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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
发表于 2007-6-19 17:5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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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对《建规》11.3.4条文解释的困惑
<P><FONT size=3>1、看这句话 目前在一些场所设置的标志存在不规范、不清晰等现象,如“疏散门”标成“安全出口”......</FONT></P>
<P><FONT size=3>我觉得小学生看到这句话 都会觉得把“疏散门”标成“安全出口”是一种不规范、不清晰的做法吧?这是一个很低级的错误 简单的语法问题</FONT><FONT size=3>。</FONT></P>
<P><FONT size=3>2、楼上不要拿出EXIT来说,建议去看看本贴提到的相关规范。没有单独的EXIT,而是上为出口 下为EXIT 中英文一目了然。这样的标识怎么就不符合规范了?安全出口加上英文标识就错了吗?是不是某建规范围内的奥运场馆用了这种双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就违反规范了?消防部门验收时全部拆掉!重换成安全出口四个大字?</FONT></P>
<P><FONT size=3>3、各规范不是同时编写、修订的,难免有矛盾的地方是对的。但是我不知道建规的编写者是否仔细看了那两本规范?如果觉得需要改,可以在条文解释里做出说明,但是不能一边作出自己的规定,一边又写着 “指示标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安全标志》GB13495 的有关规定”。这是一个简单的逻辑问题!</FONT></P>
<P><FONT size=3>说这么多,就是想说明 规范条文一共就那么几条 就不能严谨一点?严肃一点?</FONT></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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