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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住宅建筑在设置了带语音功能的火灾声警报器后是否还需要设置消防应急广播?
问题很简单 但解释起来不简单
我先说说个人想法 本着安全可靠 经济适用的原则 我认为对于100m以下的高层住宅 在设置了带语音功能的火灾声警报器后可不需要设置消防应急广播。理由如下:
7.5.1 要求 “住宅建筑公共部位设置的火灾声警报器应具有语音功能。”这里高出了对其它建筑的要求,其它建筑是宜(4.8.3条)。难道复杂的大型公共建筑要求比住宅还低?所以 从逻辑上讲 住宅这么要求是要兼顾应急广播的功能。根据7.5.1 7.5.2条文解释 “住宅建筑在发生火灾时....应该有即时的火灾警报或语音信号通知,以便有效引导有关人员及时疏散...是为了使住户都能听到火灾警报和语音提示。”可见 带语音功能的火灾声警报器可以做到火灾警示和有效引导疏散的功能。对住宅来说 事实也是如此 安全可靠 经济适用!100m及以上的 我认为疏散难度大 疏散时间长 还是设置应急广播无论从功能和系统结构上都更可靠一些。
但目前来说 《火规》要想实现上面的想法 并不容易
首先 4.8.7的强条 集中报警系统和控制中心报警系统应设置消防应急广播。说实话 区域报警的高层住宅建筑我是不多见 很少有地下室能不设置防排烟或者自喷 这一条就拦住了绝大多数高层住宅 话说回来 能做区域报警的 可能就能做BCD类系统 根据7.1.1 倒是不用做应急广播了 但现实中占大多数的住宅A类系统 必须做应急广播吗?有必要吗?7.5.1条文解释的有效引导疏散 该如何理解?
其次 集中报警形式或控制中心形式的A类住宅系统(再次提醒 应该是占现实中高层住宅建筑的大多数) 如果严格按照规范要求 按4.8.7 得做应急广播 按 7.5.1 应做具有语音功能的火灾声警报器 这高出对其它建筑(如大型复杂公共建筑)的要求 不合常规
再次 肯定会有人拿14X505-1来提醒我 P65 设置消防应急广播的住宅建筑 火灾警报器可无语音功能。我想说 这么重要一句话 为何没有出现在规范7.5或7.6的相关条文解释里?标准图集能等同多大的法律效力?
最后 既然说到了14X505-1 那就说一说 相关页也是丁宏军同志签字审核的 就说P64 P65
P64 提示2 这是典型的病句吧?既然带语音功能的火灾警报器不能取代消防广播的作用 那肯定得两者都上啊?对不对?请问设计人汪浩同志 又何来“如果设置了”?按正常的语言逻辑 还可以有如果不设置? 另外 这个提示是在C类系统图示里写的 那么C类到底是做不做应急广播?火规7.1.1.3还要不要?
P65 提示1 红字部分 我不知道设计人想说明什么 按正常的语言逻辑 我只能理解消防应急广播系统百米及以上或35层以上才应做 要不你写这句干吗?
可能上述有点乱 但是没办法 规范和图集就乱 归根到底一句话 开头的那个问题!规范编制人到底心里有没有准!
个人提供一些建议:如果4.8.7适用于住宅建筑 必须执行 那7.5.1建议修改为:住宅建筑公共部位设置的火灾声警报器应能接受联动控制或由手动火灾报警按钮信号直接控制发出警报。未设置消防应急广播时,火灾声警报器应具有语音功能并设置语音同步器。 条文解释修改为:住宅建筑在发生火灾时应该有即时的火灾警报和语音信号,以便有效引导有关人员及时疏散。是否设置消防应急广播,按照4.8.7条相关规定执行。......
或者还有一个可能 再把4.8.7修改为 集中报警系统,控制中心报警系统,建筑高度为100m或35层及以上的住宅建筑,应设置消防应急广播。
同步的 若按上述意见修改 则14X505-1 P64的提示2 P65的提示1 可以去掉了。
顺便说说《防火规范》8.4.2条 高层住宅建筑的公共部位应设置具有语音功能的火灾声警报装置或应急广播。
这是典型的不能再典型的画蛇添足。火灾声警报装置 应急广播本就是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里的设备 本条前三段就够用了 加上这句 那就出错了。或的关系 难道我可以只做应急广播不做火灾声警报器?显然不行,多么明显的错误!我知道王金元同志在宣贯规范时 口头纠正了这句话 说应该改为 和。越描越黑的感觉。又直接废掉了BCD类系统。4.8.7条也被扩大化 区域报警系统也必须做消防广播吗?
其实去掉这句话不就行了?
我的感触: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里面 “或" "和" 如果用错了 是多么重大的偏差?非正式场合口头纠正就行了么?显然不行 会出冤假错案的!要追责的!
出个勘误很麻烦吗?人非圣贤孰能无过 而实事求是 有错必纠才是正确的工作态度 直面错误并勇于改正 只会赢得更多的尊重!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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