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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条文] 晒条审图意见,审图人员说印刷错误的强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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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2 17:20: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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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为一类高层,1-4层均为商铺,商铺大小从50-600平方不等
设计时只在面积大于200平方商铺内设置了应急照明,小于200未设
审图意见如下:
  5)按《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第9.2.1条强制性条文和9.2.3条强制性条文规定,一层SKX1箱供电的商铺内应设应急灯和疏散指示标志


SKX1供电的商铺50来平方
电话沟通时,审图说规范印刷错误,应该为强条!!!
按高规9.2.1.3条,只要是高层建筑的商铺都需要设应急照明,不考虑面积大小?
条文里说的商业营业厅就等同于所有面积大小的商铺?
请教各位
发表于 2013-8-2 17:57:34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觉像你说的这种情况就应该设置了,1到4层,应该不是像那种临街的商业。
发表于 2013-8-2 20:17:12 | 显示全部楼层
这种情况设是肯定要设的。
至于是不是强条,其来历是缘于上版规范2001年那个版本,在2002的强条合订本里面,9.2.1,到9.2.6都是强条,后来2005版修订的时候公布了新的强条,但是没说清楚以前2002合订本里面的那些涉及高规的强条是否取消,所以好多地区的审图机构仍然保留认为2002版里面的那些关于高规的仍然是强条。
唉,历史问题,扯不清楚。
发表于 2013-8-4 18:39:34 | 显示全部楼层
都一类高层了,商铺肯定要设应急照明。
发表于 2013-8-5 09:25:04 | 显示全部楼层
高规9.2.1条我们福建消防认定是强条没错,商铺和营业厅怎么区分确实说不清楚,我也有和你一样做法在湖北(高层和多层的店铺)200平方以内没做应急照明都被审查提强条,消防也提但没提强条。我和审查沟通说多层是大于400平方才要做,审查过不了。后来还是老实改。
     
发表于 2013-8-5 12:24:0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sgf2002 于 2013-8-5 12:28 编辑

回复 1# tlm75567918
1.jpg

摘自上海市消防局《小型商业用房防护技术规定》,供参考
高规的“商业营业厅”是否等同这里的“商业营业厅”,还需国家级权威人士说明
高规的“商业服务网点”定义里的300m2限制倒是跟这里定义的“商业服务网点”一致
发表于 2013-8-7 15:10:11 | 显示全部楼层
建筑物定性:一类高层商住楼。商铺不论面积大小都属于营业厅的一部分,应做应急照明。
GB50016-2006类似条文确是强条,但高规中是否为强条好像没有解释,说是印刷错误有无依据?
     
发表于 2013-8-7 22:52:59 | 显示全部楼层
但如果是商铺面积普遍在30~60m2,是否需要全部设置应急照明呢
发表于 2013-8-8 13:02:21 | 显示全部楼层
福建消防出了一个高层防火指导意见高层底下的店铺都要做应急照明,不分大小。
6.5高层住宅建筑底部商业服务网点应设消防应急照明灯具,最不利点疏散距离超过20m的应设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30min。
省住建厅省消防总队关于《福建省高层建筑防火设计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1-8-1 8:41:05 阅读次数:96 返回列表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消防支队,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
为规范高层建筑防火设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和省消防总队联合组织专家,研讨高层建筑防火设计问题,形成了《福建省高层建筑防火设计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和省消防总队。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福建省消防总队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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