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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
发表于 2015-4-16 17:5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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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10 消防配电线路应满足火灾时连续供电的需要,其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明敷时(包括敷设在吊顶内),应穿金属导管或采用封闭式金属槽盒保护,金属导管或封闭式金属槽盒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当采用阻燃或耐火电缆并敷设在电缆井、沟内时,可不穿金属导管或采用封闭式金属槽盒保护;当采用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时,可直接明敷;
2 暗敷时,应穿管并应敷设在不燃性结构内且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 30mm;
3 消防配电线路宜与其他配电线路分开敷设在不同的电缆井、沟内;确有困难需敷设在同一电缆井、沟内时,应分别布置在电缆井、沟的两侧,且消防配电线路应采用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
点评:
1、这条“3 消防配电线路宜与其他配电线路分开敷设在不同的电缆井、沟内;确有困难需敷设在同一电缆井、沟内时,应分别布置在电缆井、沟的两侧,且消防配电线路应采用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没列入“强条”大概也算是法外开恩了吧?
2、我们在建筑物内每层设置的电气竖井,通常得敷设垂直通道上的所有电力电缆和照明电缆。上述10.1.10条规定对同一个电气竖井敷设消防、非消防配电线路,是不是也要求“消防配电线路应采用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按道理应该是的吧?
PS
1、将来只要有“消防配电线路”,强电竖井也得做2个;要不然,“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一旁伺候!{:sweat:}
2、中国消防电气出现的种种问题&问题种种,是因为当强电竖井做1个的时候,“消防配电线路”没采用“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吗?{:dizzy:}
真佩服有关专家的想象力和判断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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