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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消防泵的过载报警究竟是“与”还是“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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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20 11:54: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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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尺短寸长 于 2011-8-20 13:29 编辑

一用一备的消防泵,其过载报警信号的组成:

1、按GB50116-98《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6.3.2规定条文说明:过载信号“与门”后报警。
优点——主泵过载不报警,备泵过载才报警,此规定的目的据说是尽量不干扰消防控制室运行值班人员;
缺点——主泵过载不能及时发现,只能在备泵过载时才能发现。

2、按10D303-3 《常用水泵控制电路图》图集显示:过载信号“或门”后报警(原图集与GB50116-98规定是一致的,现不同)。
优缺点与上述GB50116-98《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6.3.2规定条文说明恰好相反。

疑问:

消防泵的过载报警,到底是应该按GB50116-98的过载信号“与门”后报警?还是按10D303-3 的过载信号“或门”后报警?
     
 楼主| 发表于 2011-8-20 14:40:50 | 显示全部楼层
就怕——

按GB50116-98的过载信号“与门”后报警做设计了,担心审图提:为何不按新图集10D303-3 《常用水泵控制电路图》做设计?

按新图集10D303-3 《常用水泵控制电路图》的过载信号“或门”后报警做设计了,又担心审图会说:为何不遵守GB50116-98规范规定?
     
发表于 2011-8-20 15:39:30 | 显示全部楼层
从原理上看,01D303-3似乎正确。
     
 楼主| 发表于 2011-8-20 16:02:26 | 显示全部楼层
是的。

但按注册会员说过的法理上分析,设计人员按GB50116-98进行设计应该没错。
     
发表于 2011-8-20 22:22:07 | 显示全部楼层
10D303-3 合理,有故障了,为什么要等到“与逻辑”才显示。
     
发表于 2011-8-21 10:00:26 | 显示全部楼层
消防泵启动都是非常时期,要么在调试,要么真的火灾,要么误启动。这时候骚扰一下值班人员又怎么了?
这个我觉得不成为要用与门的理由。
调试的时候肯定有人带对讲机在泵房看着,怎样做都无所谓;误启动的时候无论是否过载,关键要马上停泵。
但是火灾状态下消防中心有一点是要明确知道的,就是究竟有没有一台消火栓泵在正常运行,这是对消防员救火非常关键的。
泵组实时运行状态最直接的是看泵房出口的水压和流量,但是电机的状态也非常重要,关系到未来一段时间内泵组是否还能运行。如果2台消火栓泵的电机都过载了,消防员冲上去以后烧坏了,那就超级郁闷了。
取电机的过载信号最好取2个,取1个的话就有这样的问题:
取与门,看不到信号,不知道泵电机组有没有1台泵的电机出问题了,1台出问题了消防员冲上去会不会很危险?取或门,看到信号,不知道泵组是1台泵还是2台电机出问题,消防员冲上去以后还有没有消火栓用吗?
如果无过载和1台过载情况下,消防员行动策略一致的话,那么取与门好;如果1台过载和2台过载情况下,消防员行动策略一致的话,那么取或门好。

我觉得一般假设消防员都是很威武的,坏了一台也照冲的,那取与门合适,当然最好知道2台的状态了。
     
 楼主| 发表于 2011-8-21 10:03:41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5# cqzrm

是的。见4#楼留言。

GB强制性设计规范和图集,两者地位和作用是不同的。
GB强制性设计规范是要求设计人员“应”予以贯彻和执行,具强制性;
图集是为工程设计者和控制柜生产厂家提供方便,供其参考或直接选用,不具强制性。

这里牵涉到“法”与“理”的问题(类似注册会员说过的“法律的严肃性”问题):
按“法”——设计人员按GB50116-98进行设计应该没错。
按“理”——设计人员按新图集10D303-3做设计应该正确。


推荐性标准不应作为审图机构的审图依据吗?
http://www.jzdq.net.cn/club/view ... p;extra=&page=1
讨论的实质,实际上是类似的一个问题。
     
 楼主| 发表于 2011-8-21 10:22:42 | 显示全部楼层
2010-08、10期《建筑电气》“对2009年版《强制性条文》的异议”指出,连“强制性条文”都存在问题甚至严重错误。

按“法”——设计人员执行“强制性条文”(“强制性条文”地位高于强制性规范中“应、必须”做到的规定条款)应该没错。
按“理”——设计人员执行有错的“强制性条文”就是设计错误。
     
发表于 2011-8-21 10:33:13 | 显示全部楼层


具体哪一篇啊?有空看看。
“强制性条文”存在问题甚至严重错误,应限编写组在一个月内更正并通告全国,该编写组所有成员3年内不得制定任何规范。
     
 楼主| 发表于 2011-8-21 10:36:19 | 显示全部楼层
“强制性条文”存在问题甚至严重错误,应限编写组在一个月内更正并通告全国,该编写组所有成员3年内不得制定任何规范。sccat 发表于 2011-8-21 10:33



“强制性条文”存在问题甚至严重错误,应限编写组在一个月内更正并通告全国,该编写组所有成员3年内不得制定任何规范。

sccat ,上述规定属于“强制性条文”总则吗?
     
 楼主| 发表于 2011-8-21 10:41:58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尺短寸长 于 2011-8-21 10:43 编辑

{:sweat:} 。。。。。。
     
 楼主| 发表于 2011-8-21 10:43:31 | 显示全部楼层
{:sweat:} 。。。。。。
     
 楼主| 发表于 2011-8-21 10:44:4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尺短寸长 于 2011-8-21 11:56 编辑

发错了。

请版主帮忙删11、12、13#楼帖子。
     
发表于 2011-8-23 13:46:01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觉,GB50116-98条文说明的理解不是很到位。

评分

参与人数 1E币 +8 收起 理由
尺短寸长 + 8 条文说明能自圆其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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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8-23 16:10:4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尺短寸长 于 2011-8-23 21:51 编辑

实际上,这不是一个非常原则的问题:

一用一备的消防泵,平时试机一般不会过载;
火灾时万一主泵过载,反正也不会再使用它了,发不发出过载报警信号无大碍,此时由备泵延时投运工作(备泵过载会坚持工作);

万一发生备泵也过载的极端情况,再将“与门”后的过载报警信号送消防控制室报警主机,应该也是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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