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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cd_chy

关于分配电室的理解问题,今天和审图公司的审查人PK了

 火...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3-2-21 16:28:59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4# yjgabc

住宅小区采用箱变供电就采用适合箱变的做法,采用变配电室供电就采用适合变配电室的做法。
从楼主的工程描述中已可以看出,该住宅区为大底盘托多栋高层住宅,大底盘内分设了3个区域变配电室。
在此情况下,为什么非得在住宅楼内设分配电室,必要性何在?“减少出线回路”这一理由不足以支撑设分配电室。
     
发表于 2013-2-21 16:48:49 | 显示全部楼层
估计是因为超高层,一栋楼才设置2个分配电室。省钱估计是楼主方案省钱。关键是规范要求。
     
发表于 2013-2-21 16:57:0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尺短寸长 于 2013-2-24 14:46 编辑

目前的现状而言,就是:
1、遵守规范规定是“”道理;
2、除非你能证明“它”是一“混蛋”规定(遵守它要么不安全,要么没天理),那你大可放心大胆不予遵守;
3、一般情况下的结果,那估计就是:
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
有理没有理,老天不理(不睬)你。
     
发表于 2013-2-21 17:05:0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yangyang7201 于 2013-2-21 17:08 编辑

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
有理没有理,老天不睬你。{:lol:}

是滴!楼主这个问题基本就是这个情况。跟审图老爷子好好沟通一下,方案性变动确实不是小事,以前的设计白费了不说,还耽误了出图时间。
     
发表于 2013-2-21 17:10:36 | 显示全部楼层
上海可以这么做吧。低压柜出线太多是不太好。
发表于 2013-2-21 17:12:29 | 显示全部楼层
多设配电小室是合理的,但消防和非消防回路应分开。
     
发表于 2013-2-21 17:26:28 | 显示全部楼层
上海(地下室相通)的多幢高层住宅建筑,每幢住宅建筑都要求设置独立低压配电室,由于住宅小区内的 10kV 变配电所属于电力公司的电业站(电业站,对应用户自己管理的“用户站”),它一般不会单独出很多的配电回路至每幢高层住宅建筑,所以均按楼主的“分配电室”设计思路进行设计。

估计上海这种情况下的高层住宅建筑电气设计方法,是通不过该地审图了。

不过上海将来会怎样,很难说,江苏不是有规定了吗?
江苏电力公司老大到上海电力公司当老大,上海是不是也会发类似文件?
难说哦!

江苏省公安厅消防局文件
苏公消防﹝2013﹞4号
关于进一步明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和监督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http://www.jzdq.net.cn/club/thread-25443-1-1.html
九、关于消防用电设计
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消防配电干线宜按防火分区划分,消防配电支线不宜穿越防火分区。消防用电设备的电源应采取在变压器的低压出线端设置单独主断路器等方式,保证当建筑内生产、生活用电被切断时,仍能保证消防用电。变配电房内消防出线回路的间格应有明显标志、标识及说明。
     
发表于 2013-2-21 22:43:19 | 显示全部楼层
看来尺兄和我的意见一样啊。应该说北京和上海的做法相同,本人做过河北和内蒙的住宅工程,基本都与北京做法无本质区别。但是辽宁的做法很特殊,一个楼确实要设两个分配电室,局管和自管。
     
发表于 2013-2-22 09:02:48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22# 尺短寸长
江苏地区目前做法因涉及计量问题,供电公司也是一般只给高层住宅公共用电两路进线(消防非消防,照明动力混合,且两路先切换后计量,需要末级切换的再出两路,有些本地审图还不认可),住宅内设分配电间的做法。
 楼主| 发表于 2013-2-22 16:39:02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cd_chy 于 2013-2-22 17:21 编辑

回复 7# yangyang7201

1.原低压柜11条回路出线改成由四条回路出线,节约了低压柜空间;
2.从低压配电室到地下一层分配电室的电缆由5条(普通照明,应急照明,加压风机,消防电梯集水坑)变成2条,肯定也是节省投资的;
3.从低压配电室到屋顶层分配电室的电缆由6条(客梯,消防梯,加压风机)变成2条,塔楼高度153m,这是节省了很多电缆的;肯定也是节省投资的;
4.增加一级配电,了四个断路器,但是和节省出的电缆相比,还是省钱的
5.我的做法,没有增加分配电室,是利用塔楼核心筒的电井(1.2mx1.4m)来做分配电室

    主要就是考虑到消防与非消防不是从低压配电房开始区分,而是从分配电室才开始区分的;审图公司也是查的我这一条;
建规GB50016-2006上也提到11.1.4 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当生产、生活用电被切断时,应仍能保证消防用电。其配电设备应有明显标志; 条文解释是:本条制定的供电回路,是指从低压总配电室或分配电室至消防设备或消防设备室(如消防水泵房、消防控制室、消防电梯机房等)最末级配电箱的配电线路。
     这种做法应该是不违反规范的   ;
     缺点:增加了一级配电,可靠性降低;但是我觉得可接受
   

评分

参与人数 1E币 +5 收起 理由
yangyang7201 + 5 对楼主的设计持保留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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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2-22 16:54:02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9# yangyang7201

目前已经和审图公司(第三方审图公司)的老先生协调了,施工图审查通过即可(已通过);

评分

参与人数 1E币 +5 收起 理由
yangyang7201 + 5 感同身受,依然要祝楼主通过了图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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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2-22 17:20:26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22# 尺短寸长


    谢谢指点;此种配电是我老大的做法,自己理解下,感觉确实是不违反规范的;我们在很多项目上都这么做的,有的当地审图公司也会提这条,但是拿不出确实的理论依据,最终都是按我们的方案实施;除有个别,甲方介入要求我们必须改,但是也要发正式函件,我们才会修改
     
发表于 2013-2-22 18:51:47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6# yangyang7201


    有箱变的做法是什么?设分配电室?那样是不是我说的会出现四级配电?
     
发表于 2013-2-22 23:09:08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yangyang7201 于 2013-2-22 23:23 编辑
    主要就是考虑到消防与非消防不是从低压配电房开始区分,而是从分配电室才开始区分的;审图公司也是查的我这一条;
建规GB50016-2006上也提到11.1.4 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当生产、生活用电被切断时,应仍能保证消防用电。其配电设备应有明显标志; 条文解释是:本条制定的供电回路,是指从低压总配电室或分配电室至消防设备或消防设备室(如消防水泵房、消防控制室、消防电梯机房等)最末级配电箱的配电线路。
     这种做法应该是不违反规范的   ;
     缺点:增加了一级配电,可靠性降低;但是我觉得可接受
cd_chy 发表于 2013-2-22 16:39


因为分配电室在规范中没有明确的定义(规范引入分配电室概念,却又不做定义,这是规范标准的缺失),因此我认为尺总说的有道理,这种情况下就是个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局面,总是会很难说服持不同观点的对方。但个人以为既然在11.1.4条文说明中能将分配电室与变配电室相提并论,是因为分配电室与变配电室在某一区域内具备相同的功能和作用。也就是说对于某一区域而言,区域内所有配电线路均由分配电室发散而出。

对于大底盘带多栋高层住宅这样的项目来说,设置分配电室的唯一原因就在于变配电室是“局管”而非“自管”。当变配电室确定为“局管”时,不得不引入分配电室这一级配电,这应该说是多级管理相互妥协的产物,而非必然。但是,由于大底盘带多栋高层住宅项目中大底盘部分的存在,物管内容增多则物管能力也相对较强,此时底盘内附设变配电室就未必是“局管”,很可能是“自管”(银川一些项目就是如此,物业想将变配电室交给电业管电业不接收)。


采用箱变就没什么好说的了,只能在住宅单体中设分配电室,因为电业不会将箱变交付物业管理。在物管水平不高的情况下,让物管来管理箱变无疑是给电业部门埋下了一颗随时引爆的“炸弹”。

从设计的角度来说,我更愿意做采用箱变供电的住宅区,而不愿做大底盘中附设变配电室的住宅小区。原因就是采用箱变电业部门管理范围非常清晰,而采用附设变配电室则需要帮助甲方与电业做大量的沟通、协调工作,以划分电业部门的管理范围,才能确定项目的供配电方案。
     
发表于 2013-2-22 23:14:14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yangyang7201 于 2013-2-22 23:36 编辑

回复 29# yangyang7201

续上帖
回到这个帖子中,我们先抛开“局管”“自管”的争议,按照大多数省市电业部门通行的做法,承认大底盘内附设的三个变配电室是“局管”的,再来讨论下楼主的设计。

楼主每栋高层住宅设了两个分配电室,一个设于地下一层(配电负荷:普通照明,应急照明,加压风机,消防电梯集水坑),一个设于屋顶层(配电负荷:客梯,消防梯,加压风机)。

《供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2009
7.0.5. ……在高层建筑物内,向楼层各配电点供电时,宜采用分区树干式配电;由楼层配电间或竖井内配电箱至用户配电箱的配电,应采取放射式配电;对部分容量较大的集中负荷或重要用电设备,应从变电所低压配电室以放射式配电。条文说明:较大容量的集中负荷和重要用电设备主要是指电梯、消防水泵、加压水泵等负荷。


按照此条规范,电梯、消防电梯、加压风机等较大容量的集中负荷和重要用电设备应从变电所低压配电室放射式配电。既然变电所“局管”了,那妥协之后的结果也应该是由同一个分配电室放射式配电。只有这样分配电室才能与变配电室在某一区域内具备相同功能,获得同等地位,才能呼应GB50016-2006中11.1.4条文说明。
对于单栋高层住宅,无论是从配电系统还是物业管理,都会把一栋楼划为同一个区域,而不会把一栋楼分为上下两截。同一个区域中的
“较大容量的集中负荷和重要用电设备”的配电分别由两个分配电室配出,明显有悖于7.0.5的要求。因此,设两个分配电室不妥,有违规之嫌。

以上仅为个人对这一问题的理解与看法,写出来与楼主交流、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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