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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shan

又来一条关于商铺应急照明的意见

 火..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2-11-27 09:29:40 | 显示全部楼层
当隔墙采用玻璃镜面等容易照成对空间上的错误识别时,S<400平方的商铺也需要设置“安全出口”标志灯
     
发表于 2012-11-27 09:40:3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sgf2002 于 2012-11-27 09:44 编辑


人员密集场所的定义

1.        目前最具有权威性的定义为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三条关于人员密集场所用语含义的解释。
第七十三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
(二)……
(三)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
(四)人员密集场所,是指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

2.        人员密集场所的权威定义出现在公安部消防局制定的《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A654-2006(2006-10-25发布,2007-01-01实施),主要参编单位是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和《建规》的主编单位是同一家),《建规》引用了其中的术语和定义:
“3.2人员密集场所  assembly occupancies
人员聚集的室内场所。如:宾馆、饭店等旅馆,餐饮场所,商场、市场、超市等商店,体育场馆,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览厅,金融证券交易场所,公共娱乐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老年人建筑、托儿所、幼儿园,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和集体宿舍,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的候车、候船、候机厅(楼),人员密集的生产加工车间、员工集体宿舍等。”

3.       公共娱乐场所的定义最早出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第39号令《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中(1999年5月25日):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公共娱乐场所,是指向公众开放的下列室内场所:
  (一)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
  (二)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
  (三)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
  (四)游艺、游乐场所;
  (五)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4.        《建规》5.3.15条的条文说明:
5.3.15 本条文的规定是要保证疏散人流的畅通与安全,有利于疏散门在紧急情况下能从内部快速打开。
1 …………
2 …………。本条规定的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主要指:设置有同一时间内聚集人数超过50人的公共活动场所的建筑。如宾馆、饭店,商场、市场,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的展览厅,证券交易厅,公共娱乐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养老院、托儿所、幼儿园,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和集体宿舍,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的候车、候船、候机厅(楼)等。

5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1
第3.0.3条第9款 条文说明:
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物,是指如集会、展览、博览、体育、商业、影剧院、医院、学校等建筑物。
注意与消防定义不一样。

6.        人员密集场所还出现在2004《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73号),消防类的规范、规定大多引自消防法。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所称人员密集场所,是指下列场所
    (一)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
    (二)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和集体宿舍,养老院、托儿所、幼儿园;
    (三)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的候车、候船、候机厅(楼);
    (四)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的展览厅;
    (五)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员工集体宿舍。
     
发表于 2012-11-27 09:49:49 | 显示全部楼层
人员密集场所的定义
5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1
第3.0.3条第9款 条文说明:
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物,是指如集会、展览、博览、体育、商业、影剧院、医院、学校建筑物。
sgf2002 发表于 2012-11-27 09:40


新《雷规》对于人员密集场所的定义相当无趣,一个“等”字表明上述场所为人员密集场所,而人员密集场所又不仅仅限定为上述场所。
作为规范,留有这么大的不确定空间,让我们这些设计人员如何理解?如何执行?
     
发表于 2012-11-27 09:55:0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sgf2002 于 2012-11-28 08:39 编辑

回复 78# yangyang7201


    是啊,曾经有设计师认为办公楼都要按人员密集场所做防雷,理由:同一时间聚集超过50人,建规来的
发表于 2012-11-27 17:54:30 | 显示全部楼层
省住建厅省消防总队关于《福建省高层建筑防火设计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1-8-1 8:41:05 阅读次数:96 返回列表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消防支队,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
为规范高层建筑防火设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和省消防总队联合组织专家,研讨高层建筑防火设计问题,形成了《福建省高层建筑防火设计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和省消防总队。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福建省消防总队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福建省高层建筑防火设计指导意见
1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1.1高层建筑的总平面布局,应根据高层建筑的规模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合理确定其位置、防火间距、消防车道、消防救援场地和消防水源等。
1.2消防车道:
1.2.1高层建筑的周围,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当设置环形车道有困难时,可沿该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对于高层住宅可沿住宅的一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但该长边应为消防车登高操作面。
1.2.2消防车道的坡度不宜大于8%,供消防车停留的操作场地坡度不宜大于3%。
1.2.3 消防车道距高层民用建筑的外墙宜大于5m且不宜大于15m。
1.2.4市政道路满足消防车道要求时,可作为消防车道。
1.3 消防救援场地:
1.3.1每座高层建筑的底边至少有一个长边或周边长度的l/4且不小于一个长边长度,不应布置进深大于4m的裙房,该范围内应确定一块或若干块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且两块场地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宜大于30m。
1.3.2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可结合消防车道布置且应与消防车道连通,场地靠建筑外墙一侧至建筑外墙的距离不宜小于5m,且不应大于10m。
1.3.3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长度和宽度分别不应小于15m和8m。
1.3.4公共建筑登高施救面外墙每层均应设置可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窗口的净尺寸不得小于0.8m×1m,窗口下沿距室内地面不宜大于1.2m,该窗口间距不应大于20m,窗口的玻璃应易于破碎,并宜设置可在室外识别的明显标志。
1.4高层住宅与其他功能空间处于同一建筑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4.1两者之间应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不燃烧体楼板和不低于2h的不燃烧体隔墙完全分隔,且住宅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独立设置。住宅的出入口与其他使用空间的门窗洞口之间应设置宽度不小于4米的窗间墙。
1.4.2除《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和本指导意见另有规定外,住宅和其他功能空间的防火设计,应分别按照《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中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的有关规定执行。
1.5高层住宅底部设有物业管理、变配电间、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直接为住户服务的用房,当其符合商业服务网点相关要求时,可按设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楼要求设计,当其不符合商业服务网点相关要求时,应按商住楼的要求设计。
2  防火分区和安全疏散
2.1设置在地下、半地下的商店,当其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 m2时,应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分隔。相邻区域确需局部连通时,应选择下列措施进行防火分隔:
2.1.1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该室外开敞空间的设置应能防止相邻区域的火灾蔓延和便于安全疏散。不同防火分区通向下沉式广场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3m,广场内疏散区域的净面积不应小于169m2,该净面积的范围内不应用于除疏散外的其他用途;广场内应设置不少于1个直通地坪的疏散楼梯,疏散楼梯的总净宽度不应小于相邻最大防火分区通向下沉式广场的计算疏散总净宽度。下沉广场跨越的层数不应超过1层。
2.1.2防火隔间。该防火隔间的墙应为实体防火墙;防火隔间的面积不应小于6m2;防火隔间与防火分区之间应设置甲级防火门;不同防火分区开设在防火隔间墙上的防火门,其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m,该门不应计作该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防火隔间的内部装修应全部采用A级装修材料,且不应用于除人员通行外的其他用途。
2.1.3避难走道。该避难走道两侧的墙体应为实体防火墙;避难走道直通地面的出口不应少于2个,并应设置在不同方向,当避难走道仅与1个防火分区相通时,避难走道直通地面的出口可设置1个,但该防火分区至少应有1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避难走道的内部装修应全部采用A级装修材料;防火分区至避难走道入口处应设置防烟前室,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6m2,开向前室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避难走道内应设加压送风设施,通向避难走道的前室应设置正压送风设施。
2.1.4防烟楼梯间。该防烟楼梯间及前室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2.2从任一疏散门至最近疏散楼梯间的疏散距离小于10m的高层公共建筑,疏散楼梯分散设置有困难时,可采用剪刀楼梯,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2.2.1楼梯间应为防烟楼梯间。
2.2.2梯段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lh的实体墙分隔。
2.2.3楼梯间应分别设置前室。
2.3商业服务网点的安全疏散距离按高层民用建筑袋形走道的要求执行。
2.4 除中庭外,当防火分隔部位的宽度不大于30m时,防火卷帘的宽度不应大于10m;当防火分隔部位的宽度大于30m时,防火卷帘的宽度不应大于该防火分隔部位宽度的1/3,地下建筑不应大于20m,且应均匀设置。
3  建筑构造
3.1高层建筑的外保温材料应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材料。
3.2楼梯间或前室(合用前室)的窗口与两侧房间的门、窗洞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m,当水平间距小于1m时,应设置固定乙级防火门、窗。
3.3高层建筑内的隔墙应从楼地面基层隔断至梁、楼板底面基层。住宅分户墙和单元之间的墙应砌至屋面板底部,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5h。住宅户与户之间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2m的不燃烧体窗间墙、高度不低于0.8m的不燃烧体窗槛墙。
4  室内装修
4.1室内装修设计各使用部位和使用功能所选用的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应满足《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的相关要求。严禁采用在燃烧时产生大量浓烟或有毒气体的材料,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4.2当胶合板表面涂覆一级饰面型防火涂料时,可作为B1级装修材料使用,饰面型防火涂料的等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火涂料防火性能试验方法及分级标准》的有关规定。以胶合板做顶棚、墙面材料时,当顶棚、墙面内不含电器、电线等物体时,宜在胶合板外表面涂覆防火涂料,当顶棚、墙面内含电器、电线等物体时,胶合板的内、外表面以及相应的木龙骨应涂覆防火涂料,或采用阻燃浸渍处理达到B1级。
4.3 室内装修设计如调整原设计使用功能时,应经原建筑设计单位进行防火设计审核。确有困难时,可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防火设计审核。

5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备

5.1高层住宅底层为车库,上部为住宅,当底层为停车数量不超过10辆且分隔成小间的车库时,消防给水可按住宅的要求设计;当底层为敞开式车库或停车数超过10辆且分隔成小间的车库时,车库部分应按《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进行设计,消防用水应按住宅、车库两者较大者确定。
5.2高层综合楼和商住楼,其上部住宅公共部分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当上部为单元式住宅时也可设置简易喷淋系统;超过100m的建筑应按《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的有关规定执行。
5.3除高层住宅外,高层居住建筑应按高层公共建筑的要求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5.4高层住宅底部的商业服务网点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5.5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商业服务网点的室内消火栓应配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其用水量不计入消防用水量。

6  电气
6.1消防用电按一级负荷供电的高层建筑,其供电要求除应符合现行的《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规定外,尚应符合福建省地方标准《10kV及以下电力用户业扩工程技术规范》DB35/T1036-2010关于增设用户自备电源的有关规定。
6.2任一楼层商业面积大于5000m2或商业建筑总面积大于15000m2的二类高层商住楼、综合楼,其消防用电应按一级负荷要求供电。
6.3高层建筑防排烟风机供电的最末一级自动切换装置配电箱及控制箱应设在风机房内,无风机房的防排烟风机的最末一级自动切换装置配电箱及控制箱宜设在本防火分区的控制室或设备间内。
6.4高层建筑内火灾危险性大、人员密集场所的供配电线路应采用阻燃低烟无卤或无烟无卤电力电缆、电线。
6.5高层住宅建筑底部商业服务网点应设消防应急照明灯具,最不利点疏散距离超过20m的应设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30min。
6.6地面上设置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应大于5m,蓄光型标志的间距不应大于2m。
6.7高层建筑避难层的应急广播应能满足消控中心对避难层单独广播的要求。
7  防烟与排烟
7.1高层建筑的防烟与排烟设计,必须达到大房间、疏散通道和避难区域火灾时无烟气聚集的效果,确保人员安全疏散。
7.2 高层建筑中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应当设置排烟设施,该场所设置在一至三层且房间面积大于100m2,或设置在其他楼层且房间面积大于50m2时,该房间应设置排烟口;房间面积小于上述情况时,可利用内走道排烟口排烟,应将开向内走道的最大一间无排烟口房间的排烟量计入此内走道排烟量。
7.3 当火灾确认后,同一排烟系统的着火防烟分区的排烟阀(口)应呈开启状态,其他防烟分区的排烟阀(口)应呈关闭状态。
7.4排烟管与可燃物应保持150mm以上的间距;吊顶内的排烟管以及(排烟)防火阀与防火墙或楼板相接处的风管外壁应采取隔热防火保护措施,隔热层厚度不应小于40mm。吊顶内排烟口与可燃物应保持1m以上的间距。
7.5防排烟系统风管、风口、阀门、软接头等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防排烟等所有管道穿越隔墙或楼板及防火分区的缝隙,必须采用无毒不燃材料严密封堵。
7.6防排烟风机应设置在专用的风机房内或室外屋面上,风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隔墙和1.5h的楼板及甲级防火门与其他部位隔开。防排烟风机设置在室外时,应采取防雨、防虫、防鸟及不受烟气侵扰等措施。
7.7地下室为人防工程或公共建筑时,或建筑的地下部分为3层或3层以上,或当地下最底层室内地坪与室外地坪高差大于10m时设置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合用前室,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措施;地下室、半地下室楼梯间宜设置独立加压送风系统。受条件限制时可与地上楼梯间共用加压送风系统,但其送风量应按上部规定值增加30%。当地下室为1~2层的车库及设备用房、且地下最底层的地坪与室外地坪高差不大于10m时设置的封闭楼梯间,当其首层有不小于1.2m2的可开启外窗时,其楼梯间可不采用机械加压送风方式。
7.8采用自然通风排烟时,施工图中应明确排烟窗开窗位置、开窗形式、可开启面积、开窗高度等;设于高处的可开启外窗或排烟口,应配备方便开启的装置,开启装置距地面高度宜为1.6m。
7.9加压送风机的进风口不宜与排烟机的出风口设在同一层面。如必须设在同一层面时,上下设置时,加压送风的进风口应在排烟机出风口的下方,两者边缘垂直距离不应小于3m;水平设置时,两者边缘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0m。
7.10同一防火分区的不同房间可采用不同的排烟措施;同一个空间内划分的不同防烟分区,应采用同一种排烟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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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人数 1E币 +20 收起 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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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27 19:26:1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sgf2002 于 2012-11-27 19:34 编辑

回复 80# wxh930039

哇,发这么一大篇,辛苦了
这条跟本题相关:
6.5高层住宅建筑底部商业服务网点应设消防应急照明灯具,最不利点疏散距离超过20m的应设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30min。

再看下上海《民用建筑电气防火设计规程》DG /TJ08-2048-2008
3.jpg

江苏《商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DGJ32-J67-2008
4.jpg

看了不糊涂才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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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人数 1E币 +20 收起 理由
尺短寸长 + 20 聪明难,糊涂尤难,由聪明转入糊涂更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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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3 16:21:24 | 显示全部楼层

标题

我说过“消防应急照明不包括消防疏散照明、灯光疏散标志”这句话吗?
我说的是:“设置消防疏散照明, ...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2-11-12 17:44


   请教,疏散照明不是包括疏散指示标志灯吗。
民规,13.8.1.2条,供人员疏散,并为消防人员撤离火灾现场的场所,应设置疏散指示标志灯和疏散通道照明。
疏散通道照明不就是建筑防火规范11.3.1里面的消防应急照明吗。
这名词全乱套了。
     
发表于 2012-12-3 16:33:37 | 显示全部楼层
11.3.1里面的消防应急照明灯具——不包括“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设置要求——看11.3.4。

11.3.1的“消防应急照明灯具”设置要求与11.3.4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设置要求,是并列关系。
     
发表于 2012-12-5 16:27:36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81# sgf2002

得美石难,得顽石尤难,由美石而转入顽石更难。美于中,顽于外,藏野人之庐,不入宝贵之门也。
聪明难,糊涂尤难,由聪明而转入糊涂更难。放一著,退一步,当下安心,非图后来报也。
     
发表于 2012-12-5 16:29:42 | 显示全部楼层
难!
好难!!
非常难!!!
     
发表于 2012-12-18 12:24:00 | 显示全部楼层
太难了,这个规定这么多,设计改怎么做啊?我们的设计就像是哈姆雷特,
发表于 2016-2-1 16:35:03 | 显示全部楼层
二十几平的商业服务用房的疏散门,一层做了疏散指示,二层以上还需要做吗,多层小商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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