启泵已没必要,如果电气的认为要加,就作为报警信号用。由于即使消火栓能直启泵,只会增加系统的可靠性,因此规范中的不宜只是针对成本和纠正旧观念而设的(这个是纯个人推测,但有与标委会人员聊天的长期经历,这种事常有).
火规其实也把消火栓按钮变成了联动报警器之一。只是为满足一下大家的需要才在说明中加了一段。其实没必要。在没有FAS情况下,这个东东不这样接线又如何接线呢?
     
 楼主| 发表于 2015-3-10 14:16:34 | 显示全部楼层
fitman 发表于 2015-3-10 13:52
呵呵,尺总还是执着于规范的表述不当。
个人理解规范的精神是水规认为消火栓直启泵已没必要,如果电气的认为要加,就作为报警信号用。由于即使消火栓能直启泵,只会增加系统的可靠性,因此规范中的不宜只是针对成本和纠正旧观念而设的(这个是纯个人推测,但有与标委会人员聊天的长期经历,这种事常有).
火规其实也把消火栓按钮变成了联动报警器之一。只是为满足一下大家的需要才在说明中加了一段。其实没必要。在没有FAS情况下,这个东东不这样接线又如何接线呢?

如果真的是“规范的表述不当”,那倒算是好办的了,只可惜不是。

fitman 先生你认为“由于即使消火栓能直启泵,只会增加系统的可靠性,因此规范中的不宜只是针对成本和纠正旧观念而设的(这个是纯个人推测,但有与标委会人员聊天的长期经历,这种事常有)”又有何用,注意了,人家新《火规》可不这么认为的(看看人家是如何认识“提高可靠性”的)——

提高可靠性?.jpg




     
发表于 2015-3-12 21:29:17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何曾赞赏有加过?我只是温婉很多,不像你们那么刚烈,呵呵

点评

哦,冤枉大鼻山哉~~~  发表于 2015-3-13 08:07
     
 楼主| 发表于 2015-3-13 08:37:03 | 显示全部楼层
大鼻山 发表于 2015-3-12 21:29
我何曾赞赏有加过?我只是温婉很多,不像你们那么刚烈,呵呵
大鼻山  发表于 2014-4-25 22:17:00
4月25日,新火规编制组组长丁宏军研究员百忙中,受邀莅临深圳,开展新火规宣讲;建筑电气杂志吕立主编(火规编委之一)也大驾光临,争相辉映鹏城。


1、新火规编制组组长丁宏军研究员百忙中,受邀莅临

2、争相辉映
3、献花为敬。

如此,还不能算作“赞赏有加”的话,也难。



     
 楼主| 发表于 2015-3-13 08:41:05 | 显示全部楼层
http://www.jzdq.net.cn/club/forum.php?mod=viewthread&tid=28235&extra=&authorid=7&page=1
大鼻山  发表于 2014-4-25 22:17:00
4月25日,新火规编制组组长丁宏军研究员百忙中,受邀莅临深圳,开展新火规宣讲;建筑电气杂志吕立主编(火规编委之一)也大驾光临,争相辉映鹏城。我摘录本次宣贯片段,以飨众生。
……
     
发表于 2015-3-13 08:51:38 | 显示全部楼层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5-3-10 14:16
如果真的是“规范的表述不当”,那倒算是好办的了,只可惜不是。

fitman 先生你认为“由于即使消火栓 ...

瞎胡扯,消火栓直启也就是一根线而已,真是多此一举。消火栓按钮本来就是为了灭火时紧急启动消火栓泵,现在还要搞什么与逻辑,难道现场紧急灭火我还得去找一个手报按钮,或者让烟感动作。越看越闹心。

点评

\(^o^)/~  发表于 2015-3-13 09:07
     
 楼主| 发表于 2015-3-13 09:21:45 | 显示全部楼层
言必称消防理念,却搞不清最基本的逻辑关系,真是的。
     
 楼主| 发表于 2015-3-13 10:36:47 | 显示全部楼层
丁主编的新《火规》宣贯录音片段(GB 50116-201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宣贯录音-成都站):

从我们这本规范里边,一旦确认火灾,全楼警报是同时响的。
以前我们那个是分层,包括广播哦。
现在广播也可能有分层哦,但是警报器一定是全楼响的。

为什么这样,因为警报器它是第一个在场通知人员发生火灾的,而在场的每一个人员,都有,怎么讲,都——(停顿)有义务在第一时间得知发生火灾。

同时我们规范里边那个疏散通道,是按照单层最多人数来算的,也就是说大家都同时动的时候,这个流量才是相对来讲最平均的时候,也就是说才能保证我们的疏散的宽度。如果说我中间着火层、上下层先走了,但是我下边的人再走,这个人数可能会超过均匀流量的这种人数关系。

所以,我们现在讲的疏散,是全楼同时疏散



听得那叫真是累啊。
真是折寿啊!{:cry:}
难怪新《火规》磕磕碰碰、语不成句 & 词不达意。{:dizzy:}

现在广播也可能有分层哦——丁主编你自己是不是想否定你自个主编的新《火规》之 4.8.8 条?
4.8.8.jpg

为什么这样,因为警报器它是第一个在场通知人员发生火灾的——奇怪了,消防应急广播(现在广播也可能有分层哦)反而做不到?

有义务——“有义务”还是“有权利”?

但是——“但是”还是“然后”?

所以,我们现在讲的疏散,是全楼同时疏散——就这破分析,就能得出“所以”的结论了?

如果说我中间着火层、上下层先走了,但是我下边的人再走,这个人数可能会超过均匀流量的这种人数关系——搞不懂,“中间着火层、上下层先走了”先疏散掉,反而 PK 不过全楼一起疏散,会导致“人数可能会超过均匀流量的这种人数关系”,神马逻辑啊?
     
 楼主| 发表于 2015-3-13 13:57:32 | 显示全部楼层
丁主编的新《火规》宣贯录音片段(GB 50116-201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宣贯录音-成都站):

今天早上吃饭的时候,跟王总我们两个还在聊:一个建筑的安全,第一是结构,第二应该就是我们的电气

大家想一想,啊,从一个建筑本身来讲,结构做得不好可能会有坍塌,但剩下的跟人的生命直接相关的,还有什么?那就是火灾预防

还是看不懂啊。

一个建筑的安全,第一是结构,第二应该就是我们的电气——
第一,没想到没想到,我们电气专业是如此重要,是真的吗?
第二,我们如此重要的电气专业,却为何分配比例这么低呢?
第三,人家建筑专业对于“一个建筑的安全”而言,他们承不承认排不进前二甚至都不能排进排名?
第四,人家暖通专业的防排烟、给排水的水灭火系统,肯不肯让位于电气专业,还两说呢,是不?


要命了!
从一个建筑本身来讲,结构做得不好可能会有坍塌,但剩下的跟人生命直接相关的,还有什么?那就是火灾预防——
人家是说“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但不是说除了结构,剩下的跟人生命直接相关的就只有“火灾预防”了好不好?
要不然,消防救援(包括消防救援人员和建筑工程内各专业的消防设施)要来何用?

点评

尺长,你简直要了那些伪专家的老命了。  发表于 2015-5-14 1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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