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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阿斯

关于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的探讨

   火..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1-1-18 15:53:12 | 显示全部楼层
消防设备采用专用配电回路,这是肯定的。至于小容量非消防负荷,建议可以相邻的几个防火分区和用一个配电箱,那么供电回路可以大大减少
     
发表于 2011-1-18 16:05:19 | 显示全部楼层


可以有这样的看法
却是不可以有这样的做法
 楼主| 发表于 2011-1-18 16:47:12 | 显示全部楼层
高规里也是强条
似乎消防部门对联动切除措施都心存疑虑,也许多有不成功的案例,我们不了解情况。作此规定 ...
小菜 发表于 2011-1-18 15:45


高规9.1.3是强条吗?我看规范前面没把这条列为强条啊
     
发表于 2011-1-18 18:42:43 | 显示全部楼层
高规9.1.3这条是强条。。。。修编的时候,这条没有改动,其属性就没有改变。。。。。

2002版和2009版都列为强条的规范条文,都保持其强条性质。。。。。

高规显示出强条的条文,是修编的条文;未修编的,没有显示,并不意味着原强条属性改变。
     
发表于 2011-1-18 20:16:4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尺短寸长 于 2011-1-18 20:29 编辑
高规显示出强条的条文,是修编的条文;未修编的,没有显示,并不意味着原强条属性改变。
冷若冰 发表于 2011-1-18 18:42


冷版:
高规显示出强条的条文,是修编的条文;未修编的,没有显示,并不意味着原强条属性改变。

尺短寸长:
冷版此话出自何处?依据何在?
     
发表于 2011-1-18 20:20:46 | 显示全部楼层
似乎高规刚发布时曾有此一说,后来又否定了。

唉,但愿合编后不再有混乱现象。

但愿但愿。
     
发表于 2011-1-18 20:22:59 | 显示全部楼层
高规9.1.3这条是强条。。。。修编的时候,这条没有改动,其属性就没有改变。。。。。

2002版和2009版都列为强条的规范条文,都保持其强条性质。。。。。

高规显示出强条的条文,是修编的条文;未修编的,没有显示,并不意味着原强条属性改变。

冷若冰 发表于 2011-1-18 18:42

然矣。
高规前言中已明示
     
发表于 2011-1-18 20:26:30 | 显示全部楼层
大鼻山私务、公务忙得差不多了吧?有空多来。{:handshake:}
     
发表于 2011-1-18 20:27: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阿斯的意见,比较难讨论,决定权不在设计人员手中。
     
发表于 2011-1-18 20:28:34 | 显示全部楼层
讨论出结果也不能实施吧?
 楼主| 发表于 2011-1-18 20:34:00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

第361号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

现批准《高层民用建筑没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2001年版)局部修订的条文,自2005年10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0.1、3.0.2、3.0.8、4.1.2、4.1.3、4.1.12、4.2.7、4.3.1、6.1.1、6.1.11(1、2、3、5、6)、6.1.16、7.4.2、7.4.6(1、2、7、8)、7.6.1、7.6.2、7.6.3、7.6.4、9.1.1、9.1.4(1、2、3)、9.4.1、9.4.2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同时废止。

局部修订的条文及具体内容,将在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登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五年七月十五日
     
发表于 2011-1-18 20:35:05 | 显示全部楼层
冷版:
高规显示出强条的条文,是修编的条文;未修编的,没有显示,并不意味着原强条属性改变。

尺 ...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1-1-18 20:16


这个是我们的审图培训时候明确的,有增减的强条都刊登在《工程建设标准》,未见删减。。。。

这个可以参考2002版和2009版强制性条文。。。。

似乎只有高规存在这样的问题,其余单行本都没事。。。。。
     
发表于 2011-1-18 20:36:02 | 显示全部楼层
喂。。。。。。
冷版--))))))))))))))))))))))))))))))))))))))))))

说话。。。。。。
     
发表于 2011-1-18 20:38:27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

第361号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局部修订的公 ...
阿斯 发表于 2011-1-18 20:34



这些强条都是修编过的,需要重新确认其强制性。。。。。。。

高规电气很多条文都是强条的,这可是要执行的。。。。。
     
发表于 2011-1-18 20:38:31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通知

建标[1995]265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7]2390号文的要求,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1995年11月1日起施行。原《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45—82同时废止。

在执行本规范个别规定如确有困难时,应在地方建设主管部门的主持下,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当地消防监督机构协商解决。

本规范由公安部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公安部消防局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九五年五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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