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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1179276821

[规范条文] 本报警区域的模块不应控制其他报警区域的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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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29 02:35:37 | 显示全部楼层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4-7-7 23:24
回复 24# 无限创意

消防用电设备 配电和控制回路宜按防火分区划分——

条文说明有这个意思?
     
发表于 2014-7-29 02:52:19 | 显示全部楼层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4-7-7 23:20
回复 27# chipy

《民​用​建​筑​电​线​电​缆​防&#820 ...

哈哈 有意思 我是第一次看这个地标 民用建筑电线电缆防火设计规程 实话实说啊
规程是 电线电缆防火设计 其实无论字面意思还是前言和总则都很明确 我觉得主要两层含义 1 防止因电线电缆问题引起火灾 2 火灾时不要因电线电缆的问题引起更大的伤亡或损失
在这个前提下 粗看了下 里面所有的条文编的中规中矩 有的条文比国标还要严格
但是偏偏出来一个不和谐的5.3.4条 这个怎么看 都跟前提不沾边 说的都是配电系统的事 关“电线电缆”何事?可就是这个5.3.4才真正是“暗藏杀机 处心积虑”哈哈 把对国标 民规的不满 全部发泄 该条文大胆前卫的风格 放在其它省市 别说图审了 自己单位的校对都不敢签字 消防局总工也不敢批! 上海 还是牛啊!{:1_282:}
     
发表于 2014-7-29 09:12:41 | 显示全部楼层
无限创意 发表于 2014-7-29 02:52
哈哈 有意思 我是第一次看这个地标 民用建筑电线电缆防火设计规程 实话实说啊
规程是 电线电缆防火设计 ...

无限创意
……
但是偏偏出来一个不和谐的5.3.4条 这个怎么看 都跟前提不沾边 说的都是配电系统的事 关“电线电缆”何事?可就是这个5.3.4才真正是“暗藏杀机 处心积虑”哈哈 把对国标 民规的不满 全部发泄 该条文大胆前卫的风格 放在其它省市 别说图审了 自己单位的校对都不敢签字 消防局总工也不敢批! 上海 还是牛啊!

无限版主可能搞岔了,这个5.3.4没有“对国标 民规的不满”,它先于08版民规诞生。
我们也就敢在上海按这个5.3.4这么干,跑外地做项目,哪敢?不然不是自找死路?
     
发表于 2014-7-29 09:24:57 | 显示全部楼层
无限创意 发表于 2014-7-29 02:35
条文说明有这个意思?

民规:
当建筑物消防用电负荷为一级……应按防火分区设置末端双电源自动切换应急照明配电箱,提供该分区内的备用照明和疏散照明电源。

高规条文说明:
……如指所有消防设备,配电箱处均要求切换,实际上执行有困难,如: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就难以执行……


上海地区目前可不遵守民规,就按 ​D​G​J​0​8​-​9​3​-​2​0​0​2 或 DG/TJ08-2048-2008 规定这么干。
将来?
不知道。不排除被同化的可能。
     
发表于 2014-7-29 12:04:41 | 显示全部楼层
未来的国标《民用建筑电气设计防火规范》就是以上海的地标为蓝本编的,但不知为何这么多年了也不见有何动静。
     
发表于 2014-7-31 01:55:50 | 显示全部楼层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4-7-29 09:12
无限创意:
……
但是偏偏出来一个不和谐的5.3.4条 这个怎么看 都跟前提不沾边 说的都是配电系统的事  ...

哦 比民规早啊 发泄一词不过是我开开玩笑

不过你自己不觉得那条放在一个电线电缆的规范里很突兀吗?
     
发表于 2014-7-31 02:09:59 | 显示全部楼层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4-7-29 09:24
民规:
当建筑物消防用电负荷为一级……应按防火分区设置末端双电源自动切换应急照明配电箱,提供该分区 ...

不妥不妥
对于9.1.3的条文 拿9.1.2的条文解释去解释 会引起混乱的
     
发表于 2014-7-31 05:58:22 | 显示全部楼层
哦。
“会引起混乱的”是不?

是不是无限版主很认同《民规》的规定?

另突兀不突兀的问题,看不同的人不同的认识了。很多的规定、要求,本就是在某个或某些条件下才能成立。
     
发表于 2014-7-31 07:38:30 | 显示全部楼层
丁主编强势出拳,彻底颠覆98版《火规》。

实在是不明白,连一个本不错的报警区域定义都要修改:
98版《火规》报警区域定义的不足,体现在哪里?
13版《火规》报警区域定义的优势,反映在何处?

如果要完善98版《火规》报警区域的划分并对具体设计进行指导,个人意见是将公安部消防局编制的《公安消防监督员业务培训教材(建审部分)》中“报警区域的划分”部分放进新版《火规》条文说明,远比13版《火规》来得强。

实在搞不懂。
     
发表于 2014-7-31 22:44:1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无限创意 于 2014-7-31 22:48 编辑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4-7-31 05:58
哦。
“会引起混乱的”是不?

啊?非要我说的很细吗?
9.1.2说的是“最末一级配电箱处”切换的事情 要求在这个地方切换 显然对很多消防设备不好执行 规范例举了消防应急照明(请注意 这里的不好执行是对“在最末一级配线箱处设置自动切换装置”这个要求不好执行)  所以 该条最后只对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消防电梯、防烟排烟风机作了要求。

9.1.3除开 “专用回路”“明显标志”这两个要求,看第三个要求“其配电线路和控制回路宜按防火分区划分。” 在这个条文里 并没有告诉你 消防应急照明不好执行啊?

您不能拿9.1.2的不好执行 作为9.1.3也不好执行的理由啊?这样当然会引起基本逻辑的混乱。
否则按此逻辑 我就可以这么认为:既然9.1.2最后只定了四个东东须做到 那么包括消防应急照明在内的其它消防用电设备排烟窗啦 卷帘啦等等 也可以不执行9.1.3的其配电线路和控制回路宜按防火分区划分?
或者我再拓展下 消防应急照明在9.1.2的条文解释里拿到了免死金牌 从此以后的9.1.4 9.2.。。都是浮云?
显然您也不会同意吧?

最后我必须说明一点 后续这些讨论皆因您30楼和我31楼而引 目前为止仅限于讨论此做法是否违反该GB条文 我并未对消防应急照明该怎么做 到底是国标好民规好还是上海地标好 做什么表态
     
发表于 2014-7-31 22:51:54 | 显示全部楼层
规范本就应该上下联系、左右兼顾着读下来的,更何况无限版主自己也说了编规范存在的问题,岂能单独抽某一条规定、要求来分析问题。

举上海地标,无意说上海地标好,不过是举例:早说过不下四五遍了,民规的要求,国标中没有,也吓坏了老外,也不想再扯其他。

报警区域的划分,本好好的,为何整成这不尴不尬不明不白不清不楚的模样,有谁知道?
     
发表于 2014-8-1 16:28:12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应该是违法民规13.9.12啊

点评

19#楼有说明。  发表于 2014-8-1 16:49
     
发表于 2014-8-1 16:51:08 | 显示全部楼层
1984liangsong 发表于 2014-8-1 16:28
这个应该是违法民规13.9.12啊

违法?

NoNoNo,是违反民规13.9.12,仅此而已。
     
发表于 2014-8-1 17:01:28 | 显示全部楼层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4-8-1 16:51
违法?

NoNoNo,是违反民规13.9.12,仅此而已。

哈哈,打错字了,尺总严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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