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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强制性条文就算是达到安全的目的了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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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6 23:29: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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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秋石 于 2010-3-6 23:51 编辑

现在对执行强制性条文很重视,据说是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和节能等方面的,可我对此表示质疑,连浴室等电位联结都没有规定,算是达到安全的目的了么?难道2009年多起浴室电击事故还不够引起重视么?况且,工程是个整体,方方面面内容很多,就这些强条是不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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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人数 1贡献 +1 收起 理由
东海龙王 + 1 积极发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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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7 00:22:11 | 显示全部楼层
有强条也可以,但是必须是建立在扎实的理论研究基础之上,必须建立在丰富完善的工程实践基础上。
发表于 2010-3-7 00:58:31 | 显示全部楼层
不是说认真执行了现行标准就安全了
更不是说认真执行了几个强条就安全了
应该用“木桶理论”来制定和执行标准
只有齐平不缺一根木条,才能装满水
发表于 2010-3-9 11:01:23 | 显示全部楼层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发表于 2010-3-9 13:14:19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政府部门发布的东西太多,苦了做活的。
这个局面何年才能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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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人数 1E币 +8 收起 理由
尺短寸长 + 8 还真是不知道猴年马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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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11 09:25:34 | 显示全部楼层
执行强制性条文不安全吗?
发表于 2010-3-11 09:28:25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5# 东海龙王


不怕苦不怕累,只要设计工期再长点、设计费比例再提点。
这样,高血压会少点、关节炎会迟来点、肝硬化会缓点。。
     
 楼主| 发表于 2010-3-11 17:27:50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0-3-16 10:23:38 | 显示全部楼层
提出这个说法的本身就很无聊,有极端。执行了强条不一定能到达安全的目的,但是不执行强条,一定达到不了安全的目的。做设计要头脑清楚,不要当愤青
     
 楼主| 发表于 2010-3-23 20:50:29 | 显示全部楼层
提出这个说法的本身就很无聊,有极端。执行了强条不一定能到达安全的目的,但是不执行强条,一定达到不了安 ...
wurenhecai 发表于 2010-3-16 10:23

无聊?我无语!
不执行强条,一定达到不了安全的目的,是么?   照明灯具只要低于2.4m要接地是强制性条文,可它安全么?
电气安全是需要完整的标准体系,如此断章取义的强制性条文是难以做到电气安全的。
     
发表于 2010-3-27 01:56:21 | 显示全部楼层
无聊?我无语!
不执行强条,一定达到不了安全的目的,是么?   照明灯具只要低于2.4m要接地是强制性条文 ...
秋石 发表于 2010-3-23 20:50



    现在Ⅰ类照明灯具的金属外壳都要接地的,你说的低于2.4m这个说法已经过时了
     
 楼主| 发表于 2010-3-27 16:06:03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你说的对。
发表于 2010-3-30 09:52:58 | 显示全部楼层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楼主| 发表于 2011-2-20 10:54:53 | 显示全部楼层
再回顾此贴,感叹!
     
发表于 2011-2-20 11:26:09 | 显示全部楼层
原来颁布强制性条文的目的是为了安全(现今又加了些内容),出发点倒是没错。

可是,现状是——所起的作用并没达到当初的期望。

1、认识片面:

有些人认为只要执行强制性条文,就安全了(不认真执行其他的规范规定);有些人认为只要是强制性条文,就要不打折扣地予以执行(不管它错与对);

2、选择未做到通盘考虑,大家各自为政,有点乱:

有些本该成为强制性条文的,却不是;有些不该成为强制性条文甚至是错误的规定,反而成为了强制性条文;

3、附议:

赞同东海龙王意见:

有强条也可以,但是必须是建立在扎实的理论研究基础之上,必须建立在丰富完善的工程实践基础上;

赞同阿斯意见:
不是说认真执行了现行标准就安全了
更不是说认真执行了几个强条就安全了
应该用“木桶理论”来制定和执行标准
只有齐平不缺一根木条,才能装满水

4、意见:

正确的强制性条文——应不打折扣地予以执行;

涉及安全、节能等现行标准、规定——同样应不打折扣地予以执行。

对待错误的强制性条文——必须按新的、正确的规范、标准修正认识,改正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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