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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尺短寸长

2013年第5期《屋顶停车场防雷设计》的疑问

 火..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3-7-31 17:56:3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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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7-31 18:00:31 | 显示全部楼层
已经 N 次了,不差这一次。
     
 楼主| 发表于 2013-7-31 18:01:36 | 显示全部楼层
谁无耻,谁有耻,是非自有公论。
     
发表于 2013-7-31 22:45:0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yangyang7201 于 2013-7-31 23:05 编辑

《屋顶停车场防雷设计》是一篇不错的文章,对于具体设计有很强的实用、借鉴的作用,并且全文表述清楚,思路流畅。前两天就想把电子版发论坛上的,结果一忙没顾上。

个人认为尺总对于该文的疑问对于从事民用建筑电气设计的人员来说是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当规范(无论该规范是GB还是JGJ)对于屋顶停车场防雷有明确的规定,而设计又未按照规范执行时,雷击伤害不幸发生,设计必然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此,把这个疑问讨论清楚,对于设计是大有裨益的。
     
发表于 2013-7-31 23:36:19 | 显示全部楼层
屋顶停车场防雷设计.pdf (503.75 KB, 下载次数: 95)
发表于 2013-8-1 07:37:4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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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1 07:53:1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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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1 07:57:0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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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8-1 08:12:42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尺短寸长 于 2013-8-6 15:25 编辑

16.jpg
3.jpg


错了就是错了,废个神马话。

本想粘贴复制,一不小心删了原帖。哇呀呀
~~~{:dizzy:}
     
 楼主| 发表于 2013-8-1 08:20:35 | 显示全部楼层
换句话说:JGJ 16-2008 第11.5.5条“屋面露天汽车停车场应采用避雷针、架空避雷线(网)作接闪器,且应使屋面车辆和人员处于接闪器保护范围内”规定,应不应该遵守?
     
发表于 2013-8-1 09:09:50 | 显示全部楼层
换句话说:JGJ 16-2008 第11.5.5条“屋面露天汽车停车场应采用避雷针、架空避雷线(网)作接闪器,且应使屋面车辆和人员处于接闪器保护范围内”规定,应不应该遵守?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3-8-1 08:20


个人认为应该遵守。
1、《民规》此条规定并未违反IEC规定。
2、《民规》此条在IEC基础上增加的防雷措施,使得安全性提高了。
     
发表于 2013-8-1 09:16:29 | 显示全部楼层
换句话说:JGJ 16-2008 第11.5.5条“屋面露天汽车停车场应采用避雷针、架空避雷线(网)作接闪器,且应使屋面车辆和人员处于接闪器保护范围内”规定,应不应该遵守?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3-8-1 08:20


既然是规范,就不应该说不遵守。

只不过这条规范
一是不太合理,会将同样危险的(相同位置、相同高度)的山顶停车场和屋面停车场区分。
二是不太容易执行,“接闪器保护范围内”,一般说的滚球半径是和雷电流的大小有关的。例如,45米可以保护小到10kA的雷电流,而小于10kA的雷电流可以突破45米滚球的保护,1类防雷30米滚球就缩小到了5kA,但还是会被雷击的。
那这个滚球半径怎么定?是随本建筑物吗?同样一个地方、一个高度、总面积一样的屋面停车场,分两个建筑和一个建筑的防雷分类可能就不一样了。那滚球半径也用得不一样? 如果要保护人员和车辆,总面积一样,人员和车辆可是一样多的,雷可不会看是分了几个建筑、有没有防火间隔后再造成伤害的,完全是随机的。车辆坏了就坏了,但要是提到人,人命关天是不是要从严考虑?

当然,这条规范从安全上看出发点是好的,投资上可能也没多几个钱,但由民规这样单独提出屋面停车场要这样考虑,是觉得怪怪的。要不出本《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防雷规范》?
     
 楼主| 发表于 2013-8-1 09:42:47 | 显示全部楼层
既然是规范,就不应该说不遵守。

sccat 发表于 2013-8-1 09:16


这个问题原本是向老诚版主发问的,72# sccat 却代劳回答了。

有些规范规定,是不应该遵守的。
比如:要么它违反了其他规范正确的规定,要么它带来了比遵守规范规定(原本想避免危害)更大的危害。
JGJ 16-2008 这条规定,本人认为还是合理的;建筑电气刊登的这篇《屋顶停车场防雷设计》,本人也认为写得不错。

原因何在?
因为,既然是《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它就只能对“民用建筑”的“电气设计”提规定和要求。
至于“山顶停车场”,就得看是在建筑物上还是建筑物外,不在民用建筑物上,它就不归《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管。

本帖,原本就不是讨论“山顶停车场”该不该设置防雷装置,仅仅对2013年第5期论文《屋顶停车场防雷设计》中的一个小细节提出疑问,觉得这个小细节不处理好,可能会导致设计结果不符合JGJ 16-2008 第11.5.5条规定。
却无端招来了老诚的
你发帖不是讨论问题,而是显摆你伟大……治学以诚 发表于 2013-7-31 17:46

有点莫名其妙。

至于“接闪器保护范围内”到底取多高,细想确实有些问题,规范应该给个底限才是。不过也难,依老诚版主这破脾气,不骂才怪。
又或者说,让老诚版主决定?
估计不行!
     
发表于 2013-8-1 10:14:10 | 显示全部楼层
其实这篇文章本身也没什么大问题,执行规范也没有错。
主要的问题还是民规这样要求是否普遍合理,适不适合扩大化。
现在的设计是越来越偏向安全和保守。
很多人会在可能发生雷击的天气在露天场所工作生活。
可能民规规定屋面停车场做防雷之后,工业建筑的屋面停车场也开始这样搞,然后做市政路面停车场的也这样搞,然后蔓延到道路、广场、体育场等所有的室外露天场所。。。
如果这样要求是普遍合理的,那应该认真研究执行细节,加速扩大化的进程。
但如果这样要求是不普遍合理的,仅仅民用建筑适用的,那也要说明为什么民用建筑要特殊化的。
     
 楼主| 发表于 2013-8-1 10:58:13 | 显示全部楼层
就目前而言,《民规》这条规定未改之前,我等画图匠无理由不遵守。

《民规》这样要求是否普遍合理,适不适合扩大化,那是规范编制组的事。当然,我们可以发表意见,尤其是本论坛老诚版主的意见(谢绝谩骂),意见能否起作用,另一码事了。

如果发生:工业建筑的屋面停车场也开始这样搞,然后做市政路面停车场的也这样搞,然后蔓延到道路、广场、体育场等所有的室外露天场所。。。

不是我等画图匠所能左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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