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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电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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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shan

因为这条意见,设计公司被通报批评

 火..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2-5-17 20:12:16 | 显示全部楼层
另一件事则起码是 4、5 年前的事了。
市气象局防雷建审负责人要求我们设计院做钢屋面防雷时,必须在金属屋面上设置的易熔采光窗四周设置避雷针或避雷带(现改称接闪杆、接闪带),我陪同电气设计人员为此事到市气象局办公大楼与这位防雷建审负责人沟通。

但是,沟通不成功——
我们认为:金属屋面符合 GB 50057 中关于接闪器的要求,与屋面基本齐平的易熔采光窗无需另加措施;
这位防雷建审负责人则认为:违反 GB 50057 规定。

我们问:违反 GB 50057 哪一条?
这位防雷建审负责人答:我们两星期前刚开会决定的。

我们再问:能否给我们看看会议的决定?
这位防雷建审负责人继续答:还未形成文件,但易熔采光窗四周必须加设避雷针或避雷带。

垂头丧气出了市气象局办公大楼,但尺短并不气馁。回办公室,立刻给 GB 50057 编制组发函、求助。
十天左右,盖了大红印章的 GB 50057 规范编制管理组就来了回函,明确设计院是正确的。

同样讨回公道。自此,也再没发生类似事件。
     
发表于 2012-5-17 20:15:09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5# sccat

地方提高要求也是错?

不是“地方提高要求”,是有人理解错了。
     
发表于 2012-5-17 20:17:28 | 显示全部楼层
金属屋面上设置的易熔采光窗四周设置避雷针或避雷带(现改称接闪杆、接闪带),固定是一个比较难处理的事,再说根本没必要(金属屋面已经符合要求了)。
     
发表于 2012-5-17 20:20:45 | 显示全部楼层
老《低规》第4.3.5条  突然断电比过负载造成的损失更大的线路, 其过负载保护作用于信号而不应作用于切断电路。
新《低规》第 6.3.6条  过负荷断电将引起严重后果的线路,其过负荷保护不应切断线路,作用于信号。



经过比较很明显,老《低规》将“作用于切断电路”和“作用于信号”两种措施并列的、等价的,而新《低规》只强调了“切断线路”的必要性,而将“作用于信号”仅仅作为一种可为的补充条件。


悲催的设计公司!!就差一个来月,新规执行后那样设计毫无问题。现在这样设计与《低规》不符,的确违规。但就此问题通报,有些过分了。通报的目的实在不够单纯。
     
发表于 2012-5-17 20:24:08 | 显示全部楼层


尺兄之执着是有历史的
     
发表于 2012-5-17 20:25:47 | 显示全部楼层
尺兄之执着是有历史的——我
     
发表于 2012-5-17 20:33:3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yangyang7201 于 2012-5-17 20:42 编辑

尺兄执着的结果是这样子地
行业未来的前景是这样子地
我对于尺兄执着的评价是这样子地
发表于 2012-5-17 22:20:05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通报的产生,根源恐怕不在规范的理解与执行,本位主义、地方保护主义作祟恐怕才是本源。
现如今做技术的能够做到实事求是的人越来越少了,昧着良心、睁眼说瞎话的人倒是越来越多了。

这才是现如今技术行业的可悲之处!!!
说的没错,做外省的工程特痛苦,在本省都不提的,在外省成强规,比如在我们福建消防泵房的消火栓泵和喷淋泵合双切箱,消防和审查都没事,在外省成了强条。
     
 楼主| 发表于 2012-5-18 10:21:53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2# 注册会员


    仔细读了几遍,“仅实现。。。,但没有具备。。。”,如果设计单位按正常照明做,估计也是被提。其实本地现在基本都按正常做的,但以后的情况不可预知。以前审查出有问题的设计单位也基本都是外地单位。
     
 楼主| 发表于 2012-5-18 10:31:50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4# 尺短寸长


    现在才晓得,原来质检站可以管防雷办。遇到过防雷办一位牛人,非说屋顶接闪器保护不了下层的一个小雨棚,要求施工单位增加接闪带。我将计算资料、计算公式、计算作图都提供给他,结果一句话把我雷到了,他说我知道可以保护到,但施工单位不听话。无法,我从设计角度无能为力。施工单位后来只有按他的要求改了,是否有附加处理方法不得而知。
     
发表于 2012-5-18 10:49:15 | 显示全部楼层
……结果一句话把我雷到了,他说我知道可以保护到,但施工单位不听话。shan 发表于 2012-5-18 10:31


     
发表于 2012-5-18 10:51:36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自己就告过。

举个例子:
前些年,有防雷检查的有关负责人员,要求施工单位将二、三类防雷建筑物的防 ...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2-5-17 19:56

大家都没错,防雷检查的也没错
他依据的是气象局规范QX T106-2009《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规范》第10条对均压环的要求

呜呼,规范之多让人生畏
     
发表于 2012-5-18 10:53:03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尺短寸长


    现在才晓得,原来质检站可以管防雷办。遇到过防雷办一位牛人,非说屋顶接闪器保护 ...
shan 发表于 2012-5-18 10:31


随心所欲,为所欲为,典型的技术+权力腐败!
所有乱象之根源!!
     
发表于 2012-5-18 11:02:58 | 显示全部楼层
他依据的是气象局规范QX T106-2009《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规范》第10条对均压环的要求

sgf2002 发表于 2012-5-18 10:51



应该不是。

1、当年,QX T106-2009 尚未出台;
2、防侧向雷击要求与QX T106-2009《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规范》第10条对均压环要求不能等同。
在QX T106-2009《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规范》第10条中的“均压环”,对外墙上门、窗提出与均压环作电气连接要求的,也仅针对公共建筑,而非住宅建筑。
恰巧我们所遇见的麻烦事,是住宅建筑而非公共建筑。
     
发表于 2012-5-18 11:09:51 | 显示全部楼层
也就是说:
1、均压环归均压环做;
2、当年的GB 50057,防侧向雷击要求是:
第二类防雷:45m及以上的外墙金属栏杆、门窗等较大金属物与均压环(防雷装置)作电气连接。
第三类防雷:60m及以上的外墙金属栏杆、门窗等较大金属物与均压环(防雷装置)作电气连接。

检查人员随意提高要求,无凭无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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