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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yangyang7201 那规范那条的保护导体是怎么用呢。 sh_13131 发表于 2013-1-7 11:36 登录/注册后可看大图
GB50054-2011 第3.1.12条本身就是扯淡的一强条。 大鼻山 发表于 2013-1-10 21:50 登录/注册后可看大图
你也可以说金属灯杆本身就是保护导体。如果按这个思路考量,的的确确保护导体已经无所不在了,也更印证3.1.2属于扯淡强条、画蛇添足。大鼻山 发表于 2013-1-10 22:01 登录/注册后可看大图
规范并没有要求你提供伴随相线而贯通始终的保护导体。因此,严格讲,你的金属灯杆就算一小截儿保护导体了。 大鼻山 发表于 2013-1-10 21:55 登录/注册后可看大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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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应急照明专题帖子汇总
交流电气设备应优先考虑利用自然导体作保护导体。 大鼻山 发表于 2013-1-10 23:42 登录/注册后可看大图
没说3.1.12大错,只是说它上升到强条很勉强,很扯淡! 大鼻山 发表于 2013-1-10 23:48 登录/注册后可看大图
关乎人身安全的条款多了,你都划为强条? 大鼻山 发表于 2013-1-10 23:51 登录/注册后可看大图
GB50054-2011第3.2.12条强调必须装设保护导体的意义就在于RCD的动作原理,确实没有保护导体或者由于设计、施工不当造成有保护导体却没有形成可靠接地故障电流通路,RCD无法可靠动作。 RCD无法可靠动作就是一个涉及人身安全的大问题,规范特此列为强条,有何异议?! yangyang7201 发表于 2013-1-11 08:17 登录/注册后可看大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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