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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资讯] 2015-05-04 GB 50016-2014新《建规》提问求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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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29 09:05: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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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问依据

索 引 号: 000013338/2014-00261 主题信息:标准定额
发文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生成日期: 2014年05月05日
文件名称: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建设标准解释管理办法》的通知 有 效 期: 2014年05月05日生效  
文  号: 建标[2014]65号 主 题 词: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建设标准解释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有关行业协会,有关单位:

  为加强工程建设标准解释工作的管理,规范工程建设标准解释工作,根据《标准化法》、《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等有关规定,我部组织制定了《工程建设标准解释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4年5月5日



工程建设标准解释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工程建设标准实施管理,规范工程建设标准解释工作,根据《标准化法》、《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程建设标准解释(以下简称标准解释)是指具有标准解释权的部门(单位)按照解释权限和工作程序,对标准规定的依据、涵义以及适用条件等所作的书面说明。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解释工作。
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标准解释的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标准解释的管理工作,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标准解释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标准解释应按照“谁批准、谁解释”的原则,做到科学、准确、公正、规范。
第六条 标准解释由标准批准部门负责。
对涉及强制性条文的,标准批准部门可指定有关单位出具意见,并做出标准解释。
对涉及标准具体技术内容的,可由标准主编单位或技术依托单位出具解释意见。当申请人对解释意见有异议时,可提请标准批准部门作出标准解释。
第七条 申请标准解释应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人应提供真实身份、姓名和联系方式。
第八条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标准解释申请应予受理,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不属于标准规定的内容;
(二)执行标准的符合性判定;
(三)尚未发布的标准。
第九条 标准解释申请受理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对于情况复杂或需要技术论证,在规定期限内不能答复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延期理由和答复时间。
第十条 标准解释应以标准条文规定为准,不得扩展或延伸标准条文的规定,如有必要可组织专题论证。办理答复前,应听取标准主编单位或主要起草人员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标准解释应加盖负责部门(单位)的公章。
第十二条 标准解释过程中的全部资料和记录,应由负责解释的部门(单位)存档。对申请人提出的问题及答复情况应定期进行分析、整理和汇总。
第十三条 对标准解释中的共性问题及答复内容,经标准批准部门同意,可在相关专业期刊、官方网站上予以公布。
第十四条 标准修订后,原已作出的标准解释不适用于新标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住建部标准定额司联系地址
主办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
邮编:100835 承办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信息中心
电话:86-10-58933575(网站) 58934114(总机)
e-mail:cin@mail.cin.gov.cn

     
 楼主| 发表于 2015-5-29 09:05:58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2014版新《建规》有关问题求答的函
住建部标准定额司2014版新《建规》负责人:您好!
2015-05-01之日GB 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已开始作为我国除“火药、炸药其制品厂房(仓库)、花炮厂房(仓库)”外所有建筑工程的防火设计依据(人民防空工程、石油和天然气工程、石油化工工程和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等的建筑防火设计,当另有专门的国家标准时,宜从其规定)。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2014-05-05印发的《工程建设标准解释管理办法》通知,本人在2014版新《建规》“8.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章节和“10 电气”章中有关电气设计规定条款中共整理出15个存疑的问题(见随函的“GB 50016-2014新《建规》提问求答”),希望住建部标准定额司2014版新《建规》的有关负责人,能根据2014-05-05生效的《工程建设标准解释管理办法》,组织有关电气专家针对GB 50016-2014新《建规》提问求答”中提出的问题,尽可能在较短的时间内给予我们明确的指导意见,以便我们的消防电气设计能顺利进行。
特此函达,务希研究见复。
谢谢!
×××
上海核工程研究设计院建筑设计所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手机:×××××××××××
2015-05-04

点评

这个必须挺!  发表于 2017-6-30 19:52
致敬!  发表于 2015-7-6 11:21

评分

参与人数 2E币 +12 收起 理由
yjgabc + 5 业界楷模~!
yangyang7201 + 7 向尺总的专业责任感致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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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5-29 09:09:23 | 显示全部楼层
2015-05-04 提交的第一批共计 15 个问题——

2015-05-04 GB 50016-2014新《建规》提问求答1.rar (1.9 MB, 下载次数: 511)
2015-05-04 GB 50016-2014新《建规》提问求答2.rar (1.72 MB, 下载次数: 479)
2015-05-04 GB 50016-2014新《建规》提问求答3.rar (656.42 KB, 下载次数: 290)

点评

  发表于 2017-11-13 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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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5-29 09:16:48 | 显示全部楼层
2015-05-22 提交的第二批共计 5 个问题,静候住建部标准定额司2014版新《建规》的有关负责人在规定(《工程建设标准解释管理办法》)时间内的答复,过时上传。
     
发表于 2015-5-29 09:27:40 | 显示全部楼层
李总所提,正是我等的疑问。
     
发表于 2015-5-29 09:29:25 | 显示全部楼层
老诚版主何在?
     
发表于 2015-5-29 09:31:10 | 显示全部楼层
赞.支持李总.
     
发表于 2015-5-29 09:32:18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岁月无情 于 2015-5-29 09:33 编辑

1、建议李总在提一下防火门监控系统的问题,是否也是执行做不做看防火规范,怎么做看火灾报警规范。常闭防火门是否做监视。
2、一类高层户内宜做火灾报警探测器,这个宜字如何把握。
3、消防电源的哪个分组方案必须执行吗?
4、10.1.10条在电井内设置防火金属线槽加阻燃和耐火电缆不行吗?
     
发表于 2015-5-29 09:33:23 | 显示全部楼层
拜读了,李总的几个问题,问到了普通设计院设计的所有疑问了。
     
发表于 2015-5-29 09:33:46 | 显示全部楼层
尺版干的好,提个小意见,还是直呼GB 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负责人,省的他们说看不懂没地方送,来回踢球,可惜了一片苦心
发表于 2015-5-29 09:35:10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这些事情总得有人牵头,尺总栽树,我们乘凉
回复 鲜花 1 鸡蛋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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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5-29 09:57:0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尺短寸长 于 2015-5-29 15:34 编辑
hustzzzz 发表于 2015-5-29 09:33
尺版干的好,提个小意见,还是直呼GB 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负责人,省的他们说看不懂没地方送, ...


不用担心,对方(住建部《建规》负责人)已经讨要了“2015-05-04 GB 50016-2014新《建规》提问求答”电子版文稿,不应该再像去年那样的《火规》提问,不理不睬,气死人了,在下也对13版《火规》彻彻底底死心。


证据.png

     
发表于 2015-5-29 10:01:03 | 显示全部楼层
看了帖子标题,五味杂陈!
敬佩于尺总的专业责任感,也愤怒于住建部标准定额司的不作为!
显然,尺总将《求答》发于公众论坛,是住建部标准定额司未能按照第九条 标准解释申请受理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的规定给出答复。强烈鄙视之!
     
发表于 2015-5-29 10:21:33 | 显示全部楼层
看了迟总的问题,发现自己看规范看的真的很肤浅,向尺总的专业精神致敬
     
发表于 2015-5-29 11:07:28 | 显示全部楼层
这都月底了 还没有回复么。。期盼解决疑惑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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