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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荣茂
1.“负荷级别”须臾离不了
较之dama(大妈)一词去年已被《华尔街日报》作为英语单词,负荷级别,一个英英词典里难觅踪影、一个未能录入由IEC、ITU编撰的《IEC电工
电子 电信英汉词典》、一个《国家电网公司“十二五”配电网规划(技术原则)指导意见》对此只字不提的词汇,就因审图的执意而使设计纠结。
即便是小区垃圾房也得写上三级负荷,好似非这样,旁人就会有什么弄不明白的;当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25L/s的公共建筑,依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的11.1.1-2-3)要按二级负荷供电,倘与消防用电沾边的仅为疏散照明,哪怕交代了灯具自带蓄电池也不行,也非得再言明是二级负荷。
更有甚者,只要是一级负荷,就逼着写上“双重电源供电,当一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电源不应同时受到损坏。”于是,有乖巧的则直接写上“由双重电源供电”了事。
事与愿违,市电能算双重电源吗?
网载,2013年6月5日20:37,上海电网500千伏三林变电站至静安变电站5191电缆C相发生故障,以致南京路西藏路口的新世界城商场内突然停电,漆黑一片——那电缆是法国人的东西,那出事的接头也是法国人做的,也只能等法国人来才能修理更换;2013年7月23日晚6时30许,上海静安寺久光百货、徐家汇汇金百货及部分附近居民楼、写字楼出现短时停电,最终确定故障为徐汇区一220千伏电缆发生故障。
“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等从无就此打过保票。顶端电压等级都难言不断电,遑论一般市电了。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2009(以下简称“供规”)多出个术语——“双重电源”不值得大惊小怪,IEC早已有之,只缘监管至极致而生争议。
连向来以严出名、被设计视为畏途的江苏审图方面也起而揶揄:规范P29 上3.0.2 的说明……误导可以采用二路市电满足一级负荷供电的要求。如果这样作了,出现两路市电电源同时中断的故障情况时,规范组没有责任,因规范说了:“必须满足两个基本条件,即,双重电源供电+不能同时损坏”,要求“两个电路”且是“互相独立的”。 [2012年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技术问答专题(给排水、电气、暖通专业) p2 第6条]
——经济欠发达的柬埔寨暹粒,饭店门口常无声矗立着厢式柴油发电机,不讲究什么负荷级别,倒是不折不扣、世人皆认同的“双重电源”。
过犹不及。双重电源与两路市电之间画等号,实难以令人服膺;而三级负荷,如同阻燃(不延燃)导线D级、电缆C级一样似可省略,而不必常挂之于嘴上。
2.“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此言见之于《民用建筑工程电气施工图设计深度图样》04DX003-14页,源于《建筑法》第七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56条和第64条;问题是,见之于施工图设计说明就让人感觉变了味——外交惯例的黄金法则是永远也不要羞辱你的对手呵。
事实上,“设计不当”原是业主要承担的风险之一,明示施工单位放弃——有经验的承包商应能发现错误的——FIDIC义务,不啻是给自己、乃至业主挖坑。
幸好,09DX003-40页作了修改:“不得”改为“不能”,并加了“发现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虽有进步,可“入戏太深”,犹未完全放软身段,平等的乙方之间,此类话语应按shift+del键删除。
联想到纵然二次设计(如装修)是甲方委托他人的,审图和有关文件也让施工设计写上对规范、光源、功率密度(LPD)、消防、安防等无关乎合同的一系列要求,把设计说明当成“弘法”,也就释然了。
3.“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以下简称“尚应”)
孟德斯鸠曾写道,“伊斯兰之所以能够轻易地征服他国,就是因为这些被征服的国家征收过重的赋税……在伊斯兰的统治下,各国只交纳一种既便于缴纳,又便于征收的赋税。因此,人民感觉伊斯兰的统治比本国政府的统治更能令人接受。”[1]
曾被国人称为“美国国家电气法规”的NEC即无“尚应”一说。2011 NEC的90.2 Scope.(适用范围)仅有(A) Coverd.(适用)、(B)Not
Coverd.(不适用)、(C)Special Permission(特许)三部分,从1891年至今一直是这样。
“尚应”旨在构成天网或天眼,始料未及的是,却使一些负面效应凸显。
1)规范欲统一却无果而终
《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242-2011的初衷应是统一,却缘于自身的1.0.5条,打退堂鼓不说,对于已不堪标准重负的设计,无异于添堵,压垮骆驼背上又添了一根羽毛。
2)引“狼”入室
随意引进非建筑电气设计规范,或国外未经国内实践检验的规定,譬如,住宅建筑物电源总进线要装RCD[2] ,犹之乎敞门欢迎危险的“外来生物入侵”!
文[3]引述了《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安装和运行》GB 13955-2005主编的话,坦承该“规范有一定问题,应按电气设计的一贯做法进行电气设计”。
倘然所造成——RCD滥用之类——的资金浪费、设计人主见受挫已是过去式,可见“标准”就叩拜者是否要为当初的冲动而“觉今是而昨非”?
3)建设方望而生畏
建设方,非吴下阿蒙,有几个在格式文本上——国际上通行的——会对设计提出执行这样那样的标准呢?标准太多了!
譬如,审图把一般无障碍设计的呼唤按钮去傍“民规”
建设方不一条心,退而以臣民——不是国民——的态度应付标准。但凡读过《甲午殇思》(刘声东等主编 上海远东出版社)的,犹解个中意味。
简言之,已存在数十年的“尚应”,作为昔日强制性标准的表征,其去留或应提到议事日程上了。
4.“本规范用词说明”(以下简称“说明”)
初以为“说明”纯属多余的,有低看国人的认知能力之嫌,没承想美国标准即有着类似的解说。
对于IEEE标准,据文[4]介绍,“强制性要求,在文本中典型的使用动词‘shall’(应)”;而NEC的“指南”[5]更是在NEC90.5中将其诠释为“绝无选择”(“You have no choice at all”),即NEC的shall实际仅与“说明”的“必须”(反面词“严禁”),或强制性条文相对应,中英两种文字的内涵不尽相同,人家NEC可是有“应”不轻弹。
而国内沿袭成习,随意性较大,强条是“应”,非强条也是“应”,且后者远多于前者。
有关强制性条文的格式用语,已逾十年,似有与“说明”进行整合之必要,以结束眼下的非常态。
5. 审“应”有依据
姑且不与“三峡电力将可照亮半个中国”的高调相比,审查强制性标准(“强条”)尚算是坐着大轿进门,而审“应”则恍如穿了哈利·波特的隐身披风,确实见不着相应的红头文件,有的只是审图公司自己的文件。
现今,审“应”俨然已固化成审图之主业。可论及实际效应呢?唯审图自知。审图将为之常年陷于穷忙(the
bumbler)——非强条的泥沼之中——而不待言,好在不愁无事,堪比当年平西王之于云南。
令人颇为困惑的是“房子漏雨不漏雨政府不管了”的公开讲话,言犹在耳[6],诡异得很,“不知不觉就发生变化,在谁都没注意的时候发生了变化。”
审图审“应”,犹似怀念“埃及的肉锅”(《旧约·出埃及记》)——走“强制性标准”的老路,其合法性亦因有效性而备受质疑
[7,8] 。
6. 审图成主导
“尚应”和“说明”是审图所仰仗的紧箍咒。
如今,审图已让设计感到近乎场上乱吹哨的足球裁判。
即或法律都是弹性的,标准一到审图那儿,就只有抽紧的事,没商量的份;设计对审图许是世上“委屈六事”之二(星云大师语),无法据理力争,审图单只给PDF格式的,压根不希冀对手文字申辩;写上十几条问题为常事,折腾两三趟也得认。
据称,审图打国外引进,至少在美国,“电气系统设计和施工方案评审专家就是负责该项工程的当地电气监理员”,且可请其顾问设计全过程,使“所设计出来得方案不仅安全、有效,而施工中所需花费也会令人接受。” [9]
与之不同,国内可是“分立”的,设计审查和施工验收至少两张皮。前者,几都由设计华丽转身,既拘泥于纸面上的东西,又不在乎经济利益,大抵也就是所谓的键盘英雄。
十多年审图下来,所知——“住宅和商业建筑的建筑设计和建造周期通常只有美国的一半”,以及“我国新建筑寿命被指不超30年,不及英国1/4”——的情形,又有何改观的萌动呢?
图纸背后的问题自然与设计时间、设计报酬等不无关系,审图则力有不逮了。
综上,审图要成为设计主导,如同裁判要成为场上主角一样,不被看好。
7.地下汽车库是火灾事故高发场所
与习惯想法截然相反,2000年在上海工程设计人员消防专业考试培训班上,北京的一位消防专家坦言,根据数字统计,地下车库不属于火灾事故高发场所;可现在的车库顶部,如是温感探测器,因小梁布置的缘故,大抵称得上是密布了。
基于“汽车在车库内行驶或停进车位时才会出现燃烧的可能,汽车在停车熄火后是不太可能自燃的”,因有人在场,文[10]指出,英国标准认可手动报警替代自动探测手段。
综合地下汽车库的各种因素:火灾事故小概率、烟感温感探测器性能的局限[10],设置喷淋头和视频监控系统,目前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形同虚设;故借鉴英标,《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97的9.0.7似应早作修改。
8.法规
某审图公司送来回复单中的“问题类别”中竟有法规或法律法规之谓,令人无语。
其一对应于《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以下简称“深度”)(2008版),然而,因无首长签署,根据《立法法》第七十六条就不能称其为规章;规章与法规亦是有区别的,可归于授权立法的位阶探讨问题;按《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仅“参照”而已,不比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为“依据”。连规章也不够格,还称法规,亦即一般性的规范性文件而已。
其二对应于《住宅小区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2010版) DB31/294-2010,不能因技防重要,就随口以法规称谓来唬人。
“我国法律法规的内容通常是明确各方的权利、责任、义务以及罚则,或是确定应达到的总体目标和应遵循的原则等,而一旦涉及具体的实施手段、技术措施,引指相关的技术标准,即具体的技术要求体现于工程建设标准之中。”[11]
一言以蔽之,在现行法律体系下,法规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即管人、不问技术,仅在制定规范及标准时可作为依据。
而“深度”一不留神,竟然有不下16处沿用“法规”作为8个专业、3个阶段的设计依据,欲凭借法规的震慑名头;其中,建筑电气专业尚差强人意,仅初步设计阶段的3.6.2-1-4)有引用,余则未见。
09DX003-34页已删除04DX003-37页设计依据中的“法规”一词,审图要加油呵。
9. 强标
2012年,一本高校教科书竟把《建筑照明设计标准》称之为强制性标准 [12],不晓得是不清楚标准的格式用语,还是精于世故?
审图“问题类别”中的“强标”,一般而言,实指现有标准中非强条的“应”。
按照原建设部第81号令《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的第三条,“强制性标准”应指“强条”,或全文强制的标准。
审图的做法,端的是“拉大旗作虎皮”。
监管者兴许会把自己弄得也找不着了北。譬如,2010.11的上海《建设工程总体设计文件编制深度定》1.0.3, “其中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必须严格执行”就不知所云,为了采用“必须严格执行”一词,而弃居多数的工程建设标准而不顾。
问题或在于,《标准化法》尚未修订之际,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于2000.10始,即已去掉了“强制性”三字。而先于法律法规修改而率先行动,国内国际上并不乏先例。
譬如,在素有地震国之称的日本,1924年(关东大地震第二年)修改《市街地建筑物法》,建筑物限高31米;伴随着“柔性结构理论”取代以往“刚性结构”,在 1963年修改《建筑基准法》取消高度限制时,兴建超过31米高的建筑已有8栋之多了。[13]
标准的人文内涵应根植于内心的敬畏,约束于强条的自愿,而不是光喊“强标”所能奏效的。
10. “民规”上升为国标
“由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都是在全国范围内适用的、由政府部门发布的标准,从标准用户(包括国内用户和国外用户)的角度看,这些标准都是政府国家意志的体现”[14],“民规”升格的进行式也许并无太大的必要;“上升”一词源于“2013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
其实,麻省理工、斯德拉斯堡的法国行政学院无大学称谓却享誉国际;NEC虽曾有美国国家标准代号(ANSI C1-),现是ANSI/NFPA70-,却仍以NEC之名在北美乃至世界各地受欢迎,无须借重ANSI称号。
“赵普半部论语治天下”。“民规”因其内容广泛,且惯于比别的规范要求严和细,譬如负荷分级等规定,几撑起建筑电气审图之半边天,审图及其巡视人员自对之青睐有加。
据称,“AK-47之父”曾在克里姆林宫庆祝他90岁生日的典礼上说:“我打造这个武器,是要捍卫祖国的疆域。武器被用在不该用的地方,并不是我的错,这是政治人物的错。”
同理,“民规”现下被用在不该强制的地方,“不受待见”,并不全是它的错,而是过度消费的错,即监管者的错。
参考文献
[1](法)孟德斯鸠著.申林 编译.论法的精神[M].北京.北京出版社,2007.10:85
[2] 李道本.剩余电流防护分析[J].建筑电气.2011.11:3
[3] 汪进波.简析潜污泵是否需要安装RCD[J].智能建筑电气技术,2014.2:86
[4] 蒋麦占译.寻求标准的全球协调[J].电气工程应用.2004.3:40,41
[5] PAUL ROSENBERG.GUIDE TO THE 2011
NATIONAL ELECTRICAL CODE. Published by John Wiley & Sons,Inc.,Hoboken,New
Jersey
[6] 俞正声部长在《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首发式上的讲话[J].电力标准化和计量.2000.3:1
[7] 卫明.建筑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实施指南[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第二版).2004.1:13
[8] 陈进.国际法视野下的海上封锁与无限制潜艇战[J].现代舰船.2012-01B:9
[9](美)Hickey ,R.B.著.吴栋等译.电气工程师便携手册[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2.8:48
[10] 邓洪.从国外规范看地下室汽车库的火警及联动设计[J].建筑电气,2010.9:22,23
[11] 高鹏.对我国工程建设标准与法律法规之间关系的认识[J].工程建设标准化,2010.4:17
[12] 范同顺.建筑供配电与照明[M].北京.中国建材工业出版社.2012.4:143
[13] 高桥俊介[日]. 姚淑娟 译.巨型建筑设计之谜
[M].济南.山东画报出版社,2011.10:10,18
[14] 国家标准体系建设研究[A].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07.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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