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晒条审图意见:多层小商铺室内照明要加协调配合的漏电保护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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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18 15:24: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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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集中电表箱的进线端设有漏电保护装置,其后线路末端的商铺配电箱的照明回路未设置协调配合的漏电保护装置,发生人身电击事故和接地故障切断电源时易扩大停电范围,应核实修改,详《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安装和运行》GB 13955-2005第4.4.1~5条。

工程是多层商业
这条?大师们给点意见
发表于 2013-12-18 21:23:5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yu990921 于 2013-12-18 21:30 编辑

占楼截图中.......

从PDF中另存当前页得来的:


4 剩余电流保护装置的应用
4.1对直接接触电击事故的防护
4.1.1在直接接触电击事故的防护中,剩余电流保护装置只作为直接接触电击事故基本防护措施的补
充保护措施(不包括对相与相、相与N线间形成的直接接触电击事故的保护)。
4.1.2用于直接接触电击事故防护时,应选用一般型(无延时)的剩余电流保护装置。其额定剩余动作
电流不超过30mA
4.2对间接接触电击事故的防护
4.2.1 间接接触电击事故防护的主要措施是采用自动切断电源的保护方式,以防止由于电气设备绝缘
损坏发生接地故障时,电气设备的外露可接近导体持续带有危险电压而产生电击事故或电气设备损坏
事故。当电路发生绝缘损坏造成接地故障,其故障电流值小于过电流保护装置的动作电流值时,应安装
剩余电流保护装置。
4.Z2 剩余电流保护装置用于间接接触电击事故防护时,应正确地与电网的系统接地型式相配合。
4.2.2.1TN系统
    a)采用剩余电流保护装置的TN-C系统,应根据电击防护措施的具体情况,将电气设备外露可接
       近导体独立接地,形成局部TT系统。
    b)在TN系统中,必须将TN-C系统改造为TN-C-S,TN-S系统或局部TT系统后,才可安装使
       用剩余电流保护装置。在TN-C-S系统中,剩余电流保护装置只允许使用在N线与PE线分
       开部分
4.2.2.2 TT系统
    TT系统的电气线路或电气设备必须装设剩余电流保护装置作为防电击事故的保护措施。
4.3 对电气火灾的防护
4.3.1为防止电气设备或线路因绝缘损坏形成接地故障引起的电气火灾,应装设当接地故障电流超过
预定值时,能发出报警信号或自动切断电源的剩余电流保护装置。
4.3.2 为防止电气火灾发生而安装剩余电流动作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时,应对建筑物内防火区域作出合
理的分布设计,确定适当的控制保护范围。
4.3.3 为防止电气火灾发生而安装的剩余电流动作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其剩余动作电流的预定值和预
定动作时间,应满足分级保护的动作特性相配合的要求。
4.4 分级保护
    低压供用电系统中为了缩小发生人身电击事故和接地故障切断电源时引起的停电范围,剩余电流
保护装置应采用分级保护。
4.4.1分级保护方式的选择应根据用电负荷和线路具体情况的需要,一般可分为两级或三级保护。各
级剩余电流保护装置的动作电流值与动作时间应协调配合,实现具有动作选择性的分级保护。
4.4.2 剩余电流保护装置的分级保护应以末端保护为基础。住宅和末端用电设备必须安装剩余电流
保护装置。末端保护上一级保护的保护范围应根据负荷分布的具体情况确定其保护范围。
4.4.3 为防止配电线路发生接地故障导致人身电击事故,可根据线路的具体情况,采用分级保护。
4.4.4 配电线路电源端的剩余电流保护装置的动作特性应与线路末端保护协调配合。
4.4.5 企事业单位的建筑物和住宅应采用分级保护,电源端的剩余电流保护装置应满足防接地故障引
起电气火灾的要求。
4.5 必须安装剩余电流保护装置的设备和场所
4.5.1末端保护
    a) 属于工类的移动式电气设备及手持式电动工具,,;
发表于 2013-12-18 21:31:21 | 显示全部楼层
出线回路加漏电保护呗,两级够了没
发表于 2013-12-19 14:00:20 | 显示全部楼层
此条审图意见有误。集中电表箱进线端的漏电保护装置是防火漏电,主要不是用于防人身电击事故。照明灯具防人身电击参考GB 16895.21-2011 《低压电气装置 第4-41部分 安全防护 电击防护》即可,除室外照明外,暂未见有规范规定照明回路需设置漏电保护装置。是否需RCD还得看《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安装和运行》GB 13955-2005第4.5条。
发表于 2013-12-19 14:10:13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 tlm75567918
如果此条意见成立,所有照明回路都得设置漏电保护装置了,劳民伤财啊。此审图师难道不知断路器本身已具备接地故障保护功能。漏电保护器更侧重于保护人身安全,是否需装设漏电保护首先应考虑的是GB 13955第4.5条,先有需要漏电保护装置的前提下你才需要去考虑保护器之间的分级配合的问题。
     
发表于 2013-12-19 14:29:18 | 显示全部楼层
提得有点道理,就看照明漏电时照明回路开关以过载热脱扣方式的跳闸时间和总漏电开关的漏电动作时间能否配合了,TN制接地故障电流大,还难说,具体要看线路条件确定。TT制十有八九是会先跳前级吧(本来TT制也是所有回路都应设漏电保护,只是现在的设计习惯照明都不加而已)。这个多层小商铺是哪种制式供电呢?
     
发表于 2013-12-19 14:35:11 | 显示全部楼层
所以一般防火灾的漏电报警不要作用于跳闸,还是发报警信号为好
     
 楼主| 发表于 2013-12-19 15:13:06 | 显示全部楼层
TN-S
按照这种提,以后所有照明回路都得加漏电保护了{:funk:}
《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安装和运行》GB 13955-2005是2005年12月1日实施的
05到现在,电气图纸里都是加了漏电保护吗?
现在偏向赞成VS偏向反对是2:1
     
发表于 2013-12-19 15:42:06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8# tlm75567918


TN制要具体看,TT制需要装
     
发表于 2013-12-19 15:47:07 | 显示全部楼层
4,5楼的反对意见只说了不需要装的理由,没有正面回答是否有审图提出的误跳前级扩大事故面的可能
     
发表于 2013-12-19 16:23:11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要回复这条审图意见也不想修改,那只能说商铺的供电可靠性不重要。利用前级总漏电兼做后面照明的漏电保护(TT)。就看审图老师能否认可了
发表于 2013-12-20 11:01:56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1# rainmen_73
我还是来解释一下吧。首先楼主这里是TN系统,不是TT系统。这是其一。其二,楼主这里是集中进线端做了防火漏电总开关,审图师却要求末端照明回路设RCD来配合这个总RCD开关的实现分级保护的问题。
1、RCD分级保护的讲的是漏电电流的分级保护,分级对象是漏电开关电流检测值(比如前端设100maRCD,末端30maRCD,若时间整定值一样,假设这时末端漏电电流大于100ma的话,上下级RCD都检测到了,但存在漏电总开关先跳闸的可能,也就实现不了分级保护了)RCD需要设分级保护的前提条件是线路前端、末端已经设了(或者说必须)RCD,才需要去对待他们的分级保护的问题,你不能说本来就无需设RCD的照明回路你却偏要设,说是为了分级保护。审图师没搞明白这两者的因果关系。现在线路末端并未有RCD,也就不存在分级配合的问题。听明白了吗?可能是我没表达清楚。
2、室内照明灯具,已经安装在人身不可触及的地方,已经满足《低压电气装置 第4-41部分 安全防护 电击防护》要求,照明回路是否需装RCD保护我想已经不用我再深入解释。所以这里也就无需考虑人身电击事故设RCD防护,你若是非要去摸照明的线路,那就不是漏电保护的所考虑的问题了,而是断路器本身原有单相接地故障或短路保护功能的问题了。
3、可能会有人疑问说,假如灯具漏电了(带PE线的灯具),而漏电电流又大于100ma,岂不是会把总开关跳了?好,问题来了。照这个思路思考下去,那就是所有上级设了RCD开关的下一级线路开关都要设RCD了,因为线路本身也有课能存在漏电啊,也有可能刚好大于100ma的啊。假设因为某户人家的线路漏电大于100ma而跳了总闸岂不是扩大停电范围?以后的规范岂不是改成住宅总进线设了防火RCD的,下一级开关一律都要加设RCD,否则难以避免出现某一个下级开关的配电线路漏电了跳总闸,谁能回答的了这个问题?待解。
结论:就目前规范来讲,此审图意见不成立。
     
发表于 2013-12-20 15:21:0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rainmen_73 于 2013-12-20 15:26 编辑

回复 12# Mr.Deng
“以后的规范岂不是改成住宅总进线设了防火RCD的,下一级开关一律都要加设RCD,否则难以避免出现某一个下级开关的配电线路漏电了跳总闸,谁能回答的了这个问题?待解。”      Mr.Deng 看来也承认楼主工程的审图师提出的问题是存在的。对于这个问题,分级漏电(漏电分级不只是漏流,还有时间必须配合)是手段,不是目的 ,是审图师针对设计的配电方案提出的提高供电可靠性的解决方案。当然这只是解决问题的方法之一,不是唯一;防火灾的漏电开关也可以改为仅报警不作用于跳闸,照明开关能先跳了,报警信号也可以取消。或是就按住宅为三级负荷不要求供电可靠性允许越级跳闸(本地的实际情况是供电公司从来不同意设置漏电总开关,而且是TT制,只是住宅内照明回路也要求设了漏电,防漏电火灾的问题在某种程度上也已解决)
发表于 2013-12-20 16:05:42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3# rainmen_73
时间上的配合是在有了RCD的前提下才再去考虑它们之间的时间、电流值的配合问题。老兄当地做法确实值得推广,不过个人认为应该可以这样推广,凡是设了总漏电保护的下级开关一律都要设漏电保护才行,否则怎么能实现断路器的上下级保护跳闸啊。
发表于 2013-12-24 10:24:56 | 显示全部楼层
5.7.4 在采用分级保护方式时,上下级剩余电流保护装置的动作时间差不得小于0.2s。上一级剩余电流保护装置的极限不驱动时间应大于下一级剩余电流保护装置的动作时间,且时间差应尽量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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