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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闻见知行

[问题探讨] 突出屋面的窗的防雷设计

 火..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3-12-13 17:17:1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尺短寸长 于 2013-12-13 19:59 编辑

一、电气设备连接着室内的供配电线路和电气电子设备,“雷电直接击入这种屋顶固定物不仅将导致自身的破坏,也将连带引起不仅其本身而且建筑物内部装置的电气和电子设备的损害。”这对防雷安全是不可接受的……

4.3.2 突出屋面的放散管、风管、烟囱等物体,应按下列方式保护:
2 排放无爆炸危险气体、蒸汽或粉尘的放散管、烟囱,……的自然通风管,……的放散管、呼吸阀、排风管,……的管、阀及……放散管等,其防雷保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金属物体可不装接闪器,但应和屋面防雷装置相连。

“雷电直接击入这种屋顶固定物不仅将导致自身的破坏,也将连带引起不仅其本身而且建筑物内部装置的电气和电子设备的损害。”这对防雷安全是不可接受的……

好吧,请解释“……0 区和20 区爆炸危险场所的装有阻火器的放散管、呼吸阀、排风管…”——金属物体可不装接闪器,但应和屋面防雷装置相连

金属风管不引入室内?
金属风管与风机绝缘?
金属风管与配电控制箱的 PE 线不发生关系

都会连通的,对不?

“雷电直接击入这种屋顶固定物不仅将导致自身的破坏,也将连带引起不仅其本身而且建筑物内部装置的电气和电子设备的损害。”这对防雷安全是不可接受的?
     
发表于 2013-12-13 17:23:14 | 显示全部楼层
退一万步说,真是规范错了,板子也不该打在设计人员身上,说什么“曲解”。
何“曲”之有?
     
发表于 2013-12-13 17:40:22 | 显示全部楼层
洪工认为规范规定不是大家所理解的意思,也听不进大家的意见,估计得请站长将洪工的该篇论文送 GB 50057-2010 标准编制组,得由 GB 50057-2010 编制组成员表态,才能使洪工和大家能真正知晓规范规定的本意,是不是大家果真如洪工文章中所言的那样,曲解了规范规定。
     
发表于 2013-12-13 20:19:4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尺短寸长 于 2013-12-13 20:37 编辑

A(第二类防雷建筑物)
4.3.2 突出屋面的放散管、风管、烟囱等物体,应按下列方式保护:
2 排放无爆炸危险气体、蒸气或粉尘的放散管、烟囱, 1 区、21 区、2 区和22 区爆炸危险场所的自然通风管, 0 区和20 区爆炸危险场所的装有阻火器的放散管、呼吸阀、排风管以及本规范第4.2.1 条第3 款所规定的管、阀及煤气和天然气放散管等其防雷保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金属物体可不装接闪器,但应和屋面防雷装置相连。


B(第一类防雷建筑物)
规范第4.2.1 条第3 款的规定:
3 排放爆炸危险气体、蒸气或粉尘的放散管、呼吸阀、排风管等,当其排放物达不到爆炸浓度、长期点火燃烧、一排放就点火燃烧,以及发生事故时排放物才达到爆炸浓度的通风管、安全阀,接闪器的保护范围应保护到管帽,无管帽时应保护到管口。

规范第4.2.1 条第3 款的这些“管、阀及煤气和天然气放散管等”,若是金属物体,在第二类建筑物中就“可不装接闪器,但应和屋面防雷装置相连”。

C(第三类防雷建筑物)
4.4.2 突出屋面物体的保护措施符合本规范第4.3.2 条的规定。

PS
试想:
连第二类防雷建筑物的“0 区和20 区爆炸危险场所的装有阻火器的放散管、呼吸阀、排风管”(金属物体)都可以“不装接闪器,但应和屋面防雷装置相连”,根据“4.4.2 突出屋而物体的保护措施山符合本规范第4.3.2 条的规定”,第三类防雷建筑物的任何排风管”(金属物体)当然可以“不装接闪器,但应和屋面防雷装置相连”这么做了,对不?
     
发表于 2013-12-13 20:36:4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尺短寸长 于 2013-12-13 20:37 编辑

C(第三类防雷建筑物)
4.4.2 突出屋面物体的保护措施符合本规范第4.3.2 条的规定。

真是小心眼,连这也要“设防”捣乱一下。{:sad:}
     
发表于 2013-12-13 21:57:24 | 显示全部楼层
他反反复复说的主要是IEC62305-2010里的原话,他自己的推理往往漏洞百出。这是一篇有失水准的文章。看过洪工其他的文章,还算可以的嘛。
     
发表于 2013-12-14 09:38:31 | 显示全部楼层
直接回答楼主的问题吧:
根据GB50057-2010:
4.5.7 对第二类和第三类防雷建筑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没有得到接闪器保护的屋顶孤立金属物的尺寸不超过下列数值时,可不要求附加的保护措施:
1)高出屋顶平面不超过0.3m。
2)上层表面总面积不超过1.Om2。
3)上层表面的长度不超过2.Om。
2 不处在接闪器保护范围内的非导电性屋顶物体,当它没有突出由接闪器形成的平面0.5m以上时,可不要求附加增设接闪器的保护措施。
当突出屋面的窗子高度较高不满足规范要求时,大家怎么设计接闪措施?

好像重大分歧有2个,我尝试回答一下:
一、何谓“没有得到接闪器保护的屋顶孤立金属物”?我认为,应当仅指一种情形,即:未与屋顶接闪器(避雷带)网连通,且自身厚度和材质不符合作为接闪器之要求的金属物。

二、楼主提到的突出屋面较多的窗户(不考虑防爆等特殊要求),如何处理防雷。我觉得要细分好几种情况:
(一)该窗完全属于金属窗时:
(1)若该窗厚度和材质,均符合作为接闪器之要求,
A)且该窗是孤立的(即与屋面接闪系统未作连通)。则无需再设附加保护措施;
B)且该窗不是孤立的(即与屋面接闪系统作了连通)。也无需再设附加保护措施。
(2)若该窗厚度或材质,不符合作为接闪器之要求,
A)且该窗是孤立的(即与屋面接闪系统未作连通)。则必须再设附加保护措施(比如单设避雷针、避雷网、避雷线等。这些附加设施,依然应和屋面接闪系统连通);
B)且该窗不是孤立的(即与屋面接闪系统已作连通)。还必须再设附加保护措施(同上)。

(二)该窗属于非导电性窗,或不完全属于金属窗时
(1)若该窗最突出面的金属厚度和材质,均符合作为接闪器之要求,
A)且该窗最突出面是孤立的(即与屋面接闪系统未作连通)。则无需再设附加保护措施;
B)且该窗最突出面不是孤立的(即与屋面接闪系统作了连通)。也无需再设附加保护措施。
(2)若该窗最突出面的金属厚度或材质,不符合作为接闪器之要求,
A)且该窗最突出面是孤立的(即与屋面接闪系统未作连通)。则必须再设附加保护措施(比如单设避雷针、避雷网、避雷线等。这些附加设施,依然应和屋面接闪系统连通);
B)且该窗最突出面不是孤立的(即与屋面接闪系统已作连通)。还必须再设附加保护措施(同上)。
     
发表于 2013-12-17 11:36:41 | 显示全部楼层



    尺总,那要是当屋顶设备金属外壳厚度不满足作为接闪器的厚度要求,岂不是要另外附加防雷措施,单独做接闪器。新人求教
     
发表于 2013-12-17 13:15:08 | 显示全部楼层
93#
完全正确理解了雷规。
治学以诚 发表于 2013-12-13 13:36



  两个表,老诚说的正确的是哪一个呢?
     
发表于 2013-12-17 14:58:44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13# 凌风

1、满足 GB50057-2010 第 4.5.7 条第 1 款,可无需得到接闪器保护,与屋顶防雷装置相连即可。

2、突出屋面,且不满足 GB50057-2010 第 4.5.7 条第 1 款:
1)位于其他接闪器保护范围内,与屋顶防雷装置相连即可。
2)未得到其他接闪器保护且本身厚度不满足接闪器要求,补设接闪器。
3)未得到其他接闪器保护但本身厚度满足接闪器要求,就利用自身金属板或金属网罩作为接闪器。
     
发表于 2013-12-17 15:09: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防爆的相关要求,另当别论。
     
发表于 2013-12-19 22:19:23 | 显示全部楼层
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这个问题真的要规范组来阐明一下

评分

参与人数 1E币 +10 收起 理由
尺短寸长 + 10 确实需要。建议杂志社约稿规范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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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19 22:43:55 | 显示全部楼层
确实需要。
建议杂志社约稿规范组。
     
发表于 2013-12-20 12:55:29 | 显示全部楼层
小弟学习了
     
发表于 2013-12-22 18:54:15 | 显示全部楼层
好帖子,感觉cqzrm说的很到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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