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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东海龙王

2011年9期建筑电气学会对于GB50052-2009第3.0.9条的解释

 火..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1-10-12 17:41:43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观点——

“第三电源的发电机组”作为“应急电源”供电时,当发生火灾时应将c项的电源切除。
     
发表于 2011-10-12 17:43:59 | 显示全部楼层
当然,普通电梯得完成迫降,才能切断电源。
     
发表于 2011-10-14 01:46:45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尺兄意见。这里ups容量可减少个人觉得不妥,既然这里油机供了非特别重要负荷,就不该作为应急电源,从安全角度来说就不能满足要求,UPS才算应急电源,减少UPS容量理由不充足,至少从该规范条款来看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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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人数 1E币 +20 收起 理由
尺短寸长 + 20 ups容量可减少——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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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14 02:00:05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三电源的发电机组”若作为“应急电源”,仅仅规定“火灾时可将c项的电源切除”是否存在问题?

注意: ...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1-10-12 17:25



    这里有两点和尺兄商讨:
将“可”改成“应”是不是发电机就能作为应急电源了呢?a、消防负荷算不算安全设施?如果算,又不是特别重要负荷,特别重要负荷需要加应急电源,一级负荷双重电源即可。b、切除的负荷算不算是接在应急供电系统呢?
     
发表于 2011-10-14 02:03:42 | 显示全部楼层
2.0.3 应急供电系统(安全设施供电系统) electric supply systems for safety services
用来维持电气设备 ...
pigl 发表于 2011-10-11 14:26



    既然用了“维持”一词,我个人认为可以理解是指正常电源断电时,用应急电源供安全设施。从应急电源到安全设施这一段电气回路叫应急供电系统,不应包含正常电源,意即不含双重电源。这样来理解的话,对3.0.9条,“防止其他负荷接入应急供电系统”,意即防止其他负荷由应急电源供电。
     
发表于 2011-10-14 09:48:3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尺短寸长 于 2011-10-14 10:11 编辑
这里有两点和尺兄商讨:
将“可”改成“应”是不是发电机就能作为应急电源了呢?a、消防负荷算不算安全设施?如果算,又不是特别重要负荷,特别重要负荷需要加应急电源,一级负荷双重电源即可。b、切除的负荷算不算是接在应急供电系统呢?pigl 发表于 2011-10-14 02:00


意见:

1、发电机组可作为“应急电源”也可作为“备用电源”,关键看设计人员如何进行电气系统设计。

2、发电机作为应急电源构成应急供电系统时,消防负荷“可以算”(很多建设工程的消防负荷甚至“应该算”)安全设施,与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负荷一起接入应急供电系统,应该允许甚至鼓励。
目前GB标准中的规定,消防负荷一般不会是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负荷,最高负荷等级也不过是一级负荷,接入应急供电系统似乎违反GB50052-2009第3.0.3条、第3.0.9条,但此问题一直存在着争议。IEC标准将消防负荷接入应急供电系统由应急电源供电,倒是有明确规定。

3、当然,一般性建设工程中(根据工程性质确定)的消防负荷,以一级负荷的双重电源供电(或者以二级负荷甚至三级负荷,以规范、标准要求规定为准)而不以应急电源要求供电,是允许的。
IEC标准规定应急照明应由应急电源供电(已经转化为GB标准,但并未得到有效贯彻),目前各地、各行政部门、电气从业人员的认知、执行尺度也是比较混乱。

4、设想如下这种设计是否可被接受:
正常工况——发电机组作为“备用电源”,只要带载没问题,各种重要负荷均可接入这个“备用供电系统”,但必须注意:需要由“应急电源”供电的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负荷另由EPS、UPS(应急电源)解决供电问题,EPS、UPS的Ah不可减少。
火灾事故——发电机组作为“应急电源”,但必须切除除消防负荷、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负荷以外的其他所有重要负荷(发生火灾必须先“扫负荷”)。
     
发表于 2011-10-14 09:53:59 | 显示全部楼层
按上述的4,消防应急照明由火灾事故时的发电机组作为“应急电源”,符合IEC标准就没有问题了。
     
发表于 2011-10-14 10:01:19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有,有些工程由于特别重要,“备用电源”和“应急电源”的发电机组各自独立设置,系统构成非常“干净”,那是最为理想不过了。
     
发表于 2011-10-14 10:50:17 | 显示全部楼层
既然用了“维持”一词,我个人认为可以理解是指正常电源断电时,用应急电源供安全设施。从应急电源到安全设施这一段电气回路叫应急供电系统,不应包含正常电源,意即不含双重电源。这样来理解的话,对3.0.9条,“防止其他负荷接入应急供电系统”,意即防止其他负荷由应急电源供电。pigl 发表于 2011-10-14 02:03


“防止其他负荷接入应急供电系统”,意即防止其他负荷由应急电源供电。

问题:
“防止其他负荷由应急电源供电”中的其他负荷包括不包括“消防负荷”?
     
发表于 2011-10-14 10:52:59 | 显示全部楼层
若不管怎样的建设工程,就硬性将消防负荷从应急电源供电系统中剔除,似乎没有道理。
     
发表于 2011-10-14 11:47:35 | 显示全部楼层
意见:

1、发电机组可作为“应急电源”也可作为“备用电源”,关键看设计人员如何进行电气系统设计。 ...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1-10-14 09:48



    谢!

尺兄的解释可以理解,但个人倾向这样解释:
正常工况——发电机组作为“备用电源”,只要带载没问题,各种重要负荷均可接入这个“备用供电系统”,但必须注意:需要由“应急电源”供电的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负荷另由EPS、UPS(应急电源)解决供电问题,EPS、UPS的Ah不可减少。
    火灾事故——发电机组还是“备用电源”,只是此时起到类似工作电源的作用(工作电源均故障时)。但必须切除除消防负荷、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负荷以外的其他所有重要负荷(发生火灾必须先“扫负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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尺短寸长 + 20 不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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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14 11:53: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防止其他负荷接入应急供电系统”,意即防止其他负荷由应急电源供电。

问题:
“防止其他负荷由应 ...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1-10-14 10:50



    虽然《供规》将electric supply systems for safety services翻译成应急供电系统(安全设施供电系统),解释也按IEC该条的定义翻译,但IEC明确举例含消防负荷,《供规》却没有,我想是有难言之隐吧。因此将IEC 5-556和《供规》联系起来说总觉得对不准。消防负荷能不能由《供规》中的应急电源供,我自己觉得不能。否则有可能出现应急电源同时供特别重要负荷和三级负荷了。
     
发表于 2011-10-14 11:59:55 | 显示全部楼层
衣服上有个洞,补起来也是个疤。如果这个疤也有洞。。。。。。这两年的规范蛮多,怎么感觉蛮难懂呢。兴许是自己笨了。。。。。。
说说闲话了。
     
发表于 2011-10-14 12:04:13 | 显示全部楼层
《供规》的编制初衷,是想按照IEC标准的,后来发对者众,又退回。
关键在于我国的供电负荷分级没和国际接轨,想合并,怎么可能呢?
     
发表于 2011-10-14 12:15:35 | 显示全部楼层
消防负荷能不能由《供规》中的应急电源供,我自己觉得不能。否则有可能出现应急电源同时供特别重要负荷和三级负荷了。pigl 发表于 2011-10-14 11:53



不是这个意思。

一般建设工程中三级负荷、二级负荷的消防用电设备,也就不去强调接进第三电源的发电机组了。

这里,主要谈超高层、超大型工程或重要工程、危险性大和损失大的工程,主要就是指一级负荷的消防用电设备,允许不允许接进第三电源的发电机组。

至于第三电源的发电机组按“应急电源”还是“备用电源”设置,均存在可能,《供规》第3.0.4条第1款还是有存在的必要,就看电气设计如何去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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