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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31 22:4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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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无限创意 于 2014-7-31 22:48 编辑
啊?非要我说的很细吗?
9.1.2说的是“最末一级配电箱处”切换的事情 要求在这个地方切换 显然对很多消防设备不好执行 规范例举了消防应急照明(请注意 这里的不好执行是对“在最末一级配线箱处设置自动切换装置”这个要求不好执行) 所以 该条最后只对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消防电梯、防烟排烟风机作了要求。
9.1.3除开 “专用回路”“明显标志”这两个要求,看第三个要求“其配电线路和控制回路宜按防火分区划分。” 在这个条文里 并没有告诉你 消防应急照明不好执行啊?
您不能拿9.1.2的不好执行 作为9.1.3也不好执行的理由啊?这样当然会引起基本逻辑的混乱。
否则按此逻辑 我就可以这么认为:既然9.1.2最后只定了四个东东须做到 那么包括消防应急照明在内的其它消防用电设备排烟窗啦 卷帘啦等等 也可以不执行9.1.3的其配电线路和控制回路宜按防火分区划分?
或者我再拓展下 消防应急照明在9.1.2的条文解释里拿到了免死金牌 从此以后的9.1.4 9.2.。。都是浮云?
显然您也不会同意吧?
最后我必须说明一点 后续这些讨论皆因您30楼和我31楼而引 目前为止仅限于讨论此做法是否违反该GB条文 我并未对消防应急照明该怎么做 到底是国标好民规好还是上海地标好 做什么表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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