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尚处于报批阶段的GB XXXXX-201X《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规范》相关内容摘录如下: 2.1.4 自然排烟 gravity smoke extraction 利用火灾时产生的热烟气流的浮力和外部风力作用,通过建筑物的对外开口把房间、走道等空间的烟气排至室外。 2.1.5 自动排烟窗 automatic gravity smoke outlet 通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控制方式开启的排烟窗。 2.1.6 手动排烟窗 manual smoke outlet 通过现场手动控制开启的排烟窗。 4.2.1 排烟窗应设置在排烟区域的顶部或外墙,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4 自动排烟窗附近应同时设置便于操作的手动开启装置,手动开启装置距地面高度宜1.3m~1.5m…… 4.2.3 室内净空高度大于6m且面积大于500m²的中庭、营业厅、展览厅、观众厅、体育馆、客运站、航站楼等公共场所采用自然排烟时,应采取下列措施之一: 1 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应设置自动排烟窗; 2 无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应设置集中控制的手动排烟窗; 3 常开排烟口。 4.2.4 厂房、仓库的外窗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侧窗应沿建筑物的两条对边均匀设置; 2 顶窗应在屋面均匀设置且宜采用自动控制;屋面斜度小于等于12°,每200m²的建筑面积应设置相应的顶窗;屋面斜度大于12°,每400m²的建筑面积应设置相应的顶窗。 4.2.6 采用可开启外窗进行自然排烟时,厂房、仓库的可开启外窗的排烟面积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采用自动排烟窗时,厂房的排烟面积不应小于排烟区域建筑面积的2%,仓库的排烟面积应增加1.0倍; 2 采用手动排烟窗时,厂房的排烟面积不应小于排烟区域建筑面积的3%,仓库的排烟面积应增加1.0倍。 注:当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排烟面积可减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