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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27 13:1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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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楼上
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10.1.5的条文说明
应急照明灯具蓄电池被划归为“应急电源”一系,感觉规范还是不建议随便切断为应急照明供电的线路,并非为应集照明灯具设置了蓄电池,就可以随意采取切断供电的方式来强制点亮灯具。
以前听丁宏军讲规范的时候有句话觉得他说的还是对的,蓄电池蓄电量随着使用年限在不断衰减,再加上现阶段的管理不善,谁能保证在建筑启用几年后,切断供电后,应急照明灯具还能依靠蓄电池内的存电达到消防要求的后备供电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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