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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hahaoohehe

住宅的总电源进线断路器,是漏电切断,还是漏电报警?

 火..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1-4-22 08:18:05 | 显示全部楼层
是一个单元的连续供电重要,还是该单元内的某条人命重要?
     
发表于 2011-4-22 08:20:5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大鼻山 于 2011-4-22 08:26 编辑

总之,住宅总漏电开关还有一个重要功能——保护人身安全:(1)作为家庭内插座回路RCD的后备开关;(2)作为除插座回路之外的回路的主保护开关(漏电)。因此,它适合动作于跳闸,而不适合于仅仅报警。
     
发表于 2011-4-22 09:24:08 | 显示全部楼层
按大鼻山的理解,所有带有洗浴设备的建筑物,包括宾馆,也应该在漏电火灾报警后立即切断电源?
发表于 2011-4-22 11:08:57 | 显示全部楼层
引自17楼发言:总之,住宅总漏电开关还有一个重要功能——保护人身安全:(1)作为家庭内插座回路RCD的后备开关;(2)作为除插座回路之外的回路的主保护开关(漏电)。因此,它适合动作于跳闸,而不适合于仅仅报警。

    300~500mA的漏电保护器,99%的概率不能作家庭内插座回路RCD的后备开关用,这里只能做火灾报警用。

    入门者认为只报警不切断为上策,理由如下:
    1. 据有关文献,总漏电流达到漏电保护器动作电流时,还有正常漏电流的余量(应扣除),不一定会立刻发生火灾;
    2. 若跳闸断电,故障原因不明,是短路,过载还是漏电流超过,很难判别。设报警目标明确。
    3. 一般计量箱由供电部门控制,要他们立刻解除漏电故障,很难实现,尤其是在晚上用电高峰时。
    4. 查漏电故障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本人参加2次户箱装有总漏电保护跳闸断电故障处理,尤其一次时跳时不跳,太难了。当表箱总漏电开关跳闸,因表后电路施工不是供电部门做的,要他们来处理故障,有点难了。
    5. 入门者倒听说过,装有切断功能的漏电保护器被短接了,成了摆设。

    对于漏电报警,有一个设想。在表箱总开关箱面板上,装一只报警灯或一套声光报警装置。这样供电部门也能接受,也能使该单元内所有用户进出时能及时发觉。
发表于 2011-4-22 12:15:56 | 显示全部楼层
按《住宅设计规范》要求和引入配电系统的类型综合考虑,但要考虑公共应急照明的用电,如楼梯间,消防值班室等等。
     
发表于 2011-4-22 12:54:39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1-4-22 13:02:55 | 显示全部楼层
   300~500mA的漏电保护器,99%的概率不能作家庭内插座回路RCD的后备开关用,这里只能做火灾报警用。
入门者 发表于 2011-4-22 11:08

只要实际漏电电流值达到RCD整定值(300毫安),则万一家庭插座RCD未动作(或者不在其保护范围时),则首层入户总开关作为后备保护或主保护就可动作。该保护功能对于保护人身安全至关重要。
以为“RCD 30毫安才保护人身安全,而300毫安不能保护人身安全”属于概念性错误。
发表于 2011-4-22 13:10:36 | 显示全部楼层
人身安全保护漏电值定位30mA,动作时间定为不大于0.1s是什么依据?  如果认为300mA也能保护浴室的人身安全的话,30mA的要求是否过于严格?
 楼主| 发表于 2011-4-22 13:39:55 | 显示全部楼层
30mA是心室纤维性颤动阈值,只要流经人体电流小于此值,人就不至于因发生心室纤维性颤动而致死;瞬动型RCD的额定动作电流值就是根据此数值取为30mA。

首层300mA 动作时,浴室的漏电要是大于30mA,那会不会……?
     
发表于 2011-4-22 14:18:34 | 显示全部楼层
人身安全保护漏电值定位30mA,动作时间定为不大于0.1s是什么依据?  如果认为300mA也能保护浴室的人身安全的 ...
tianqiong 发表于 2011-4-22 13:10

我再重复一下我的观点:
一、当漏电点属于家庭插座回路时,万一该插座RCD因某种缘故未动作,则上一级RCD(即首层入户总开关)可以作为备用RCD而动作(前提是要求达到其整定值);
二、当漏电点不属于家庭插座回路时,则首层入户总开关(RCD)作为主保护直接动作(前提也是要求达到其整定值)。

无论上述一或二,都对于保证人身安全有好处而无害处。
     
发表于 2011-4-22 14:21:58 | 显示全部楼层
首层300mA 动作时,浴室的漏电要是大于30mA,那会不会……?hahaoohehe 发表于 2011-4-22 13:39

那你说怎么办?让首层总开关只报警,让供电系统维持带故障运行状态,让洗浴者彻底电断气?
     
发表于 2011-4-22 14:27:38 | 显示全部楼层
而且请注意,这是作为防止火灾用的总RCD所带来的附属的、但很直接的效益。
何乐而不为?何况方式很简单,我们只需保证该总RCD动作于跳闸即可。
发表于 2011-4-22 18:21:07 | 显示全部楼层
引自25楼发言:......

     一般36V、24V对人已无危害,说明通过人体电流小于30mA,在220V电压下会产生300mA、500mA的电流吗?
 楼主| 发表于 2011-4-22 19:24:41 | 显示全部楼层
找到1个资料,但不知道出处在那

111.jpg
     
发表于 2011-4-22 19:41:33 | 显示全部楼层
300mA、500mA防范电气火灾的RCD,想作为防范人身电击的RCD使用?

住户内保证人身安全的RCD,其漏电动作值不得大于30mA,而300mA、500mA防范电气火灾的RCD想作为防范人身电击的后备保护,难以起到作用。

住户配电干线发生漏电(注意不是发生接地故障),300mA的漏电值大多不会立刻发生电气火灾,只要有人值班发现有报警信号,通知电工及时排查、消除即可。

个人认为《民规》关于漏电报警的理念是正确的,只不过没对“值班”这一环交代清楚。

须分清漏电和接地故障的不同——
发生漏电,没有必要必须做到切除电源(无人值班应做到切除电源);发生接地故障,才是必须做到切除电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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