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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禁?你太夸张了吧。如果害怕施工队做不好PE线和变电所的绝缘(这个可能性还蛮高的咧),你的措辞充其量采用“不建议PE线拉到变电所”吧,比较委婉一些。 大鼻山 发表于 2012-7-25 13:03 登录/注册后可看大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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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足够关注《建筑物电气装置 第4部分:安全防护 第44章:过电压保护 第442节:低压电气装置对暂时过电压和高压系统与地之间的故障的防护》GB16895.11-2001? 没想到啊没想到! 大鼻山,是你没想到吧? 告诉你,我们的论文为何审稿期长达一年多,主要原因之一就是这份 GB16895.11-2001 因为 GB16895.10-2010 的升版被代替,你却还在这里“哈哈~~”, 尺短真不知说啥好。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2-7-25 13:28 登录/注册后可看大图
大鼻山,甭客气啦,在新文中别“间接予以评述”,“直接予以批驳”为好!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2-7-25 13:34 登录/注册后可看大图
消防应急照明专题帖子汇总
我本不愿明说。因为客观说,贵文其实还是功远大于过的。但既然你不在乎那点“过”,那我不客气说几条啦: 一、贵文未区分TT和TN的分设接地及共用接地;或者说,你可能把几者混淆为一回事了。 二、采用允许故障电压和持续时间时,你直接套用了规范里曲线,显然是不妥的:室外故障电压67V,远大于你自己要求的25V,它还能是安全的? 三、你说“只要路灯无法等电位联结,就应该采用TT系统”;这是片面的。因为稍经处理的变电所分设接地的TN系统也是可行的。 四、你杜撰(当然,这种杜撰也不算怪异)了一种不当的5线TT模型,可能会误导一些辨识能力不高的工程师用于实战。大鼻山 发表于 2012-7-25 15:47 登录/注册后可看大图
还真是! …… 不过呢…… 大鼻山 发表于 2012-7-25 15:24 登录/注册后可看大图
关于5线TT系统,我何曾否认是我网上首创?谁抢功?——没门。大鼻山 发表于 2012-7-25 17:27 登录/注册后可看大图
空谈误国。我要完善文章去了…… 大鼻山 发表于 2012-7-25 17:31 登录/注册后可看大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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