账号:
密码:
建筑电气
 找回密码
 我要注册
楼主: 尺短寸长

通用的丙类仓库电气设计应注意哪些?

 火..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1-2-21 11:44:11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40# 尺短寸长


首先,负荷等级、供电线路;

其次,负荷计算:临时性负荷多、负荷运行情况复杂。

第三,有可能:粉尘多,注意粉爆、防护等级。

第四,一般库区大,供电距离远,电压降、接地故障、中性线电位等。

第五,避雷问题。

第六,弱电设计。

评分

参与人数 1E币 +8 收起 理由
尺短寸长 + 8 奖励。。。

查看全部评分

     
发表于 2011-2-21 13:35:02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招的话就是建筑改为丁类

评分

参与人数 1E币 +1 收起 理由
尺短寸长 + 1 讲明是丙类,此招旁门,不算!

查看全部评分

     
 楼主| 发表于 2011-2-26 19:30:3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尺短寸长 于 2011-8-8 13:59 编辑

通用的丙类仓库电气设计应注意哪些?

第1条:先得征求业主(委托设计的甲方)通用的丙类仓库准备放哪些物品(得写进设计说明),然后再确定设计原则。

第2条:当使用日光灯(注:荧光灯)等低温照明灯具和其他防燃型照明灯具时,应当对镇流器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确保安全。

第3条:库房内不准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照明灯具下方不准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与储存物品水平间距离不得小于零点五米。

第4条:库房内不准使用电炉、电烙铁、电熨斗等电热器具和电视机、电冰箱等家用电器。

注:即不得设置插座。

第5条:仓库必须按照国家有关防雷设计安装规范的规定,设置防雷装置,并定期检测,保证有效。

第6条:GB50016-2006/11.2.5 可燃材料仓库内宜使用低温照明灯具,并应对灯具的发热部件采取隔热等防火保护措施;

不应设置卤钨灯等高温照明灯具。配电箱及开关宜设置在仓库外。

注:“配电箱及开关宜设置在仓库外”是——

原规定“库区的每个库房应当在库房外单独安装开关箱,保管人员离库时,必须拉闸断电。禁止使用不合规格的保险装置”的修改条款。

原则上:有设置在仓库外的合适位置(比如前室等非户外场所),配电箱及开关就“应”设置在仓库外;无合适位置才可考虑设置在仓库内。

第7条:GB50058-92有关火灾危险场所与21、22、23区对应的IP防护等级,在所有选用的丙类仓库电气设备中全得注明清楚,请注意与第1条对应。

评分

参与人数 2E币 +7 收起 理由
daxia4000 + 2 尺短总结的好,谢谢!
冷若冰 + 5 这个好。。。。

查看全部评分

     
 楼主| 发表于 2011-2-26 19:42:0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尺短寸长 于 2011-2-26 19:48 编辑

上海市政府——《上海市仓库防火管理规定》(P1~P8)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P9~P14)

请注意将《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上海市仓库防火管理规定》与GB50058-92、GB50016-2006结合起来执行。

注:公安部和上海市政府的仓库规定中,有部分内容已经由新规定替代。


[attach]

仓库防火管理规定.rar

39.82 KB, 下载次数: 92, 下载积分: E币 -5

仓库防火管理规定.rar

39.82 KB, 下载次数: 42, 下载积分: E币 -5

     
 楼主| 发表于 2011-2-26 19:57:28 | 显示全部楼层
抱歉!

多点击了一下,压缩文件下一个就可以了,两个文件内容相同。
     
发表于 2011-2-26 23:36:54 | 显示全部楼层
上海市政府——《上海市仓库防火管理规定》(P1~P8)——————这个看看就可以了。。。。。

其余地区不一定适用,要看就看本地区的相关规定。。。。。。。一般都有。。。。。

尺短,对吧。。。。。
     
 楼主| 发表于 2011-2-27 00:04:09 | 显示全部楼层
上海市政府——《上海市仓库防火管理规定》(P1~P8)——————这个看看就可以了。。。。。

其余地区不一定适用,要看就看本地区的相关规定。。。。。。。一般都有。。。。。

尺短,对吧。。。。。

是的是的。。。。。。《上海市仓库防火管理规定》仅供参考。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是公安部发布的,全国适用,要执行。
发表于 2011-3-13 23:11:16 | 显示全部楼层
最关心的还是应急照明这块的布置 ,灯具安装,灯具类型!
发表于 2012-1-31 19:07:47 | 显示全部楼层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
3.1.1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应根据生产中使用或产生的物质性质及其数量等因素,分为甲、乙、丙、丁、戊类,并应符合表3.1.1 的规定。
丙类:1 闪点大于等于60℃的液体  2 可燃固体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92
第4.2.1条 火灾危险环境应根据火灾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和后果,以及危险程度及物质状态的不同,按下列规定进行分区。
一、21区:具有闪点高于环境温度的可燃液体,在数量和配置上能引起火灾危险的环境。
二、22区:具有悬浮状、堆积状的可燃粉尘或可燃纤维,虽不可能形成爆炸混合物,但在数量和配置上能引起火灾危险的环境。
三、23区:具有固体状可燃物质,在数量和配置上能引起火灾危险的环境。

第4.1.2条 在火灾危险环境中能引起火灾危险的可燃物质宜为下列四种:
三、固体状可燃物质:如煤、焦炭、木等。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的甲、乙、丙、丁、戊类与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中的21区、22区、23区有什么区别?

甲乙丙丁只是这些厂房的火灾危险程度,有程度高的,也有程度低的,还有不燃烧的,只是火灾危险程度的高低判定,跟21区、22区、23区没有必然联系。不能说甲、乙、丙、丁、戊类就一定是属于21区、22区或23区?
     
 楼主| 发表于 2012-1-31 19:45:24 | 显示全部楼层
1、“通用的丙类仓库”属于火灾危险环境(可以请教建筑专业),注意“通用”两字。如果是属于有爆炸危险的仓库,就不会叫做“通用的丙类仓库”而应叫做“危险品仓库”。

2、只要环境温度小于物品的闪点,就可无需按爆炸危险环境考虑——柴油就是最好的例子。
GB50058-92:
爆炸危险环境有柴油,火灾危险环境也有柴油,
如何判断——就以环境温度、闪点来区分。

3、“通用的丙类仓库”有别于有些特殊要求的仓库,应该可以分别归类于GB50058-92的21区、22区或23区火灾危险环境(注意:不是GB50057-2010的21区、22区爆炸危险场所)。
     
 楼主| 发表于 2012-1-31 19:51:03 | 显示全部楼层
GB 12476.1-2000 《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1部分:用外壳和限制表面温度保护的电气设备 第1节:电气设备的技术要求》。
     
 楼主| 发表于 2012-1-31 19:59:58 | 显示全部楼层
比较令人担心的是,GB50058新版将删除火灾危险环境这个章节,如此,电气设计将无依据可循。
北京方面已将此问题正式提交有关方面(2011年《建筑电气》杂志12期刊登),但愿能及时解决这个棘手问题。
     
 楼主| 发表于 2012-1-31 20:04:26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53# 电气小能手


高层仓库的“通用的丙类仓库”,应急照明无强制要求。
     
 楼主| 发表于 2012-2-1 07:56:22 | 显示全部楼层
PS:

非高层仓库的“通用的丙类仓库”,应急照明无强制要求——是指仓库区域内部;

仓库区域若出现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则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
     
 楼主| 发表于 2012-2-1 08:02:32 | 显示全部楼层
而配套设置的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烟和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其他房间,消防应急照明(备用)自然是少不了的。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我要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关闭

热帖推荐上一条 /1 下一条

QQ|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建筑电气》杂志官方论坛 ( 蜀ICP备06020337号-1  

GMT+8, 2025-5-30 07:18 , Processed in 0.103170 second(s), 27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5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