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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条文] 民规中剩余动作电流的说法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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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19 17:37: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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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规7.7.10.2.1,在用作直接接触防护的附加保护或间接接触防护时,剩余动作电流不应超过30mA。这条前半句“用作直接接触防护的附加保护”没问题,但用于间接接触防护时,50,100mA不能用了?这时漏电流设定应该可以按接触电压控制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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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0-19 17:43:50 | 显示全部楼层
http://www.jzdq.net.cn/club/view ... =%C3%F1%B9%E67.7.10,搜索论坛上发过的帖子也有提及,这里第10楼提到的说法本人持怀疑态度。
     
发表于 2011-10-20 09:09:09 | 显示全部楼层
一谈到电击防护,RCD整定值不能超过30mA。
     
 楼主| 发表于 2011-10-20 09:17:4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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