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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13 15:1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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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 消防水泵房、配电室消防应急备用照明连续供电时间:(1)《民规》JGJ16-2008第13.8.6条(表13.8.6)规定为≥180min;(2)《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第9.1.2条要求不应少于30min;(3)《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96第9.6.1.3条、第9.6.2.1条规定不应少于20min。以上三个规范规定要求均不同,在建筑电气施工图审查中究竟按哪一个规范执行为妥。
答:每本规范都在总则中规定了适用范围,审查时应根据所审查工程的建筑分类,依据适用规范的相应条文进行审查,如:进行石油化工企业的生活区电气设计时,消防应急备用照明连续供电时间应为180min,生产装置设计时,消防应急备用照明连续供电时间应为30min;火力发电厂与火力发电厂变电所设计时消防应急备用照明连续供电时间为20min,民用建筑中变电所设计时消防应急备用照明连续供电时间依然为180min„,其余不一一例举。
(满足供电负荷的)两个供电电源(一级负荷)或两个供电回路(二级)的市电,经ATSE双切后为消防备用照明供电,提什么“180min”、“30min”没有多大意义。
若是“单电源 + 蓄电池”,有必要提出“≥120min(或≥180min)”.
PS
JGJ16-2008第13.8.6条(表13.8.6)规定为≥180min)存在一定的差错,西安会议纪要认过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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