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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条文] 个人对《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的不解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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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10 10:54: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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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yjgabc 于 2012-5-10 10:57 编辑

尺兄已经开了一贴,但是都跟帖到10多页了怕自己的问题被大家湮没。故自己弱弱的开一贴,说出自己的不解之处。言归正传:
1、第6.2.4条,要求照明,动力,消防用电负荷分别供电。我的疑问:以往做住宅时,其中一个柜是照明动力混合柜(这个柜有照明负荷也有动力负荷),此新条文的意思是不是说以后不允许这样的混合柜了?(图片粘不上了,烦请大家看图集《09DX003施工设计深度》P15)
2、9.2.4条。残疾人应在大堂有自己的开关。我的疑问:现在有的住宅大堂很小,或者说就是个过道,只有一个灯,已经采用的声控灯。那么这条规定,是不是意味着必须单独再设一个灯独立开关用于残疾人开启?
3、9.4.4条。其条文解释,说为了满足灯和插座都有漏电保护功能,建议卫生间灯和卫生间插座一个回路,又说浴霸也可以和卫生间灯一个回路。我的疑问:虽然规范没有禁止灯和插座一个回路,但是也不赞成。这个条文我觉得有点问题。
     
发表于 2012-5-10 13:46:21 | 显示全部楼层
不用管它,不用管它,
     
 楼主| 发表于 2012-5-11 13:57:25 | 显示全部楼层
尺兄,你能说点看法吗?
发表于 2012-5-12 09:27:23 | 显示全部楼层
6.2.4每栋住宅建筑的照明、电力、消防及其他防灾用电负荷,应分别配电。
按照规范的意思:用户1路进线,楼梯间照明1路主进线,屋顶的消防电梯、正压风机、地下室的排烟风机等消防负荷1路主进线,其它的非消防动力1路主进线(排污泵等),1路备用进线(楼梯间照明、消防负荷、非消防负荷的备用电源)。
也就是照明与动力分开,消防与非消防要分开,不能1个总配电箱里面既有动力又有照明,1个总配电箱里面既有消防负荷又有非消防负荷?

http://www.jzdq.net.cn/club/thread-17727-1-1.html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

第11.1.4条条文说明: 本条规定的供电回路,是指从低压总配电室或分配电室至消防设备或消防设备室(如消防水泵房、消防控制室、消防电梯机房等)最末级配电箱的配电线路。

根据实战需要,消防人员到达火场进行灭火时,要切断电源,防止火势沿配电线路蔓延扩大和避免触电事故。由于不少单位或建筑物的配电线路是混合敷设,不易分清哪些是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消防人员常不得不全部切断电源,致使消防用电设备不能正常运行。因此,应将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与其他动力、照明配电线路分开敷设。同时,为避免误操作、便于灭火战斗,应设置方便在紧急情况下操作的明显标志,如清晰、简捷易读的说明、指示等。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2005年版)

第9.1.1条条文说明:

三、本条所规定的供电回路,系指从低压总配电室(包括分配电室)至最末一级配电箱,与一般配电线路均应严格分开。
为防止火势沿电气线路蔓延扩大和预防触电事故等,消防人员在灭火时首先要切断起火部位的一般配电电源。如果高层建筑配电设计不区分火灾时哪些用电设备可以停电,哪些不能停电,一旦发生火灾只能切断全部电源,致使消防用电设备不能正常运行,这是不能允许的。发生火灾时消防电梯,消防水泵,事故照明,防、排烟等消防用电必须确保。因此,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不能与其它动力、照明共用回路,并且还应设有紧急情况下方便操作的明显标志,否则容易引起误操作,影响灭火战斗。

由两部防火规范的条文说明及其理由叙述可见:

所谓消防用电设备的专用供电回路是指从低压总配电室或分配电室至消防设备或消防设备室(如消防水泵房、消防控制室、消防电梯机房等)的最末级配电箱(或控制箱/柜)的配电线路,该线路从低压总配电室或分配电室开始直至消防设备或消防设备室(如消防水泵房、消防控制室、消防电梯机房等)的最末级配电箱(或控制箱/柜)的配电线路均应与非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严格分开,不得混接。但也不是百分之百的绝对,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负荷很小、并且接入后不怎么影响消防设备的前提下也可以混接。

以上是引用阿斯 博客中的!!!

住宅供电,我们这边一般是给3个总箱,照明箱1个(给每个单元的层箱等供电),动力箱1个(给消防设备,电梯等),备用箱(给消防设备,电梯,应急照明等)1个,需要双电源的设备(消防设备,电梯等等):1个电源引自动力箱,1个电源引自备用箱。
住宅内的消防设备这样供电的话,也就是从低压柜到消防设备的配电箱中间多个箱子(楼的动力箱和备用箱)?

这与阿斯说的:
所谓消防用电设备的专用供电回路是指从低压总配电室或分配电室至消防设备或消防设备室(如消防水泵房、消防控制室、消防电梯机房等)的最末级配电箱(或控制箱/柜)的配电线路,该线路从低压总配电室或分配电室开始直至消防设备或消防设备室(如消防水泵房、消防控制室、消防电梯机房等)的最末级配电箱(或控制箱/柜)的配电线路均应与非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严格分开,不得混接!

符合么?

嘿版:可以,这个你所谓的楼的动力箱和备用箱,实际上是本楼的2个进线总箱。消防设备在本工程总箱内独立回路供电即可

冯工:楼主所引用的鄙人博客上的“所谓消防用电设备的专用供电回路是指从低压总配电室或分配电室至消防设备或消防设备室(如消防水泵房、消防控制室、消防电梯机房等)的最末级配电箱(或控制箱/柜)的配电线路,该线路从低压总配电室或分配电室开始直至消防设备或消防设备室(如消防水泵房、消防控制室、消防电梯机房等)的最末级配电箱(或控制箱/柜)的配电线路均应与非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严格分开,不得混接!”
是由《高规》和《建规》的条文及条文说明得出的,
在此补充一下,这个所谓的低压总配电室或分配电室只是规范上的一种表述,
从要求专用的目的可以得出,对于有的项目(比如很多住宅),虽然没有设置配电室
但对于这种项目,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只设置一个照明总配电箱(柜)和一个动力总配电箱(柜)
或者设置一个照明总配电箱(柜)、一个动力总配电箱(柜)和一个公共备用总配电箱(柜)
假如这两个或三个总配电箱(柜)放在一个专门的所谓配电室的房间里,那自然没有楼主的疑惑
然而这两个或三个总配电箱(柜)很可能没有放在一个专门的所谓配电室的房间里
事实上这时候可以把规范所谓的配电室用这几个总配电箱(柜)替换
也就是说从这几个总配电箱(柜)至消防设备或消防设备室
(如消防水泵房、消防控制室、消防电梯机房等)的最末级配电箱(或控制箱/柜)的配电线路不与非消防设备
混接就算满足规范要求。

也就是说规范的条文可以理解为:
所谓消防用电设备的专用供电回路是指从低压总配电室、分配电室或单体工程(或住宅单元)的总配电箱(柜)
至消防设备或消防设备室(如消防水泵房、消防控制室、消防电梯机房等)的最末级配电箱(或控制箱/柜)的配电线路



9.2.4住宅建筑的门厅应设置便于残疾人使用的照明开关,开关处宜有标识。
条文说明:住宅建筑的门厅或首层电梯间的照明控制方式,要考虑残疾人操作方便。至少有一处照明灯残疾人可控制或常亮。


声光控难道对残疾人使用不方便么?规范是怕残疾人不能发出声音,不能声控,只能自己去控制开关?条文说明说常亮,那也太不节能了?万一这个住宅里面没有残疾人,难道还永远常亮呀?而且残疾人的残疾程度不一样,什么开关才适合残疾程度不一样的呢? 那红外感应的呢?
     
 楼主| 发表于 2012-5-12 19:34:34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yjgabc 于 2012-5-12 20:26 编辑

回复 4# hahaoohehe

首先感谢H技术员的参与。但是我对你的这个回复还是有些不同意见。对第6.2.4条,你引用的是以前的帖子,高规和低规。早些年对住宅的要求真的没有那么严,我举了个国标图集的例子(见一楼的引用)《住电规》是完全禁止了吗?
再说9.2.4条,我觉得真的很多余,住宅大堂一般采用声控灯(装修改造后不算),说句很不礼貌的话,要是盲人亮灯也没用,要是失语者非要咳嗽使灯点亮吗?不可以拍手跺脚吗?要是肢体残疾的不可以咳嗽吗?所以我觉得这条编的实在没用。不知道编者到底是个什么目的。
发表于 2012-5-12 20:47:08 | 显示全部楼层
按照以前的帖子里面嘿版和冯工说的,住宅总配电箱里面消防与非消防在一起是可以的。

6.2.4每栋住宅建筑的照明、电力、消防及其他防灾用电负荷,应分别配电。

但按照这条,照明、动力主(非消防)、动力备用(非消防)、动力主(消防)、动力备用(消防)应分别配电? 也就是最少要进5路电缆?住宅总配电箱里面消防与非消防是不能混在一起了?

yjgabc  也是这个意思吧
     
 楼主| 发表于 2012-5-12 21:05:03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6# hahaoohehe


  混合柜国标图集就是这样做的,不光国标,北京地区的常规做法就是这样的。高规的这个条文早就有了,但是对于住宅来说一直不是很严格,原因很简单,住宅内的电缆都是引自小区的低压配电柜,从它到各个楼的线路本来就比较模糊(江苏某年的审图有解释)。不值各位坛友和H技术员当地是怎么规定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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