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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条文] 关于常闭防火门监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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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16 18:05: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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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段文字中第(7)条,对常闭防火门增加了状态监视,请问火规哪一条明确了要对对常闭防火门增加状态监视呢?
IMG_20150316_174830_33845906.jpg
     
发表于 2015-3-16 20:06:5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段文字中第(7)条-------说的是“新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相应条款。
     
发表于 2015-3-16 22:23:2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尺短寸长 于 2015-3-16 23:55 编辑
hbsjzsjy 发表于  发表于 3 小时前
本段文字中第(7)条,对常闭防火门增加了状态监视,请问火规哪一条明确了要对对常闭防火门增加状态监视

hbsjzsjy 你完全可以无视这些东西,你看贴出来的内容表达的东西连规范名称都搞错——
明明要讲“新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中的新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点”,却能写成“新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的新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点”,还能有可信度吗?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涉及那么多的专业,就24个“强条”?
你完全可以不理这个“(7)”的说法,新《火规》中无此要求(宣贯培训另当别论)。

越来越浮躁,越来越粗心,越来越~~~
     
发表于 2015-3-16 22:45:24 | 显示全部楼层
先不要激动。
欧洲也对常闭防火门的监控有要求。
     
发表于 2015-3-16 23:11:07 | 显示全部楼层
东海龙王 发表于 2015-3-16 22:45
先不要激动。
欧洲也对常闭防火门的监控有要求。


干嘛不激动?
第一,本来就需要区别对待;
第二,如果你规范强制对所有常闭防火门要求监控,我们无权反对,但规范就得明白无误写清楚不是?

东海龙王 难道你也同楼主贴出来的东西“注:(7)”一样,认为新《火规》“对常闭防火门增加了状态监视”?

说话得实事求是,对吧?
     
发表于 2015-3-16 23:17:47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5-3-17 06:02:11 | 显示全部楼层
从我对中国建筑物的使用情况看,很多常闭防火门都没有关闭。
那意味着什么?
     
发表于 2015-3-17 06:33:19 | 显示全部楼层
东海龙王 发表于 2015-3-17 06:02
从我对中国建筑物的使用情况看,很多常闭防火门都没有关闭。
那意味着什么?

1、东海龙王 你看见过多少“常闭防火门都没有关闭”?
2、即便有“很多常闭防火门都没有关闭”,就能得出东海龙王 和楼顶贴出来的东西“注:(7)”那样,认为新《火规》“对常闭防火门增加了状态监视”?
3、如果东海龙王所言非虚,“意味着什么”?意味着普及消防知识很重要很重要,消防演练很重要很重要。

装再多的设备弄再先进的技术,从根本上也不及普及消防知识——
难道没见着火后,不少消防值班人员或惊慌失措或一筹莫展,没看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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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3-17 08:33:37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越来越迷茫了,请问《建筑电气》刊载的新火规问答中,其署名是《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管理组,这个东东的法律效力是什么?等同规范编制组的补充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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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法律效力。  发表于 2015-3-17 08:45
发表于 2015-3-17 08:33:49 | 显示全部楼层
《火规》4.6.1中2条,防火门的状态应反馈至防火门监控器
     
发表于 2015-3-17 08:42:07 | 显示全部楼层
编辑失职,规范名称都写错了,估计后头会发文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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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纠正后可以再发文纠正~~~  发表于 2015-3-17 08:44
     
发表于 2015-3-17 08:43:13 | 显示全部楼层
树欲静而风不止 发表于 2015-3-17 08:33
《火规》4.6.1中2条,防火门的状态应反馈至防火门监控器


新《火规》4.6.1中2条——那是以 FAS 消防联动的“联动控制设计”为前提条件。
     
发表于 2015-3-17 08:55:43 | 显示全部楼层
hbsjzsjy 发表于 2015-3-17 08:33
现在越来越迷茫了,请问《建筑电气》刊载的新火规问答中,其署名是《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管理组,这 ...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有关行业协会,有关单位:
  为加强工程建设标准解释工作的管理,规范工程建设标准解释工作,根据《标准化法》、《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等有关规定,我部组织制定了《工程建设标准解释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4年5月5日
第五条 标准解释应按照“谁批准、谁解释”的原则,做到科学、准确、公正、规范。
第六条 标准解释由标准批准部门负责。
对涉及强制性条文的,标准批准部门可指定有关单位出具意见,并做出标准解释。
对涉及标准具体技术内容的,可由标准主编单位或技术依托单位出具解释意见。当申请人对解释意见有异议时,可提请标准批准部门作出标准解释。
第九条 标准解释申请受理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对于情况复杂或需要技术论证,在规定期限内不能答复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延期理由和答复时间。
第十条 标准解释应以标准条文规定为准,不得扩展或延伸标准条文的规定,如有必要可组织专题论证。办理答复前,应听取标准主编单位或主要起草人员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标准解释应加盖负责部门(单位)的公章
第十二条 标准解释过程中的全部资料和记录,应由负责解释的部门(单位)存档。对申请人提出的问题及答复情况应定期进行分析、整理和汇总。
第十三条 对标准解释中的共性问题及答复内容,经标准批准部门同意,可在相关专业期刊、官方网站上予以公布。
     
发表于 2015-3-17 08:58:19 | 显示全部楼层
《建筑电气》刊载的新《火规》问答——
经标准批准部门同意了吗?
加盖负责部门(单位)的公章了吗?
     
 楼主| 发表于 2015-3-17 09:03:13 | 显示全部楼层
看来是没有相应的法律效力了。不过这个东东有点不伦不类,题目是学习GB 50116-201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署名是《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管理组和建筑电气杂志社。感觉火规管理组还挺谦虚的,但没看出学习的态度,倒是嗅出了指导如何做设计的味道。

点评

自娱自乐罢了。  发表于 2015-3-17 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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