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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15 11:0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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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第2期总第57期.doc
2016年第2期 总第57期昆山市建设工程设计施工图审查中心编
2016年7月目 录关于加强超大城市综合体消防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节选)关于加强建筑装饰、建筑幕墙、建筑智能化、轻型钢结构等专项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的实施意见图审中心邀请专家举办重点工程技术交流会住建部、省住建厅第二季度全市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量汇总第二季度全市主要勘察设计单位违反强制性条文、标准情况汇总第二季度全市勘察设计文件违反强制性条文、标准分布汇总第二季度施工图设计文件主要质量问题 2016年二季度施工图设计文件质量较差项目通报关于住宅建筑空调室外机搁板设计的一些看法执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电气设计需注意的几个问题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电气专业需注意的几个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公消〔2016〕1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总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消防局: 近年来,超大城市综合体在各地不断涌现,并呈迅猛发展势头。此类建筑功能复杂、占地面积大、火灾荷载高、人员数量多,发生火灾后,火灾蔓延速度快、人员疏散逃生难、灭火救援难度大,极易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为切实加强超大城市综合体消防安全工作,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就总建筑面积大于10万平方米(含本数,不包括住宅和写字楼部分的建筑面积),集购物、旅店、展览、餐饮、文娱、交通枢纽等两种或两种以上功能于一体的超大城市综合体消防安全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总建筑面积小于10万平方米的城市综合体参照执行)。 一、加强消防安全源头把关 (一)强化部门联合监管。各公安消防总队、支队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就超大城市综合体立项、选址、审批等环节,提出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的建议和措施,充分考虑建筑防火、消防设施以及灭火救援等消防安全综合因素;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在规划建设初期合理确定超大城市综合体的布局、体量、功能,配套建设市政消火栓、消防车道等基础设施。要根据本地城市综合体建设和发展实际,推动出台更加严格的地方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技术标准,有针对性地提高建筑消防安全设防等级。 (二)严格消防审批规程。要严格按照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监督检查,严格专家评审范围,严禁超范围运用专家评审规避国家标准规定;对于适用专家评审的项目,评审意见中严禁采用管理类措施替代建筑防火技术要求。要依法加强对超大城市综合体室内装修工程的消防审批,装修工程的消防设计除应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外,还应符合原有特殊消防设计及相关针对性技术措施要求。 (三)提高有顶步行街设防等级。对于利用建筑内部有顶棚的步行街进行安全疏散的超大城市综合体,其步行街两端出口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300米,步行街两侧的主力店应采用防火墙与步行街之间进行分隔,连通步行街的开口部位宽度不应大于9米,主力店应设置独立的疏散设施,不允许借用连通步行街的开口。步行街首层与地下层之间不应设置中庭、自动扶梯等上下连通的开口。步行街、中庭等共享空间设置的自动排烟窗,应具有与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和手动控制开启的功能,并宜能依靠自身重力下滑开启 (四)严格防火分隔措施。严禁使用侧向或水平封闭式及折叠提升式防火卷帘,防火卷帘应当具备火灾时依靠自重下降自动封闭开口的功能。建筑外墙设置外装饰面或幕墙时,其空腔部位应在每层楼板处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电影院与其他区域应有完整的防火分隔并应设有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餐饮场所食品加工区的明火部位应靠外墙设置,并应与其他部位进行防火分隔。商业营业厅每层的附属库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小时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与其他部位进行分隔。 (五)充分考虑灭火救援需求。在消防设计中应结合灭火救援实际需要设置灭火救援窗,灭火救援窗应直通建筑内的公共区域或走道;在设置机械排烟设施的同时,在建筑外墙上仍需设置一定数量用于排除火灾烟热的固定窗;鼓励面积较大的地下商业建筑设置有利于人员疏散和灭火救援的下沉式广场。 二、严格实施消防监督管理 (六)推动加强行业管理。要与规划、建设、文化、旅游、商务、体育、交通等超大城市综合体相关管理部门建立健全会商研判、联合检查、情况通报等机制,推动落实部门管理职责,加强超大城市综合体消防检查,推广标准化、规范化消防管理。推动相关部门依据相关标准、规定,采取有力措施,加强超大城市综合体消防安全风险管控。 (七)督促落实特殊防范措施。对经过专家评审并投入使用的超大城市综合体,要逐条梳理其特殊消防设计及相关针对性技术措施,将其整理为检查要点,存档备查,并列入消防监督人员工作移交内容。对超大城市综合体进行监督抽查时,应将特殊消防设计及相关针对性技术措施作为重点抽查内容,发现未按要求落实的,坚决严肃依法查处。 (八)督促落实重点管控措施。超大城市综合体内各区域管理部门,必须与消防控制室建立畅通的信息联系,确保一旦发生火警,能够及时确认、处置和组织疏散。有顶棚的步行街、中庭应仅供人员通行,严禁设置店铺摊位、游乐设施及堆放可燃物,灭火救援窗严禁被遮挡,标识应明显。餐饮场所严禁使用液化石油气,设置在地下的餐饮场所严禁使用燃气。餐饮场所使用可燃气体作燃料时,可燃气体燃料必须采用管道供气,其排油烟罩及烹饪部位应设置能联动自动切断燃料输送管道的自动灭火装置。建筑内的敞开式食品加工区必须采用电加热设施,严禁在用餐场所使用明火,厨房的油烟管道应当定期进行清洗。建筑内商场市场营业结束后,要积极采取降落防火卷帘等措施降低火灾风险。建筑内各经营主体营业时间不一致时,应采取确保各场所人员安全疏散的措施。具有电气火灾危险的场所应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有条件的地区应将超大城市综合体纳入城市消防物联网远程监控系统,强化对其消防设施运行管理情况的动态监测。 (九)加大监督执法力度。 三、落实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四、提升单位自防自救能力 五、扎实做好灭火应急救援准备。 公安部消防局 2016年4月25日 苏 州 市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局 文 件苏住建设〔2016〕4号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建筑装饰、建筑幕墙、建筑智能化、轻型钢结构等专项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的实施意见各市、区住建局, 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委员会,各施工图审查机构:为加强我市建筑装饰装修、建筑幕墙、建筑智能化、轻型钢结构等专项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以及省住建厅有关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一、审查范围 1.装饰装修部分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及以上,或工程投资额在 50 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公共娱乐场所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装饰装修部分建筑面积在 1000 平方米及以上,或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其他公共建筑。 2.工程投资额在 50 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建筑智能化和轻型钢结构工程。二、审查内容审查内容主要包括:是否符合国家、省有关规范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否损害公共利益;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以及相关人员的行为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审查的内容。三、审查程序 1.施工图设计完成后,由建设单位与具备相应认定资格的审查机构签订施工图审查委托合同,并填写施工图审查报审表,向审查机构报送符合审查条件规定涉及的批件、资料、图纸及证明材料等资料,施工图审查机构按国家及我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进行审查。 2.审查机构对施工图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审查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审查合格书,并在项目全套施工图(包括须经审查的设计变更文件)的每一张图纸上加盖审查专用章。审查不通过的,审查机构应当出具审查意见书。审查意见书应将审查中发现的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建设单位、设计企业及注册执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的问题逐一列出。对审查机构出具的审查意见书,建设单位应责成原设计企业进行修改调整,并将修改后的施工图报原审查机构复审。 3.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审查通过的施工图。确需修改的,凡涉及规定的审查内容,建设单位应当将修改后的施工图送原审查机构重新审查。四、申报条件建设单位(业主)在申报工程施工图审查时,应具备下列条件: 1.审查的项目已按有关规定办理了合法手续。 2.审查的项目已按规定签订了设计合同,并进行了设计合同备案,施工图已全部完成。五、相关要求 1.申报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图审查时,装饰设计单位应对建筑物的原设计用途、使用环境和工程结构是否改变作出承诺说明。 2.建筑装饰工程若对建筑物的原设计用途、使用环境和工程结构有改变且影响结构使用安全的,应由建筑物原设计单位或由业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结构使用的安全性进行复核并进行加固设计,加固设计文件须与装饰设计文件一同报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 3.施工图的审查时限自正式受理审查之日起原则上不超过下列时限:大型工程为15个工作日,中型及以下工程为10个工作日(以上时限不包括施工图修改时间和审查机构的复审)。 4.凡列入审查范围的工程项目,未取得施工图审查合格书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未加盖审查专用章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作为施工、质量监督和验收的依据。未列入审查范围的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的发放,按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办理。六、审查收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收费按照江苏省、苏州市物价局相关文件规定执行。七、实施时间 1.本实施意见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苏州市建设局印发的《关于开展建筑装饰装修、建筑智能化、建筑幕墙、轻型钢结构等专项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通知》(苏建规〔2006〕17号)同时废止。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6年5月9日图审中心邀请专家举办重点工程技术交流会 2016年6月15日下午,为服务重点工程建设,积极配合昆山西部医疗中心项目快速、有序推进,昆山图审中心邀请项目设计单位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朱炳寅总工程师朱总朱总住建部、省住建厅发布一批国家、行业、江苏省地方标准、标准设计住建部、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现批准《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修缮标准》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376-2015,自2016年5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7.1.2、7.1.5、7.1.6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现批准《热处理带肋高强钢筋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为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编号为苏DGJ32/TJ202-2016,自2016年5月1日起实施。 现批准《江苏省游泳场馆建筑节能设计技术规程》为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编号为DGJ32/TJ205-2016,自2016年7月1日起实施。现批准《装配整体式混凝土剪力墙结构技术规程》为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编号为苏DGJ32/TJ125-2016,自2016年9月1日起实施。修编替代原《预置装配整体式剪力墙结构体系技术规程》 DGJ32/TJ125-2011。以上规范、标准、规程、标准设计分别由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中国计划出版社、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站组织出版、发行。、通风、空气调节和照明的总能耗应分别减少65%、50%。甲类建筑因仅靠表一:第二季度全市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量汇总月份 建筑工程 违反“强标”数 违反“强条”数 项目数量 子项个数 建筑面积 万平米 四 43+7 175+39 135.03+10.45 1052 188 五 43+5 155+65 108.47+36.70 795 143 六 25+2 74+11 75.39+3.88 321 42 合计 111+14 404+115 318.89+51.03 2168 373 注:“强条”为“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强标”为规范中“必须、应”执行的条款。“+”后面为重审项目 表二:第二季度全市主要勘察单位违反强制性条文、标准情况汇总勘察单位名称 项目个数 违反强条 违反强标 违反强条数/每项 违反强标数/每项 无锡市民用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1 0 0 0 0.00 苏州立诚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6 0 0 0 0.00 上海岩土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4 0 0 0 0.00 昆山华一岩土勘察工程有限公司 18 0 3 0 0.17 苏州市民用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 4 0 1 0 0.25 江苏建材地质工程勘察院 3 0 1 0 0.33 昆山市城建发展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5 0 2 0 0.40 苏州同高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25 0 12 0 0.48 中国建筑西南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2 0 1 0 0.50 昆山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6 0 3 0 0.50 江苏省第二地质工程勘察院 7 0 4 0 0.57 江苏华信勘测设计有限公司 1 0 1 0 1.00 常州市基础工程公司 2 0 2 0 1.00 江苏南京地质工程勘察院 2 0 2 0 1.00 江苏苏州地质工程勘察院 5 0 7 0 1.40 浙江省工程勘察院 3 0 5 0 1.67 昆山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 3 0 6 0 2.00 苏州中岩勘察有限公司 1 0 2 0 2.00 无锡水文工程地质勘察院 1 0 3 0 3.00 苏州华邦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5 0 17 0 3.40 江苏常州地质工程勘察院 2 0 7 0 3.50 表三:第二季度全市主要设计单位违反强制性条文、标准情况汇总设计单位名称 项目个数 违 反强 条数 违 反强 标数 违反强条数 /每万m2 违反强条数 /每项 淮安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1 0 2 0.00 0.00 上海核工程研究设计院 1 0 0 0.00 0.00 上海联创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1 0 24 0.00 0.00 苏州市民用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 2 0 9 0.00 0.00 益阳市建筑设计院 3 0 10 0.00 0.00 江苏工民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1 0 7 0.00 0.00 昆山开发区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4 0 14 0.00 0.00 上海众鑫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1 1 40 0.24 1.00 中衡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 1 22 0.41 1.00 昆山市城建发展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8 7 91 0.44 0.88 苏州越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9 22 144 0.49 2.44 苏州中海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6 17 135 0.52 2.83 上海中森建筑与工程设计顾问有限公司 2 17 132 0.56 8.50 上海天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1 5 46 0.63 5.00 亚瑞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3 2 37 0.63 0.67 北京龙安华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3 5 9 0.64 1.67 南京市凯盛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1 1 11 0.67 1.00 南京长江都市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1 7 42 0.80 7.00 中铁时代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6 3 20 0.82 0.50 悉地(苏州)勘察设计顾问有限公司 1 5 30 0.82 5.00 中国建筑技术集团有限公司 1 1 12 0.86 1.00 上海海天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2 18 85 0.87 9.00 昆山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5 9 72 0.88 1.80 苏州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7 26 219 0.89 3.71 建学建筑与工程设计所有限公司 2 6 17 0.97 3.00 上海创霖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1 1 8 1.00 1.00 苏州市天地民防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1 1 6 1.00 1.00 同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集团 有限公司 1 6 61 1.05 6.00 深圳华森建筑与工程设计顾问有限公司 1 14 69 1.44 14.00 信息产业电子第十一设计研究院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3 7 39 1.59 2.33 苏州立诚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12 34 124 1.61 2.83 苏州九城都市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1 2 29 1.78 2.00 上海都市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5 20 69 1.82 4.00 无锡中粮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2 3 19 1.91 1.50 江苏省纺织工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1 2 3 2.00 2.00 苏州市新宇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1 21 67 2.48 21.00 大连凯杰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1 8 32 2.50 8.00 淮安市教育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2 7 12 2.62 3.50 苏州同创建筑事务所有限公司、苏州立诚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1 4 8 2.66 4.00 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 4 12 2.72 4.00 苏州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1 6 21 3.47 6.00 广东省轻纺建筑设计院 1 14 62 3.67 14.00 苏州中兴华涵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1 4 13 4.00 4.00 苏州伟业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1 7 26 4.21 7.00 辽宁金海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1 26 80 7.39 26.00 表四:第二季度全市勘察设计文件违反强制性条文分布汇总专 业 强 制 性 条 文 违 反 次 数 专 业 强 制 性 条 文 违 反 次 数 建筑 GB50016-2014第7.2.4条 12 建筑 GB50016-2014第5.5.15条 3 GB50016-2014第7.3.5.3条 10 GB50016-2014第5.5.17条 3 GB50016-2014第8.1.8条 10 GB50016-2014第6.4.11条 3 GB50016-2014第6.1.1条 9 GB50016-2014第6.4.3.4条 3 GB50016-2014第3.3.2条 7 GB50067-2014第4.2.1条 3 GB50016-2014第3.4.1条 6 JGJ100-2015第3.1.7条 13 GB50016-2014第5.5.21条 5 DGJ32/J26-2006第4.11.1条 3 GB50016-2014第6.4.11.1条 5 DGJ32/J26-2006第8.5.2条 3 GB50016-2014第5.5.18条 4 DGJ32/J26-2006第4.11.4条 2 GB50016-2014第6.4.2条 4 DGJ32/J26-2006第4.3.1条 2 GB50016-2014第3.6.6条 3 DGJ32/J26-2006第4.6.5条 2 GB50016-2014第5.2.2条 3 DGJ32/J26-2006第7.4.1条 2 结构 GB50011-2010第6.3.3.2条 11 结构 GB50007-2011第8.5.13条 3 GB50011-2010第6.3.3.3条 9 GB50009-2012第5.1.1条 11 GB50011-2010第4.1.6条 3 GB50009-2012第5.1.2条 3 GB50011-2010第5.1.1条 3 GB50017-2003第8.9.3条 3 GB50010-2010第11.3.6条 4 JGJ3-2010第7.2.17条 10 GB50010-2010第8.5.1条 2 JGJ3-2010第6.3.2条 9 给排水 GB50015-2003 2009 第3.2.4C条 12 给排水 GB50974-2014第4.3.9.2条 6 GB50015-2003 2009 第3.2.5C条 2 GB50974-2014第5.1.13.2条 3 GB50084-2001 2005 第6.5.1条 5 GB50974-2014第9.2.3条 3 GB50084-2001 2005 第5.0.1条 4 GB50974-2014第5.2.4.1条 2 GB50140-2005第7.1.3条 10 GB50974-2014第5.2.6.2条 2 GB50140-2005第7.1.2条 3 电气 GB50016-2014第10.1.6条 3 电气 GB50016-2014第10.3.3条 3 GB50016-2014第10.1.10条 3 GB50364-2005第6.3.4条 3 暖通 GB50736-2012第7.2.1条 2 第二季度施工图设计文件主要质量问题主要技术问题 典型工程 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 设计单位 建 筑 专 业 ⒈高层住宅管道井的门开向消防电梯前室,不符合强条GB50016-2014第7.3.5条 花桥项目 60、61#楼 昆山万科房地产有限公司 南京长江都市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鼎耀花园 10、11#楼 昆山鼎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苏州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时代中央社区 4号地块1#楼 昆山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苏州越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⒉未在每层适当位置设置消防救援窗,不符合强条GB50016- 2014第7.2.4条 苇城路项目幼儿园、商业物业 昆山创和置业有限公司 深圳华森建筑与工程设计顾问有限公司 生产车间A、B、C栋,食堂D栋 苏州春秋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悉地 苏州 勘察设计顾问有限公司 金属容器厂房 昆山市锦宏压力容器制造有限公司 中铁时代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⒊建筑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未设置高度≥1.2m的实体墙,不符合强条GB50016-2014第6.2.5条、DGJ32/J26-2006第8.4.5.6条 厂房 昆山德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苏州立诚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隆泰尚景苑住宅楼 昆山隆泰置业有限公司 苏州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⒋防火墙未高出屋面0.5m及以上,不符合强条GB50016-2014第6.1.1条 汽车配件制造中心、仓储中心 昆山晟安投资有限公司 苏州立诚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厂房,仓库1、2 友昌母婴用品 中国 有限公司 大连凯杰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5号房扩建 海斯坦普汽车组件(昆山)有限公司 信息产业电子第十一设计研究院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⒌机动车库基地出入口未见设置减速安全设施,不符合强条JGJ100-2015第3.1.7条 四期地库三期地库 苏州宇润置业有限公司 南京市凯盛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地下停车场 江苏省昆山中学 苏州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苇城路项目 D1地下室 昆山创和置业有限公司 深圳华森建筑与工程设计顾问有限公司 ⒍消防水泵房采取防水淹的技术措施,GB50016-2014第8.1.8条 厂房 昆山德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苏州立诚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时代中央社区 4号地块9#楼 昆山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苏州越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⒎住宅公共出入口位于阳台下部,未采取防坠落措施,不符合强条DGJ32/J26-2006第4.11.4条 东晶国际花园33、39、50#楼 昆山神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都市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碧悦湾花园 25#楼 昆山东方骏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苏州中海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⒏总图中建筑之间的距离,不符合强条GB50016-2014第3.4.1条 3#厂房 昆山市乐浦强村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苏州越城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C1~C5厂房 昆山远望谷物联网产业园有限公司 苏州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成品仓库 昆山科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苏州立诚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⒐总图总停车场距建筑的距离,不符合强条GB50067-2014第4.2.1条 办公楼 昆山吉鑫祥车业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都市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厂房,仓库1、2 友昌母婴用品 中国 有限公司 大连凯杰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⒑疏散走道在防火分区处未采用常开甲级防火门,不符合强条GB50016-2014第6.4.10条 宿舍楼 昆山科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苏州立诚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B1办公楼 江苏金发科技新材料有限公司 广东省轻纺建筑设计院 ⒒防火墙设置在框架梁上,框架梁等承重结构的耐火极限低于防火墙的耐火极限,不符合强条GB50016-2014第6.1.1条 B厂房 1#厂房 昆山锐普电子有限公司 建学建筑与工程设计所有限公司 车间一改造 昆山市胜源新环保纸业有限公司 江苏省纺织工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⒓建筑内的疏散门开启方向、开启后减小走道的疏散宽度,不符合强条GB50016-2014第6.4.11条 B1办公楼 F1食堂 江苏金发科技新材料有限公司 广东省轻纺建筑设计院 鼎耀花园 1、2#楼 昆山鼎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苏州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沪士生活广场1#楼 昆山沪士房地产有限公司 辽宁金海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⒔疏散走道开向合用前室的门以及前室通向楼梯间的门,未采用乙级防火门,不符合强条GB50016-2014第6.4.3.4条 2~6#楼 宁沪置业(昆山)有限公司 同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集团 有限公司 研发车间 昆山科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苏州立诚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⒕阳台栏杆 开敞走廊栏杆 未设计防止儿童攀登措施,不符合强条 DGJ32/J26-2006第4.6.5条 中南世纪城 27、28#楼 昆山中南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苏州中海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千灯商住项目8#楼 昆山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上海中森建筑与工程设计顾问有限公司 ⒖商铺2层只有一个安全出口,违反GB50016-2014第5.5.8条,第5.5.21条 沪士生活广场1#楼 昆山沪士房地产有限公司 辽宁金海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公元壹号名邸D12#(商业) 昆山钜康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上海海天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结 构 专 业 ⒈电梯机房、空调机房、阳台、消防疏散楼梯、走廊等活荷载取值不符合强条GB50009-2012 第5.1.1条 沪士生活广场1#楼 昆山沪士房地产有限公司 辽宁金海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时代中央社区4号地块地下室二 昆山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苏州越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碧悦湾花园 1#地下汽车库 昆山东方骏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苏州中海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⒉未计算斜交抗侧力构件方向的水平地震作用,不符合强条JGJ3-2010第4.3.2.1条、GB50011-2010第5.1.1条 通澄路东马鞍山路南地块 一期 2#地下汽车库 苏州辰达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苏州中海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花桥项目地下车库C区 昆山万科房地产有限公司 南京长江都市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⒊未对钢柱柱脚采取包裹措施,或其包裹高度偏小,不符合强条GB50017-2003第8.9.3条 1#厂房 昆山艺饰家艺术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苏州立诚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新建厂房(五) 昆山市烨涛商贸有限公司 上海都市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⒋框架梁纵向受拉钢筋配筋率,不符合强条GB50010-2010第11.3.6.1条、JGJ3-2010第6.3.2.2条 中南世纪城 27、28#楼 昆山中南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苏州中海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1、2#厂房 昆山市丰日机械有限公司 淮安市教育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⒌抗震等级为一、二、三级的剪力墙,其分布钢筋配筋率<0.25%,不符合强条JGJ3-2010第7.2.17条 通澄路东马鞍山路南地块 一期 21#楼 苏州辰达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苏州中海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鼎耀花园 1、2#楼 昆山鼎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苏州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时代中央社区 4号地块1#楼 昆山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苏州越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⒍框架梁梁端截面下部钢筋面积与上部钢筋面积之比<0.3 抗震等级二、三级 ,不符合强条GB50011-2010第6.3.3.2条、JGJ3-2010第6.3.2.3条 花桥项目 60、61#楼 昆山万科房地产有限公司 南京长江都市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B1办公楼 江苏金发科技新材料有限公司 广东省轻纺建筑设计院 苇城路项目商业物业 昆山创和置业有限公司 深圳华森建筑与工程设计顾问有限公司 ⒎框架梁梁端箍筋加密区的长度、间距、直径,不符合强条GB50011-2010第6.3.3.3条、JGJ3-2010第6.3.2.4条 沪士生活广场1#楼 昆山沪士房地产有限公司 辽宁金海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苇城路项目 10、13、16#楼 昆山创和置业有限公司 深圳华森建筑与工程设计顾问有限公司 鼎耀花园 10、11#楼 昆山鼎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苏州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⒏有许多荷载遗漏、有大量的构件图中配筋小于计算 苇城路项目 6、10#楼 昆山创和置业有限公司 深圳华森建筑与工程设计顾问有限公司 B1办公楼 江苏金发科技新材料有限公司 广东省轻纺建筑设计院 千灯商住项目8~13#楼 昆山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上海中森建筑与工程设计顾问有限公司 ⒐活荷载的折减系数不符合GB50009-2012第5.1.2条 沪士生活广场1#楼 昆山沪士房地产有限公司 辽宁金海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汽车配件制造中心 昆山晟安投资有限公司 苏州立诚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F1食堂 江苏金发科技新材料有限公司 广东省轻纺建筑设计院 ⒑未计算桩基沉降,不符合强条JGJ94-2008第3.1.4条或GB50007-2011第8.5.13条 时代中央社区4号地块地下室二 昆山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苏州越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张浦供电所业务用房 江苏省电力公司昆山市供电公司 昆山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勘 察 专 业 ⒈抗震设防乙类建筑,未布波速测试孔,不符合强标GB50011- 2010第4.1.3条 自行车、电动助力车及轮椅搬迁扩建生产项目 世同金属(昆山)有限公司 苏州同高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甲类仓库乙类仓库 昆山龙腾光电有限公司 江苏苏州地质工程勘察院 ⒉未查明软土的固结历史,结构破坏对强度和变形的影响,不符合强标GB50021-2001第6.3.2条 B1办公楼 F1食堂 江苏金发科技新材料有限公司 苏州同高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鼎耀花园1、 2#,10、11#楼 昆山鼎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浙江省工程勘察院 厂房、仓库 昆山岱德机械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中岩勘察有限公司 ⒊对厚层高灵敏度淤泥质软土场地,桩型建议,不符合强标DGJ32/TJ109-2010第3.3.1条 金属容器厂房 昆山市锦宏压力容器制造有限公司 苏州同高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校区迁建一期工程 硅湖职业技术学院 江苏苏州地质工程勘察院 ⒋桩基工程,未提出桩长、桩径方案的建议,不符合强标GB50021-2001第4.9.8条 1款、JGJ72-2004第8.3.2条第2款 地下停车场 江苏省昆山中学 苏州华邦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E区住宅、车库 昆山鹿鸣置业有限公司 江苏常州地质工程勘察院 ⒌未评价微承压水对地基稳定性的影响,不符合强标GB50021- 001第7.3.2条 地下停车场 江苏省昆山中学 苏州华邦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车间、仓库水池泵房 昆山科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苏州同高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⒍未预测地基变形性状,不符合强标GB50021-2001第4.1.1条第2款 研发中心 5号房扩建 海斯坦普汽车组件(昆山)有限公司 江苏建材地质工程勘察院 A区高层办公楼二期地下车库 昆山鹿鸣置业有限公司 江苏常州地质工程勘察院 ⒎未提供地下水(潜水或微承压水)的历史水位,不符合JGJ72-2004第5.0.2条、GB50021-2001第7.1.1条 远望谷物联网产业园 昆山远望谷物联网产业园有限公司 苏州同高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年丰东扩动迁小区 昆山市阳澄湖房产有限责任公司 江苏省第二地质工程勘察院 ⒏建议降水,未评价预测降水对环境的影响,不符合强标GB50021-2001第4.8.10条、JGJ72-2004第8.7.1条第2款 时代中央社区 4号地块 昆山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苏州华邦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2~6#楼 宁沪置业(昆山)有限公司 江苏苏州地质工程勘察院 碧悦湾花园 昆山东方骏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西南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⒐地下水 土 的腐蚀性判定,不符合强标GB50021-2001第12.2.1条及12.2.4条 手机数字摄像模组生产项目2#厂房 昆山丘钛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昆山华一岩土勘察工程有限公司 临时售楼处 伟盈(昆山)灯饰有限公司 苏州光华岩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给 排 水 专 业 ⒈喷淋末端试水装置未设于最不利点喷头处或缺末端试水装置,不符合强条GB50084-2001 2005 第6.5.1条 B1办公楼 江苏金发科技新材料有限公司 广东省轻纺建筑设计院 千灯商住项目车库(人防部分) 昆山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上海中森建筑与工程设计顾问有限公司 厂房,仓库1、2 友昌母婴用品 中国 有限公司 大连凯杰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⒉消防水箱(池)缺就地液位显示装置、最低或最高报警水位,不符合强条GB50974-2014第4.3.9.2条 沪士生活广场1#楼 昆山沪士房地产有限公司 辽宁金海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B1办公楼 江苏金发科技新材料有限公司 广东省轻纺建筑设计院 宿舍楼 昆山科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苏州立诚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⒊消防水箱 池 进水管口最低点高出溢流边缘的空气间隙小于150mm,不符合强条GB50015- 2003(2009)第3.2.4C条 沪士生活广场1#楼 昆山沪士房地产有限公司 辽宁金海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B-1、B-2仓库 昆山普石仓储有限公司 中衡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楼、厂房,组装车间 昆山德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苏州立诚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⒋消防水泵吸水管布置有气囊,不符合强条GB50974-2014第5.1.13.2条 沪士生活广场1#楼 昆山沪士房地产有限公司 辽宁金海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设备房 昆山吉鑫祥车业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都市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⒌灭火器配置级别或保护距离不够,不符合强条GB50140-2005第7.1.2条或第7.1.3条(或5.2.2条) 同春路幼儿园 昆山学海文化用品有限公司 昆山市城建发展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地下停车场 江苏省昆山中学 苏州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鼎耀花园 1、2#楼 昆山鼎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苏州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⒍消防水箱出水口缺防旋流器或防止旋流器保护高度不足,不符合强条GB50974-2014第5.2.6.2条 纬视晶三期工程消防改造工程 纬视晶光电 昆山 有限公司 上海都市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校区迁建一期工程―办公楼 硅湖职业技术学院 苏州市新宇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⒎雨水或中水回用管道缺误接、误用、误饮等措施,不符合强条GB50400-2006第7.3.9条、GB50336-2002第8.1.6条 厂房,仓库1、2 友昌母婴用品 中国 有限公司 大连凯杰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校区迁建一期工程―办公楼 硅湖职业技术学院 苏州市新宇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⒏消防电梯基坑缺排水设施或有效容积不足,不符合强条GB50974-2014第9.2.3条 研发中心二期工程 正新橡胶(中国)有限公司 苏州伟业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校区迁建一期工程―办公楼 硅湖职业技术学院 苏州市新宇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电 气 专 业 ⒈太阳能支架无接地措施,不符合强条GB50364-2005第6.3.4条 苇城路项目6、10、13、16#楼 昆山创和置业有限公司 深圳华森建筑与工程设计顾问有限公司 2~6#楼 宁沪置业(昆山)有限公司 同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集团 有限公司 鼎耀花园1、2#, 10、11#楼 昆山鼎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苏州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⒉配电室、消防水泵房无备用照明,不符合强条GB50016-2014第10.3.3条 1、2#厂房 昆山市丰日机械有限公司 淮安市教育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4#厂房 昆山申一纺织有限公司 苏州立诚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⒊需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场所或部位未设火警系统,不符合强条GB50016-2014第8.4.1条 3#厂房 世同金属(昆山)有限公司 苏州越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照明产品生产加工二期厂房A、C 江苏宜美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昆山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⒋应急照明线路无防火措施或消防配电线路未敷设在封闭式金属槽盒中,不符合强条GB50016-2014第10.1.10条 3#厂房 昆山铭斯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苏州立诚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1#仓库 昆山益嘉粮食工业有限公司 无锡中粮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⒌疏散走道未设疏散照明,不符合强条GB50016-2014第10.3.1.5条 1#厂房 昆山恒德瑞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昆山市城建发展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⒍无一级负荷的两个电源“当一个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个电源不应同时受到损坏”的要求,不符合强条JGJ16-2008第3.2.8条 鹿同项目地下车库C区 昆山鹿同置业有限公司 上海天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⒎非消防与消防设备共用ATSE,不符合强条GB50016- 2014第10.1.6条 上海福园1#公寓 苏州华纺房地产有限公司 昆山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暖 通 专 业 ⒈未见空调负荷计算书,不符合强条GB50019-2003第6.2.1条、GB50736-2012第7.2.1条 祝家甸村古砖窑保护与改造―配套生活功能用房 昆山锦鸿城乡一体化建设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B1办公楼 F1食堂 江苏金发科技新材料有限公司 广东省轻纺建筑设计院 1#仓库 昆山益嘉粮食工业有限公司 无锡中粮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昆图审2016〕2号各勘察设计及相关单位2016年124个 519个子项 ,面积369万平方米。在施工图审查过程中,查出勘察设计单位违反强制性条文共373条,违反一般性条文2168条,设计单位违反强制性条文1.011条/万m2。本季度每万m2违反强条数有所降低,但总次数仍然较高,主要原因,首先是建设单位无节制的压缩设计周期,使设计单位疲于应付,赶工期现象严重,来不及校对、审核,未能起到校对、审核的作用;二是勘察设计人员责任心不强,专业之间缺乏协作意识,同专业之间各自为阵,不同子项相同专业的通用做法五花八门,既增加了施工难度又容易引起小业主投诉;三是对既有项目的改造不熟悉,相关规范不掌握,有的为了通过审查还弄虚作假。如,上海都市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在某项目的改造设计环节,未能充分了解项目的既有现状,图纸中注明的原有消防水池、消火栓参数与竣工图不符,性质极其恶劣,这样的图纸如果蒙混过关,将留下严重的消防安全隐患。现将二季度设计文件质量较差的项目通报如下,望各有关单位及个人引以为戒,制定合理的设计周期,加强质量控制,履行岗位职责,把各级责任制落到实处,提高勘察设计质量,避免类似问题重复发生。 设计单位 项目名称 主要问题 广东省轻纺建筑设计院 B1办公楼 F1食堂 建筑专业:违反强制性条文6条,一般性条文15条,如开向疏散梯间的门,当其完全开启时,减少楼梯平台的有效宽度;疏散走道在防火分区处未设常开的甲级防火门;建筑面积大于120O的房间,仅设一个疏散门等,均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设计不认真,问题较多,存在安全隐患结构专业:违反强制性条文3条,安全性问题6条,一般性条文15条,整体设计质量不高,如有较多的荷载取值不够,大量的构件配筋不足,设计带转换梁柱的框架结构,结构抗震性能不佳,且不经济给排水专业:违反强制性条文3条,一般性条文17条,对地方标准、政策文件不了解,技术交流多次,回复时仍存在不少问题,如:喷淋末端试水未设于最不利点喷头处,喷淋流量未按照大空间设计,屋顶消防水箱缺最低报警水位和就地液位显示装置暖通专业:违反强制性条文1条,设计深度及其它问题8条,如缺空调负荷计算书,冷却水及地埋管均二次设计,图中错误多,缺失内容多 辽宁金海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某广场1#楼 建筑专业:违反强制性条文10条、一般性条文25条,如:住宅、商业、客房混用安全出口,且2层商业只有1个安全出口,楼梯间及其前室的门净宽不够,等,存在诸多安全隐患结构专业:违反强制性条文6条、安全性问题4条、一般性条文10条、设计深度及其它20条,如多处活载取值不满足规范要求,大量框架梁、框架柱基本抗震构造措施违反强制性条文,常规问题太多,内部校审不严给排水专业:违反强制性条文7条、一般性条文15条,图面质量不高,如:灭火器配置级别和保护距离均不足,多处车位上方无喷头,消防水泵吸水管布置有气囊,消防水池进水管与溢流水位空气间隔不足电气专业:违反一般性条文20条,无障碍住房设计不到位:如无障碍客房及卫生间未设求助呼叫按钮,无障碍客房未设(火灾)声光警报器;地下车库照明未采取节能控制措施;燃气炉房未设可燃气体探测器;未显示消防水箱(屋顶)水位;低压压力开关及流量开关未直接控制启动消火栓泵;排烟风机房、新风机房未设消防专用电话分机等,错误较多,设计、校审未能尽责暖通专业:温度、负荷不统一,排烟设计混乱(自然排烟不满足要求),主机参数也不一致,热泵60/50℃错误 上海中森建筑与工程设计顾问有限公司 某商住项目8~13#楼 建筑专业:违反强制性条文2条,一般性条文10条,有些户型起居室、卧室、厨房面积太小,短边尺寸较小,易引起小业主投诉结构专业:违反强制性条文3条,安全性问题10条,一般性条文15条,匆忙出图,内部校审把关不严、管理混乱,流于形式,如有许多荷载遗漏,大量的配筋不够,图面质量差,计算书打印不清晰、装订错误百出张冠李戴 上海都市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1、2#厂房,仓库,办公楼 结构专业:违反强制性条文3条,安全性问题5条,违反一般性条文10条,如办公楼结构计算周期折减系数取值1.0,底层计算高度小于实际较多,厂房、仓库钢柱脚设计形式不一致,混凝土柱配筋不满足最小配筋率要求,刚架计算混乱、多数节点设计不满足计算要求给排水专业:违反强制性条文4条;一般性条文7条,存在问题较多,如:厂房、仓库灭火器保护距离不足,消防水泵吸水管布置有气囊,消防水池进水管与溢流水位空气间隔不足 昆山市建设工程设计施工图审查中心 2016年7月15日抄报:沈晓明副市长抄送:昆山市住建局总工室 打字:唐媛媛 校对:郭莲桃关于住宅建筑空调室外机搁板设计的一些看法撰稿人:游 剑 高级工程师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暖通空调)一、存在问题最近几年,住宅建筑中关于空调位置的设计出现了几个新的动向,主要表现在: 1、室外机的安装位置设计不合理,用户难以安装和维修,有的还不能满足空调散热要求。如有的空调室外机搁板设置在只有一面开口的竖向凹槽内,其他三面均为实体墙,形成进排风短路,不满足散热要求,安装更是无法实现。昆山曾经出现了空调安装公司看了现场后,做出退货、拒绝安装的案例。这个问题主要是在做方案和规划时,未考虑后续安装的问题,到了施工图阶段,已经木已成舟,很难修改。 2、仅设计设备平台,不设计分体空调搁板。建设方称设备平台用于安装中央空调,但交房时中央空调又未统一安装到位,使得后期小业主选择分体空调时无处安装,有的就用角钢支架和膨胀螺栓把室外机挂置于外墙上,留下安全隐患。(实际上所谓的“设备平台”有很大一部分是为了“偷”面积) 3、借用飘窗顶板安装空调(没有明确规定上下层空调的安装位置,工人安装时只考虑自己安装方便,一般都放于下层住户的飘窗顶板上)。空调只是住宅建筑中的设备之一,但因空调安装维修、噪音等问题引起的邻里纠纷及投诉,甚至安全隐患占比却很高,应引起各方重视。二、规范、标准及政策规定 1、《江苏省住宅设计标准》(DGJ32/J26-2006)第10.4.6条规定:未设置集中采暖(空调)的住宅建筑,应设计统一的分体空调器室外机安放搁板,室外机的位置应有利于空调器夏季排放热量,冬季吸收热量,并防止对相邻室内产生热污染及噪声污染,另外,应便于安装维修。不应采用金属支架或膨胀螺栓外挂外机。第7.2.1条~第7.2.4条对空调外机搁板的设置、有组织排水都做了相应的规定。 2、《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第8.6.1~8.6.3条及第5.6.8条对空调的安装、维修、有组织排水和散热要求也做了类似规定。 3、苏州市规划局文件(苏规管(2014)8号文):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苏州市实施细则之一“指标核定规则”(2015年版)中第3.4.7条规定: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设备平台可不计入容积率:⑴位于主体结构外;⑵整栋建筑统一设计并安装集中空调(须经规划核实),且没有另行设计分体空调搁板;….. 经向规划部门了解,从2015.1.1起规划批准的项目,凡是有设备平台的,验收时设备必须到位,即满足集中空调的要求,方可不设分体空调搁板。三、分析与建议设计有设备平台时,交房时“设备”及其管线必须设计、安装到位,并便于散热、将来维修等。带有飘窗的住宅建筑,很多业主会将空调室外机放置在飘窗上方(设计也标注在飘窗板上面放置空调外机)。问题是空调外机到底应该放在自己家飘窗上方的顶板上,还是下层飘窗上方的顶板上?设计人员尤其建筑设计人员,对此不重视,表达随意;方案阶段、立面规划时,也基本没有考虑此问题。造成现实生活中各式各样的安装方式都有。室外机安装在自家飘窗上方的顶板上离室内机(挂壁机)较近,管线短,相对合理,但安装困难,要到楼上别人家里才方便安装室外机,还有可能对楼上人家造成一定的热污染及噪声污染;如放置在楼下人家飘窗上方的顶板上安装方便,在自己家就可以向下面吊装室外机,但放在别人窗户的顶上,总归不太恰当(飘窗顶板属于外墙的一部分,产权是属于整个楼的业主,还是仅仅属于本户业主,也颇有争议),室外机启停时,对楼下人家也会造成一定的干扰;随着时间的推移,飘窗板还可能造成开裂或者漏水,更是会引起邻里纠纷。另外,规范还要求空调搁板处要考虑有组织排水,实际上,空调外机放置在飘窗上方时很难做到有组织排水,对建筑外墙、对小区环境,也有一定的影响。建议尽量不要利用飘窗顶板来代替规范要求的空调搁板,宜按规范要求单独设计空调搁板,充分考虑建筑立面、空调安装维修及散热、对相邻室内不能产生热污染及噪声污染因素,合理布置。总之,要精心规划设计,无论是设置在设备平台上的中央空调,还是分体空调,一定要设计到位,建筑、结构、水、电气配合设计(如室外机位置、搁板、外墙空调洞、室外机荷载、配电、冷凝水有组织排放等);还要考虑后续管线施工的可能性和便利性,室外机位置应便于安装、维修及散热,应统一规划室外机位置及搁板,不能用角钢支架(与土建结构不同寿命,有严重安全隐患,尤其现在都是30几层近百米高的高层住宅,危险性更大,室外机随时都有脱落的危险),室内进深较大时还应考虑如何排水。现在高层住宅越来越多,业主对住宅的品质要求也越来越高。开发商从销售的角度出发,会通过设计设备平台的形式赠送面积,吸引买家,设计人员要研究规范,了解要求,还要考虑后期的安装维护和安全隐患,平衡各方利益,才能设计出既满足规范和规定,又符合市场,还没有安全隐患的建筑,为和谐居住做出设计师应有的贡献。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电气专业需注意的几个问题 撰稿人:于香玲 高级工程师 注册电气工程师(供配电)《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实施已一年有余,14版与06版相比存在诸多差异,电气章节增加了许多新规定,另外还有些电气内容列在了在建筑章节中,图审时发现有不少设计师执行中存在遗漏或误解。下面着重对图审时发现的几个常见问题涉及的条文做些简要解释,以便设计师更好地理解把握。一、表5.1.1 民用建筑的分类中注2:宿舍、公寓等非住宅类居住建筑的防火要求,应符合本规范有关公共建筑的规定。本规范主要起草人之一王炯老师在规范培训时这样解释:居住建筑和住宅建筑有所不同,居住建筑的范围大于住宅建筑。宿舍、公寓等为居住建筑,但应属于公共类型的居住建筑,它的人员流动性和不稳定性远远大于住宅建筑(因住宅是以居家的形式居住,住宅建筑的火灾危险性要比宿舍、公寓等的火灾危险性小)。规范条文解释又进一步详细说明:酒店式公寓的用途及火灾危险性与旅馆建筑类似,其防火要求就需要根据有关旅馆建筑的要求确定。按防火要求符合公共建筑的规定,宿舍、公寓的电气设计就要按第8.4.1条第11款和12款的公共建筑的要求,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其中酒店式公寓还需符合第7款(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旅馆建筑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另外还要按10.3.1.4条在疏散走道设置疏散照明。 二、6.4.2.2 封闭楼梯间除楼梯间的出入口和外窗外,楼梯间的墙上不应开设其他门、窗、洞口。 2016年5月7日苏州消防支队消防规范培训时专业人士已明确:仅限于住宅的电表箱可以按照技术指南第67条的规定执行。由此可见,厂房、仓库和公共建筑封闭楼梯间不能再设置配电箱。审图时发现不少设计师未严格执行此规范,仍按过去习惯做法,在楼梯间进线,配电箱或明装或嵌∏底坝谏鲜鏊列场所的封闭楼梯间墙上。另外还需注意,即便是住宅的封闭楼梯间内允许设置配电箱,也要注意安装高度和安装方式,不应减少楼梯间宽度,不应影响人员疏散(6.4.1.3条“疏散楼梯间内不应有影响疏散的凸出物或其他障碍物”)。三、8.4.1.1 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 的制鞋、制衣、玩具、电子等类似用途的厂房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本条中“电子厂房”是新增内容,图审时发现有设计师对此疏忽,漏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特别是目前昆山的电子类厂房数量较多,单体面积又大,设计师需认真按照条文面积的要求,确定是否要做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四、10.3.1 除建筑高度小于27m 的住宅建筑外,民用建筑、厂房和丙类仓库的下列部位应设置疏散照明: 1 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避难层 间 ; 5 人员密集的厂房内的生产场所及疏散走道。第1款中“避难走道、避难层 间 ”为新增内容,设计师需注意如建筑专业布置了“避难走道、避难层”,电气专业需做疏散照明;并且照度值应满足本规范10.3.2条2,3款:避难层不应低于3.0lx,避难走道不应低于5.0lx。另外避难走道还需设置应急广播和消防专用电话(规范6.4.14.6条)。第5款也为新增内容,“人员密集的厂房”在术语、条文及解释中均无相关内容,安委〔2014〕9号文对“劳动密集型企业”的规定为:凡现有同一时间容纳30人以上,从事制鞋、制衣、玩具、肉食蔬菜水果等食品加工、家具木材加工、物流仓储等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经营储存场所。需注意本条要求生产场所和疏散走道均需设置疏散照明。审查时发现不少设计师未能全面理解条文,不是仅在生产场所设置疏散照明,就是仅在疏散走道设置疏散照明;要么仅在疏散走道设置疏散指示标志灯,未布置照明灯具。还有设计师反映建筑专业因业主工艺未定,不能明确走道,无法布置走道疏散照明。目前对厂房类的装修没有审查要求,如土建送审时缺此项内容,施工和验收均按原审查通过的图纸施工,将会造成漏设疏散照明。对此情况,电气专业一定要尽到自己的责任,首先尽量让建筑专业明确走道,完整设计;实在没条件,可按经验布置疏散照明,图纸上明确待工艺确定走道后再另行调整并送有关部门审查。五、10.1.10.3 消防配电线路宜与其他配电线路分开敷设在不同的电缆井、沟内;确有困难需敷设在同一电缆井、沟内时,应分别布置在电缆井、沟的两侧,且消防配电线路应采用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针对此条,规范主要起草人之一王金元老师解释如下:我国多个城市的电气竖井、配电小间发生过电气火灾,由于消防负荷的耐火电缆和普通负荷的电缆共井敷设,普通负荷电缆自燃后发生火灾,将消防负荷的耐火电缆也一起烧掉。对火灾后的现场检查,在共井条件下,被烧掉的耐火电缆大多都是NH型的有机绝缘电缆,这种电缆标准是750度90min的耐火标准,耐火性较差。根据实验结果,NH型电缆在800度火焰条件下,只能维持通电20min,远远不能满足《民规》重要消防设备180min的火灾持续供电要求。如果由于条件限制,无法分井敷设,只能共井,那消防负荷的电缆要应采用矿物绝缘类的(由于无法预估火灾火焰温度是否在750度以下,持续时间是否小于90min,这种情况下,我们应该选用矿物绝缘类电缆)。还有,“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并非专指氧化镁电缆,只要能满足火灾条件下950度持续供电180min的要求均可。消防设计责任重大,设计师不应为了规避选用矿物绝缘类电缆,去费尽心思;电气设计不应因为造价因素违反规范(特别是牵涉面广泛的商住类项目、大型商业综合体项目)。以上是几个常见执行有误的电气专业条文,另外还有几条列在建筑章节中,设计师容易疏忽的条文。六、5.3.6 餐饮、商店等商业设施通过有顶棚的步行街连接,且步行街两侧的建筑需利用步行街进行安全疏散时,步行街两侧建筑的商铺内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疏散照明、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和消防应急广播系统。七、5.5.24.4 高层病房楼应在二层及以上的病房楼层和洁净手术部设置避难间,避难间内应设置消防专线电话和消防应急广播。八、6.2.9 建筑内的电梯井等竖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梯井内不应敷设与电梯无关的电缆、电线等。 ??3 电缆井、管道井应在每层楼板处采用不低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材料或防火封堵材料封堵。建筑内的电缆井、管道井与房间、走道等相连通的孔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九、6.3.4 电线、电缆的管道不宜穿过建筑内的变形缝,确需穿过时,应在穿过处加设不燃材料制作的套管或采取其他防变形措施,并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总之新规范在预防及减少火灾方面要求更严、更具体,设计师需认真理解执行,以“安全可靠、经济合理、技术先进、整体美观、维护管理方便”为基本设计原则,用规范指导设计。另外不要用规范作为设计的辩解,当挡箭牌,甚至钻牛角尖。当前是市场经济,各行业都在争优质,创名牌,要想有所成就,必先下本,多花本钱,单纯地省钱是不会有好作品的,做设计要从多个角度全面考虑问题。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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