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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治学以诚

[规范条文] 恨不能把民规给撕了。

 火..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2-5-17 11:44:01 | 显示全部楼层
批对了的,也是不少。
发表于 2012-5-17 12:20:11 | 显示全部楼层
老诚是领导,应该不用画图。

和那个审图的好好沟通一下吧
     
发表于 2012-5-17 14:23:09 | 显示全部楼层



    “老诚是领导,应该不用画图。”
是不是老诚跟设计师抢饭吃!抓收入?
     
发表于 2012-5-17 14:42:00 | 显示全部楼层
建议诚版PK审图师!!!yangyang7201 发表于 2012-5-17 11:28


这个可以,我们做老诚的后盾。

老诚自己就是审图师不是。
     
发表于 2012-5-17 15:23:24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老康阁楼 于 2012-5-17 15:24 编辑

路过。。。。。。
 楼主| 发表于 2012-5-17 15:25:29 | 显示全部楼层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发表于 2012-5-17 15:25:52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9# 尺短寸长
发现上海2002的电缆规程上大量使用了一个词:“层”,如5.3.4.5和5.3.4.6,如按此条文则应急照明不仅可不按层设置双切箱子,而且可不按防火分区设置应急箱,此条文采用“层”。5.3.4.5以前讨论过,此处想问问5.3.4.6应急箱问题
1:假设每层10个防火分区呢?每三层设置一个应急ATS箱。。。。:
2:假设地下一层15个防火分区呢?
规范当初的编辑是否是按一层一个防火分区来考虑的。现如今的尺度在什么地方?
     
发表于 2012-5-17 15:37:48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sgf2002 于 2012-5-17 15:39 编辑

回复 21# 治学以诚


  回复审图老师:设计采用的是两个线槽共用一块侧板。
规范没说2个线槽不可以共用侧板的。

评分

参与人数 1E币 +20 收起 理由
尺短寸长 + 20 有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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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17 15:42:44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审图老师:设计采用的是两个线槽共用一块侧板。
规范没说2个线槽不可以共用侧 ...
sgf2002 发表于 2012-5-17 15:37



    {:lol:}有意思~!
     
发表于 2012-5-17 16:56:3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尺短寸长 于 2012-5-17 16:59 编辑

回复 22# 老康阁楼

老康阁楼:
此处想问问5.3.4.6应急箱问题
1:假设每层10个防火分区呢?每三层设置一个应急ATS箱。。。。:
2:假设地下一层15个防火分区呢?
规范当初的编辑是否是按一层一个防火分区来考虑的。现如今的尺度在什么地方?

尺短寸长:
1、假设每层10个防火分区呢?每三层设置一个应急ATS箱。。。。:
至少每三层、每五层设置一个消防应急照明 ATS 箱,是按 DGJ 08-93-2002 表 4.0.1 的“特级、一级”、“二、三级(住宅除外)”中的场所分级来确定。
2、“假设地下一层15个防火分区呢”?
按 DGJ 08-93-2002 强制设计规程,没有变化。但确实有一个设计合理性问题,由设计人员自行把控。

DGJ 08-93-2002 这本规程当初估计是借鉴了 GB 50045-95(2001年版)的 9.1.2 条文说明(P219)——不要求按防火分区设置消防应急照明ATS箱(2005年版的 GB 50045,也没变)。
现如今的尺度——也没变!
《民规》JGJ 16-2008 中消防应急照明 ATS 箱按防火分区设置的新规定,在上海市,可以不执行。
     
发表于 2012-5-17 17:35:43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23# sgf2002

sgf2002老兄太有才了,这么答复,审图师直接无语!!哈哈
     
发表于 2012-5-17 17:36:59 | 显示全部楼层
审查师依规范条款审查,是完全正确的。
治学以诚 发表于 2012-5-17 15:25


关键就在“审查师依规范条款审查”——

1、“规范条款”错了,审图师不管不顾,依旧瞎提?
2、“规范条款”没错,审图师理解错了,还是瞎提?


http://www.jzdq.net.cn/club/redi ... o=lastpost#lastpost
因为这条意见,设计公司被通报批评

可怜、可叹、可悲。
     
发表于 2012-5-17 17:56:14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老康阁楼 于 2012-5-17 18:09 编辑

回复 25# 尺短寸长
好的,和同事讨论,原因这个多层酒店地下室大约20多个防火分区,但是每个分区的面积才1000多样子面积太小。就几盏灯。还有原因就是我们每个防火分区的配电间面积太小了,所以觉得按防火分区设应急ATS箱有点多,配电间的用地也比较紧张,尽量压缩空间。想多个分区共用一个应急箱ATS,如果直接供给每个分区的灯末端,怕提出:支线穿越了防火分区。所以想:
一个配电分区(每个配电分区含4个防火分区)设一个应急照明ATS箱,
然后单独放射至每个防火分区的应急照明配电箱(每个防火分区设应急照明箱,非ATS箱;前端由单回路配电分区应急ATS箱引来)
这样算是否违反现行尺度标准,上海地区的呢?非上海地区的呢?
     
发表于 2012-5-17 18:08:06 | 显示全部楼层
1、……
一个配电分区(每个配电分区含4个防火分区)设一个应急照明ATS箱,
然后单独放射至每个防火分区的应急照明配电箱(每个防火分区设应急照明箱,非ATS箱;前端由单回路配电分区应急ATS箱引来)
是合理的方案,注意满足单相短路、接地故障动作灵敏度。
在上海,没问题。


2、非上海地区的呢?
入乡随俗!
发表于 2012-5-17 18:30:15 | 显示全部楼层
民规的确该撕,先不说编的水平,就是那些抄来抄去的东东,都抄不对,经常曲解甚至颠覆被抄条文作者的意思。到处都是!这么多年来,任何一个有关的电气各国标的作者、宣贯者提起民规要么紧皱眉头避而不谈要么怒目圆睁愤而开炮。更有甚者,在讲座之前会先行说明,提问请勿涉及民规,有关民规的问题得问民规的编者。

回答楼主的问题,广播不共管不共槽孔是对的,这个的确可能会引起干扰。我在现场见过背景音乐的线对同槽的监控产生干扰的,印象颇深。不过这要具体工程具体分析,并不是一定会有干扰。所以从规范层面讲,应该要求分开。
如果你的图纸,有设计要求,比如加金属隔板之类的,而图审还这么要求,你可以拿出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6-2007-3.2.4条(此为强条)来反驳。
如果没有类似的技术要求,那么就应该补充。这里也提醒各位朋友,以后在火灾报警的设计说明里最好加上这句规范原话。
系统内不同电压等级、不同电流类别的线路,不应布在同一管内或线槽的同一槽孔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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