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建规》第8.4.2条一类高层住宅套内火灾探测器的设置问题 《建规》8.4.2条(摘选)规定:“建筑高度大于54m、但不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其公共部位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套内宜设置火灾探测器。” “探讨”一文对此给出的解释是:这条条款争议最大的在于“应”和“宜”的把控上。从规范字面上来讲,“宜”就是推荐要做的。在正常情况下,应该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只有在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不合理的时候才可以不做。 按《建规》“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的“本规范用词说明”,可发现“探讨”中“‘宜’就是推荐要做的”说法与规范用词“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说明不符。只有在条件不许可的情况下,“宜设置”才属于规范规定中“允许稍有选择”的“可不设置”。 “探讨”一文对“宜”字的解读,违反《建规》的“本规范用词说明”。 另外,“探讨”一文中的“只有在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不合理的时候才可以不做”说法,令人不解。试问:一类高层住宅套内,什么情况下,设置火灾探测器是不合理的呢? 对一类高层住宅套内是否应设置火灾探测器而言,既难分析《建规》中的“条件许可”问题,也难判断“探讨”一文中的“不合理”情况。笔者认为,这个规定条款要么改为“套内应设置火灾探测器”,要么干脆将“套内宜设置火灾探测器”删除,套内是否应设置火灾探测器根据一类高层住宅所在地的地方标准或行政发文确定,避免电气设计人员和审图人员左右不是、无所适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