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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3-27 13:0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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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我想说,有些设计人员,真的是既要又要又怕,没有担当
民用建筑内的地下室是否属于潮湿场所,一直是行业内的争议问题。地下室虽然位于室外地坪以下,但很多人觉得地下室的潮湿度并不高,远远达不到超过75%的程度,尤其在北方地区,气候长期较为干燥。但很多现行规范在条文描述中都会将地下室和潮湿场所作为同等场所来做要求,比如GB 51348—2019《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2]第26.5章节中对弱电管线的敷设要求。同时,在某些特定的季节期间,也应该注意到南方地区的地下室的湿度会非常高。对上海多个建筑内的地下室进行过湿度测量后发现,在黄梅季节,这些地下室即使开起机械送排风设施,但也能持续数日湿度保持在90%以上,这也是很多南方地区的住宅小区在地下室配备固定式或移动式大型除湿机的原因,所以建议将民用建筑内的地下室等同于潮湿场所。但也同时建议地下室相关安全防护设计仅仅局限于规范明确的条文要求中,切不可扩大到所有潮湿场所的防护要求。
这是某大院写的一个论文。什么叫做“建议地下室相关安全防护设计仅仅局限于规范明确的条文要求中,切不可扩大到所有潮湿场所的防护要求。”
首先是定性,然后才是做法。
自己不敢定性,然后又怕人家提意见。定了性,又怕多做了,被甲方骂,这算什么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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