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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sh_13131

审图意见,GB50054-2011 3.1.1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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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0 21:50:20 | 显示全部楼层
GB50054-2011 第3.1.12条本身就是扯淡的一强条。
     
发表于 2013-1-10 21:55:27 | 显示全部楼层

规范并没有要求你提供伴随相线而贯通始终的保护导体。因此,严格讲,你的金属灯杆就算一小截儿保护导体了。
     
发表于 2013-1-10 22:37:04 | 显示全部楼层
GB50054-2011 第3.1.12条本身就是扯淡的一强条。
大鼻山 发表于 2013-1-10 21:50


http://www.jzdq.net.cn/club/thread-25315-1-1.html

11# yangyang7201

你也可以说金属灯杆本身就是保护导体。如果按这个思路考量,的的确确保护导体已经无所不在了,也更印证3.1.2属于扯淡强条、画蛇添足大鼻山 发表于 2013-1-10 22:01


呵呵,首先纠正一点,讨论的是3.1.12条,不是3.1.2条。
金属灯杆——外露可导电部分(并非保护导体),外露可导电部分连接接地极的导体才是保护导体。
3.1.12条强条绝不扯淡,关乎人身安全!
     
发表于 2013-1-10 22:50:43 | 显示全部楼层
规范并没有要求你提供伴随相线而贯通始终的保护导体。因此,严格讲,你的金属灯杆就算一小截儿保护导体了。
大鼻山 发表于 2013-1-10 21:55


鼻总:规范并没有要求你提供伴随相线而贯通始终的保护导体。
yangyang7201:规范3.1.12条也没有“要求提供伴随相线而贯通始终的保护导体”的意思啊。咋就成了扯淡强条了?

鼻总:因此,严格讲,你的金属灯杆就算一小截儿保护导体了。
yangyang7201:“外露可导电部分”哪儿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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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0 23:42:18 | 显示全部楼层
保护导体分为人工保护导体和自然保护导体。其中自然保护导体有:
(1)电线电缆的金属覆层,如护套、屏蔽层、铠装层;
(2)导线的金属导管或其他金属外护物;
(3)某些允许使用的金属结构部件或外部可导电部分,如建筑物的金属结构(梁、柱等)及设计规定的混凝土结构内部的钢筋等。   
    交流电气设备应优先考虑利用自然导体作保护导体。

金属灯杆可以算作保护导体不?非得人为引接的,才算保护导体?!
     
发表于 2013-1-10 23:48:41 | 显示全部楼层
没说3.1.12大错,只是说它上升到强条很勉强,很扯淡!
     
发表于 2013-1-10 23:51:43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乎人身安全的条款多了,你都划为强条?
     
发表于 2013-1-11 07:50:01 | 显示全部楼层
交流电气设备优先考虑利用自然导体作保护导体。
大鼻山 发表于 2013-1-10 23:42


不知鼻总如何得出此结论?尤其是红字部分!
     
发表于 2013-1-11 07:55:56 | 显示全部楼层
没说3.1.12大错,只是说它上升到强条很勉强,很扯淡!
大鼻山 发表于 2013-1-10 23:48


按鼻总无大错的说法——3.1.12有小错!(这应该不是yangyang7201误读了吧?)
不知3.1.12小错是什么?可否请鼻总详细讲解一下 !
     
发表于 2013-1-11 08:00:30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乎人身安全的条款多了,你都划为强条?
大鼻山 发表于 2013-1-10 23:51


关乎人身安全的条款划为强条——就是强条划分的原则之一,难道有错吗?
     
发表于 2013-1-11 08:06:21 | 显示全部楼层
GB50054-2011第3.2.12条原文是:采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电器作为间接接触防护电器的回路时,必须装设保护导体。为什么说它脱裤子放P、画蛇添足、纯属扯谈呢?理由如下:

严格地说,根据电气基本动作原理,所有保护电器(包括框架断路器、塑壳断路器、微型断路器、RCD以及熔断器等)作为回路上间接接触防护电器的,必须装设保护导体。这一条对于一名稍具常识的电气工程师而言,本来属于天经地义、颠扑不破、无须个别强调的真理,但是让GB50054-2011第3.2.12条这么开小灶、搞区别对待,非把RCD单独拎出来说,还冠以强条的名头,就极易造成误解和困惑:

比如作为间接接触防护的普通断路器,难道就不需要保护导体了吗?既然普通断路器(间接防护)也需要保护导体,GB50054为什么不提及、为什么不列它为强条呢?为什么非要单独把”RCD需要保护导体”列出来?是不是RCD比普通断路器特殊、重要或高出一等?

可见,规范如此表述,除了可能造成误解、错觉和混乱(多人在网上发帖质疑或各自解读该条款就是明证)、给人以画蛇添足之感外,我实在看不出它有多大实际意义。
     
发表于 2013-1-11 08:15:57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有一天,国家法律出台一个规定:“禁止成年男子杀人放火”,估计你们这个别老兄也认为很有必要吧,哈哈。但是更多的民众,会感到奇怪和困惑:这禁止杀人放火本来就是天经地义、男女老少咸宜的事情,难道现在只禁止成年男子(但不禁止女子或者未成年男子)去杀人放火了么?
     
发表于 2013-1-11 08:17:31 | 显示全部楼层
GB50054-2011第3.2.12条强调必须装设保护导体的意义就在于RCD的动作原理,确实没有保护导体或者由于设计、施工不当造成有保护导体却没有形成可靠接地故障电流通路,RCD无法可靠动作。
RCD无法可靠动作就是一个涉及人身安全的大问题,规范特此列为强条,有何异议?!
     
发表于 2013-1-11 08:21:00 | 显示全部楼层
GB50054-2011第3.2.12条强调必须装设保护导体的意义就在于RCD的动作原理,确实没有保护导体或者由于设计、施工不当造成有保护导体却没有形成可靠接地故障电流通路,RCD无法可靠动作。
RCD无法可靠动作就是一个涉及人身安全的大问题,规范特此列为强条,有何异议?!
yangyang7201 发表于 2013-1-11 08:17

成年男子杀人放火的比例,远高于其他人群。你要不要专门出台法律——“禁止成年男子杀人放火,违者杀无赦”?
     
发表于 2013-1-11 08:26:11 | 显示全部楼层
{:titter:}{:l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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