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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探讨] 十一层住宅,无机械排烟等消防联动设备,做火灾报警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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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19 12:19: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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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层住宅,无机械排烟等消防联动设备,做火灾报警吗?按新火规,小于54米的高层住宅的公共部位“宜”设火灾报警,你们做吗?
     
发表于 2016-2-19 12:32:31 | 显示全部楼层
公共部位设置!
     
发表于 2016-2-19 12:37:45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好回答。
规范编制人自己都没搞清楚什么是“宜”,就开始编规范了。{:sweat:}

PS
上海的高层住宅,规定在公共部位应设置火灾探测器。
发表于 2016-2-19 14:49:51 | 显示全部楼层
公共部位设置,“宜”就是没有理由就得这么做,你有理由吗?
     
发表于 2016-2-19 15:14:48 | 显示全部楼层
树欲静而风不止 发表于 2016-2-19 14:49
公共部位设置,“宜”就是没有理由就得这么做,你有理由吗?


既然编制人员在此处是采用了“宜”,说明肯定存在“可不做”的理由——

编制人员能否举出“可不做”的理由?
     
发表于 2016-2-19 15:26:05 | 显示全部楼层
树欲静而风不止 发表于 2016-2-19 14:49
公共部位设置,“宜”就是没有理由就得这么做,你有理由吗?

什么叫“理由”?不想做是理由吗?{:loveliness:}

点评

业主不想做?还是设计人员不想做?  发表于 2016-2-19 15:33
     
发表于 2016-2-19 15:31:23 | 显示全部楼层
hbsjzsjy 发表于 2016-2-19 15:26
什么叫“理由”?不想做是理由吗?


宜——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什么叫“理由”?业主不想做是理由吗?{:dizzy:}
     
发表于 2016-2-19 15:35:05 | 显示全部楼层
“宜”就是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首先要这么做,所以应该做火灾自动报警
     
发表于 2016-2-19 15:38:55 | 显示全部楼层
firefoxes 发表于 2016-2-19 15:35
“宜”就是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首先要这么做,所以应该做火灾自动报警

什么情况是“条件不允许”的呢?{:titter:}
     
发表于 2016-2-19 16:27:38 | 显示全部楼层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6-2-19 15:31
宜——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什么叫“理由”?业主不想做是理由吗?

业主和设计师都不想做。业主认为许多设计院都不做,你为何非要坚持做增加我们的成本呢?设计师说,我多画一个系统也不多发奖金,规范那么多”宜“字都不见得遵守,为何非要纠结这条呢?业主和设计师的想法肯定不符合王总”只有设置报警系统不合理的情况下才可不做的”的理念。打开脑洞想想“设置报警系统不合理”的情况,如果你想明白了,恭喜你已经成为“电气大师”了。

点评

想破脑袋也想不出“设置报警系统不合理”的情况。老诚版主能否想通?  发表于 2016-2-19 16:34
     
发表于 2016-2-19 16:31:02 | 显示全部楼层
hbsjzsjy 发表于 2016-2-19 16:27
业主和设计师都不想做。业主认为许多设计院都不做,你为何非要坚持做增加我们的成本呢?设计师说,我多画 ...

只有设置报警系统不合理的情况下才可不做的——O(∩_∩)O哈哈哈~
发表于 2016-2-19 16:32:57 | 显示全部楼层
要是有一下室,连地下室一起做!!
     
发表于 2016-2-19 16:51:21 | 显示全部楼层
hbsjzsjy 发表于 2016-2-19 16:27
业主和设计师都不想做。业主认为许多设计院都不做,你为何非要坚持做增加我们的成本呢?设计师说,我多画 ...

1 《建规》第8.4.2条一类高层住宅套内火灾探测器的设置问题
《建规》8.4.2条(摘选)规定:“建筑高度大于54m、但不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其公共部位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套内宜设置火灾探测器。”
“探讨”一文对此给出的解释是:这条条款争议最大的在于“应”和“宜”的把控上。从规范字面上来讲,“宜”就是推荐要做的。在正常情况下,应该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只有在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不合理的时候才可以不做。
按《建规》“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的“本规范用词说明”,可发现“探讨”中“‘宜’就是推荐要做的”说法与规范用词“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说明不符。只有在条件不许可的情况下,“宜设置”才属于规范规定中“允许稍有选择”的“可不设置”。
“探讨”一文对“宜”字的解读,违反《建规》的“本规范用词说明”。
另外,“探讨”一文中的“只有在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不合理的时候才可以不做”说法,令人不解。试问:一类高层住宅套内,什么情况下,设置火灾探测器是不合理的呢?
对一类高层住宅套内是否应设置火灾探测器而言,既难分析《建规》中的“条件许可”问题,也难判断“探讨”一文中的“不合理”情况。笔者认为,这个规定条款要么改为“套内应设置火灾探测器”,要么干脆将“套内宜设置火灾探测器”删除,套内是否应设置火灾探测器根据一类高层住宅所在地的地方标准或行政发文确定,避免电气设计人员和审图人员左右不是、无所适从。
     
发表于 2016-2-19 16:52:43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提问的“宜”,同13#所述。
     
发表于 2016-2-19 17:00:12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尺总的观点。现在有种说法叫做“消防从严”,有的设计师和审图师认为只要是能和规范沾上点边的都统统做,这样可以免责。既然是“消防从严”,那么关乎系统设置的问题上还是不要用“宜”字为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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