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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的就不对。为什么在这个问题上还在本末倒置呢?难道你做它就是,你不做它就不是吗? 注册会员 发表于 2012-7-16 21:27 登录/注册后可看大图
这个是对的。因为不管你承认不承认,提问不提问,所有钢筋混凝土柱子都早已天然地充当了防雷引下线。 大鼻山 发表于 2012-7-17 08:43 登录/注册后可看大图
不是问的不对,是审的不对,或者说编的不对。照15#的说法,难道以前旧规范的18米25米的要求是瞎写的吗?正是因为现在业界有这样模糊的认识,我才向大家发问,要是没有明文规定,那自然说明这个说法是业内的误传而已。yjgabc 发表于 2012-7-16 21:38 登录/注册后可看大图
那每处充当了引下线的柱筋在上是否需要与明敷的接闪带焊接,在下是否需要与基础钢筋焊接或卡接呢?(4.3.5第6款后半句及其条文说明如何理解?)亦或是电气施工什么都不用额外付出,结构施工已经把所有需要的连接都完成了?rainmen_73 发表于 2012-7-17 09:10 登录/注册后可看大图
消防应急照明专题帖子汇总
条文瞎胡杜撰。 规范没有这样编的。各位也不用争了。 治学以诚 发表于 2012-7-17 10:10 登录/注册后可看大图
引下线问题与此是相同的。存在分流问题。存在放电模型不确定问题。 但是,只要规定最经济的最明确的安全措施。并能定期检测其完好性就足够了 治学以诚 发表于 2012-7-17 10:16 登录/注册后可看大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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