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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尺短寸长

[问题探讨] 新《建规》电气章节也是奇葩一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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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4-21 13:12:16 | 显示全部楼层
不认真学习、不严格执行2010年颁布的国际标准,像对待破烂货一样将其扔在一边,却拿遭2006年《建规》否决掉的1989年陈芝麻烂谷子出来当至尊宝,真是好无语。
     
发表于 2015-4-21 13:52:2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北方郎 于 2015-4-22 11:47 编辑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5-4-21 13:12
不认真学习、不严格执行2010年颁布的国际标准,像对待破烂货一样将其扔在一边,却拿遭2006年《建规》否决掉 ...

1989版《上海市仓库防火管理规定》说不让在仓库内设开关和配电箱。
看来新建规恋旧哈。
     
发表于 2015-4-21 13:55:2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北方郎 于 2015-4-21 13:57 编辑

第六章 电气设备的安装和管理
第三十九条 库区内的电气设备,应由持有合格证书的电工进行安装、维修。
第四十条 储存甲、乙类危险物品和可燃粉尘的库房,应根据物品的危险性质,安装防爆、隔离或封闭式的电气设备。
第四十一条 各类库房的电气线路的主线应架设在库房外。引进库房的电线宜采用铜芯橡皮线,并加金属或硬质塑料套管保护,不应使用塑料线和再生橡胶软线,不宜在库房的闷顶内架设电线。
第四十二条 库区的电线一般应采用地下电缆线。采用架空线的,架空线不得在仓库屋顶上方通过。高压架空线与危险物品仓库的间距不得小于电线杆高度的一点五倍。道路上的线路与库房内的照明线路应分开独立设置。
第四十三条 库房内不准架设临时电线。库区内需架设临时电线的,必须经仓库防火负责人批准,时间不应超过半个月,到时应及时拆除。
第四十四条 库房内应采用白炽灯照明,不应使用普通行灯、日光灯照明,严禁使用碘钨灯照明,采用其他新光源照明的,应有可靠的防火安全措施,并须事先经消防监督机关认可。电灯应固定安装在走道的上方,并加金属网罩保护。储存易燃物资的库房内,白炽灯泡的功率不宜大于
六十瓦;储存可燃物资的库房内,白炽灯泡的功率不应大于一百瓦。
第四十五条 库房内不准使用电熨斗、电炉、电烙铁等电气设备。需采用干燥机、干燥灯、摇窗机等电气设备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
第四十六条 库区的电源应设总闸和分闸。每个库房应独立安装开关箱;开关箱、电源插座应设在库房外或楼梯间内;开关箱上应安装电源开关的指示灯,并安装防雨、防潮等防护设施。
第四十七条 库区及库房内使用行车等吊装机具时,应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并根据储存物资的性质,采取相应的防爆、防火安全措施。
库房内的行车等吊装机具,每年应进行绝缘检查摇测,发现可能引起短路、发热或绝缘不良现象时,须立即修理。
第四十八条 库房内的电气设备和线路,禁止使用不符合规格的电气保险装置。不准超过安全负荷运行。工作人员离开库房时应切断电源。
第四十九条 库房内调换新的电气线路时,应将原有陈旧电气线路全部拆除。重新使用库房内长期不用的电气线路和设备时,应经电工全面测试检查,符合安全要求的,可以使用。
第五十条 库区内的消防泵、事故照明、消防电梯等设备应有安全备用电源。无安全备用电源的,可在电业引进线总开关的上桩头单独引出。
第五十一条 变压器室应达到一级耐火等级的要求,单台容量超过630千伏安的可燃油浸电力变压器室,必须独立建造。单台容量小于630千伏安的可燃油浸电力变压器室,除甲、乙类危险物品库房外,可附设在单层库房旁或附设在多层库房的底层,附设在单层库房旁的,须用防
火墙分隔。
第五十二条 库房应根据当地的地形条件和周围环境安装防雷装置。每年雷雨季节前应对防雷装置进行一次全面测试检查。

第六十六条 本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自一九八九年十月一日起执行。
     
 楼主| 发表于 2015-4-21 14:18:29 | 显示全部楼层
北方郎 发表于 2015-4-21 13:52
2010版《上海市仓库防火管理规定》也说不让在仓库内设开关和配电箱。
看来新建规有道理哈。

哇哦!
2010版《上海市仓库防火管理规定》——哪来的?
     
发表于 2015-4-21 14:41:51 | 显示全部楼层
树欲静而风不止 发表于 2015-4-17 09:27
尺总:除去上海的那本地标,消防电缆的选型还有那里有,这个新建规没提呀

重庆还有个《民用建筑电线电缆防火设计规范》 DBJ50-164-2013
发表于 2015-4-21 14:54:11 | 显示全部楼层
luchun0112 发表于 2015-4-21 14:41
重庆还有个《民用建筑电线电缆防火设计规范》 DBJ50-164-2013

是呀,都是地方标准。国标很少提出要求
     
发表于 2015-4-21 15:07:51 | 显示全部楼层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5-4-21 14:18
哇哦!
2010版《上海市仓库防火管理规定》——哪来的?

http://www.shanghai.gov.cn/shang ... erobject6ai777.html
     
 楼主| 发表于 2015-4-21 15:20:58 | 显示全部楼层
北方郎 发表于 2015-4-21 15:07
http://www.shanghai.gov.cn/shanghai/node2314/node3124/node3199/node3202/userobject6ai777.html

http://www.shanghai.gov.cn/shanghai/node2314/node3124/node3199/node3202/userobject6ai777.html

上海市仓库防火管理规定

(1989年8月2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根据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发布)

第六十五条 本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自一九八九年十月一日起执行。

执行日期搞笑,也未见发布单位和发文号。
北方郎 ,山寨版的大兴货吧?{:lol:}

     
发表于 2015-4-21 15:30:56 | 显示全部楼层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5-4-21 15:20
http://www.shanghai.gov.cn/shanghai/node2314/node3124/node3199/node3202/userobject6ai777.html

...

恩。山寨版。
     
 楼主| 发表于 2015-4-22 09:23:41 | 显示全部楼层
如今的规范,搞死人!

远的 08 版《民规》不用再提!
2014-03-27,新《火规》 入手,苦难的日子没个尽头:吃饭饭不香,睡觉觉不稳。
2015-04-20,新《建规》 入手,恼人的问题盘旋脑海:这是真的吗?为啥会这样?

今天一早做一梦,趁还记得做梦时的大致情景,特整理如下:

朦朦胧胧……隐隐约约……
画面好像逐渐清晰起来,发现原来是新《建规》的宣讲培训班现场……讲课老师在讲台上眉飞色舞、谈笑风生地对 10.1.10 条进行分析、讲解——

1.jpg
2.jpg


讲课老师说的大概内容(以下是记得的片段):
同学们,你们想想看,火灾时的火场温度是多少度啊?是1000多度左右啊。在这么高的温度作用下,有机绝缘类耐火电缆怎么耐受得住呢?
……
所以啊,这些电缆井啊、电气竖井啊……
你们把非消防配电回路的普通电缆和消防配电回路的有机绝缘类耐火电缆放进同一个井……
不行啊,万万不行啊……
电缆井啊、电气竖井中的普通电缆着起火来,在同一个井中敷设的耐火电缆受不了啊,它会跟着一起燃烧,它就不能正常工作了……
所以,要么分两个电缆井……两个电气竖井,才行;要么消防配电回路采用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才行。

当时讲课老师在上面讲,我就在下面想(将梦中记得的内容稍稍整理了一下):
1、一直以来,都认为电缆井、电气竖井内,类比于我们的电气设备间,其安全性是高于建筑物内其他公共空间的。
现如今才发现,电缆井、电气竖井内已成是非之地,已无有机绝缘类耐火电缆容身之处(除非你洁身自好,独处去吧):
有机绝缘类耐火电缆搁电缆井、电气竖井外面去,在普通电缆旁边敷设、在普通电缆上方敷设,再怎么折腾,不违规!没事!
你有机绝缘类耐火电缆跑电缆井、电气竖井里面来想和非消防配电回路的普通电缆(包括普通电缆采用阻燃A级、超A级电缆)共处,没门!违规!
没整明白。

2、一直以来,都认为虽然有机绝缘类耐火电缆无论从耐火温度还是耐火时间等方面与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相比,处于下风,但它和消防配电装置(比如ATSE双切箱、配电柜、控制箱)相比,绝对处于上风。
那么,允许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与非消防配电回路的普通电缆同处一井(不允许有机绝缘类耐火电缆与非消防配电回路的普通电缆同处一井)的同时,却不将耐火温度、耐火时间等均比有机绝缘类耐火电缆要差好多的消防配电装置驱逐出建筑工程每层设置的这个电气竖井,这又是为什么呢?
难道这时候的消防配电装置有大款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傍身,就今非昔比飞黄腾达脱胎换骨了不成?
搞不清楚。

3、以新《建规》10.1.10 条 3 款,来看下列上海的两本地标规定,是不是会被讲课老师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DGJ 08-93-2002《民用建筑电线电缆防火设计规程》
3.jpg
DG/TJ 08-2048-2008 《民用建筑电气防火设计规程》
4.jpg

正想举手向讲课老师提问呢,不争气的闹铃声将这个稀里糊涂的梦给打断了。{:dizzy:}
     
 楼主| 发表于 2015-4-22 09:41:52 | 显示全部楼层
听说山东不久将会举办新《建规》宣贯培训班,有请老诚版主帮忙问问讲课的专家:

1、如何理解新《建规》的10.1.10 条?
2、如何理顺新《建规》的10.1.10 条3款与10.1.10 条1款、2款的关系?
PS
怎么看,都看不出其中的逻辑关系。
3、消防配电装置(比如ATSE双切箱、配电柜、控制箱)的耐火温度、耐火时间,高于有机绝缘类耐火电缆吗?
PS
将有机绝缘类耐火电缆从电缆井、电气竖井中驱逐出去,代之以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却容留耐火温度、耐火时间低于有机绝缘类耐火电缆的消防配电装置与之共处,此时消防配电装置就不再怕火烧了吗?

献花先谢老诚版主!
发表于 2015-4-22 09:49:51 | 显示全部楼层
按照修订的民规,管你是不是两个井,都要矿物绝缘电缆
QQ图片20150422094852.png
     
 楼主| 发表于 2015-4-22 09:56:29 | 显示全部楼层
树欲静而风不止 发表于 2015-4-22 09:49
按照修订的民规,管你是不是两个井,都要矿物绝缘电缆


始料不及!.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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