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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尺短寸长

大家对这条审图意见,是什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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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2-13 14:55:29 | 显示全部楼层
1.2 某多层厂房屋面设有排烟风机,其双电源控制箱设在一层,屋面仅设就地控制按钮及主令开关,这样设计是否符合规范?  

答: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11.1.5条,该排烟风机“应在其配电线路的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设置自动切换装置”,但是对于“最末一级配电箱”设在何处、离消防用电设备多远规范并未给出规定。但是《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 2005年版)第9.1.2条与GB50016-2006第11.1.5条规定相同,从其条文解释来看,认为在消防用电设备机房内的配电箱才属于“最末一级配电箱”。根据国标图集04DX002第13页所注,最末一级配电箱是指负荷附近的直配电源箱或上述设备(消防控制室、消防电梯、消防水泵、防排烟风机)控制箱。
对于属于一、二级负荷的消防用电设备,电源和供电线路的安全保障是基本要求,也是制定上述条文的原因所在。也就是说采用双电源供电,并尽可能的将双电源送至消防用电设备附近再做切换,尽量缩短由双电源切换箱至设备的单回路配电线路才是符合规范要求的。这点对于可以上人、配电设备易于安装的屋面是可以做到的;但是对于无法上人的屋面(如厂房、仓库的金属屋面),配电设备不易安装且维护困难,此时可将双电源切换装置设在紧邻屋面的下一层,屋面消防风机旁仅设就地控制按钮及主令开关。 因此,题目中所述做法应根据实际情况来审查是否符合规范的要求。

以屋面“上人与否”来确定是否“可将双电源切换装置设在紧邻屋面的下一层”,不是太合理。
     
 楼主| 发表于 2013-12-13 14:57:20 | 显示全部楼层
2.2 一个三极开关能否保护三个单相出线回路?
答:不能。见JGJ16-2008第10.7.7条。


PS
注意审图人员不得将此条理解扩大到针对室外路灯配电回路而提出下述类似错误意见:
室外路灯配电回路采用一个三相保护开关为三个单相AC220V的路灯分支回路供电,违反JGJ16-2008第10.7.7条。
有审图人员拿JGJ16-2008第10.7.7条对室外路灯设计提出审图意见,不正确。
     
 楼主| 发表于 2013-12-13 15:03:20 | 显示全部楼层
2.7 关于消防潜污泵(消防电梯的潜污泵)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动作于切断电源的问题争议很大,采取只动作用于报警,不切断电源的做法是否可行?
答:应按GB13955-2005第4.6条末段规定执行,作用于切断电源。保障人身安全特别是消防扑救时消防队员的生命安全比减小财产损失更重要。


保障个别人的人身安全(含消防扑救时消防队员的生命安全)和保障大多数人消防、救火期间的人身安全,有一个“两利相权取其重,两害相权取其轻”的选择问题,并非必定是“减小财产损失”的问题。

当然,对于类似地下汽车库等场所设置多台消防排水泵的情况(多台已经考虑相互备用,尤其每处均设置一用一备的情况),“漏电”切断一台排水泵电源不会导致出现地面严重积水问题,也应该可以接受。
     
 楼主| 发表于 2013-12-13 15:05:13 | 显示全部楼层
2.14 TT系统间接接触防护采用RCD时,能满足GB50054-2011第5.2.15条。建筑物消防电源总箱取消RCD是否妥当?有的设计院用剩余电流火灾监控系统取代RCD,是否可行?
答:对于TT系统,GB50054-2011第3.1.13条规定:当仅用一台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电器保护电气装置时,应将保护电器布置在电气装置的电源进线端。从安全角度考虑,当建筑物电力系统的接地型式为TT系统时,间接接触防护的自动切断电源防护措施满足GB50054-2011第5.2节对TT系统的要求,建筑物消防电源总箱的RCD应能发出报警信号。剩余电流火灾监控系统是不能满足间接接触防护要求的。
此题不是一两句话可解答的,若有兴趣,请仔细研究王厚余《低压电气装置的设计安装和检验》(第三版)中有关内容,可以做到不解自明。

撇开是否需要设置“剩余电流火灾监控系统”不谈,“剩余电流火灾监控系统”具备接受报警信号,发出声、光报警信号和控制信号的能力,想必通过设计也能够做到“满足间接接触防护要求”,给出“剩余电流火灾监控系统是不能满足间接接触防护要求的”这个结论性意见似有不妥。
     
 楼主| 发表于 2013-12-13 15:06:18 | 显示全部楼层
2.15 有人依据GB13955-2005对屋面排烟风机、消防稳压泵配电回路设置30mA瞬动RCD保护,是否合理?
答:安装在屋顶的排烟风机、消防稳压泵等一般都具备做等电位联结的条件,又不属手持设备,特别是不上人的屋顶可不设RCD。 可采取设置隔离设施或设警示牌等措施。此问题在2012年疑难问题解答短路电流及开关选择部分第一题已有解答。

以“上人与否”来确定是否“设RCD”,不是太合理。
     
 楼主| 发表于 2013-12-13 15:07:43 | 显示全部楼层
3.2 GB17945-2010《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这本规范是否适用于一般的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设计?仅6.2.7条(要求系统应有自检功能等)一般的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就无法实现。
答:该规范主要是针对《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产品的定义、分类、防护等级、试验、检验规则、标志、使用说明书的一个制造规范。目前相关防火设计规范中尚未要求所有应急照明系统均按此规范执行,因此,可作为过渡期并存的一种状态来处理。当按JGJ16-2008的要求来设计火灾应急照明时,所构成的应急照明系统是无法满足GB17945-2010对系统的规定的,但在工程有实际需求、投资条件也许可的情况下建议采用满足GB17945-2010规范规定的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消防疏散照明不做“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不满足第6.2.7条仅按满足第6.3.5.2条的“应急照明配电箱应能接收应急转换联动控制信号,切断供电电源,使连接的灯具转入应急状态,并发出反馈信号”,应该是可行的,否则没有道理。
PS
这条是替老诚版主说的哦。
     
 楼主| 发表于 2013-12-13 15:14:3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尺短寸长 于 2013-12-13 15:45 编辑

3.6 以前的审图技术问答不允许采用切断电源来点亮带蓄电池应急照明的点亮方式,但根据GB17945-2010《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6.3.5.2条,现在是否允许采用此种点亮方式?目前上两种方式在设计中都有,作为审查人员按哪种方式审查?省内是否统一?
答:从《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GB17945-2010)的条文规定来看,尤其是从规范对系统的要求、试验、检验规则来看,这本规范是针对成套、定型的系统产品而制定。按照JGJ16-2008有关条文,采用断路器、接触器、双控照明开关等分立电器元件组成,在火灾时由火灾报警输出模块联动点亮的消防应急照明系统(以下称常规系统设计方案),是无法完全满足GB17945-2010条文规定的(如6.2.7条规定的系统自检功能),所以GB17945-2010的条文不全部适用于采用上述设计方案的消防应急照明系统,仅是对灯具物理特性要求的内容是适用的。
按常规系统设计方案设计的应急照明系统,当应急照明定为一级或二级负荷时,有关规范都要求双重电源或双回路供电、且在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设切换;如果采取切断电源来点亮带蓄电池的应急照明灯具,切断市电后仅靠灯具所带蓄电池供电,这就失去了应有的电源保证,显然不符合规范要求。综上所述,对于按常规系统设计方案设计的应急照明系统,GB17945-2010第6.3.5条是不适用的。
对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11.3.6条的规定,由于规范编制、修订的时间先后问题,且原编号GB17945的规范名称为《消防应急灯具》,因此目前不能简单的要求所有工程均按GB17945-2010执行;GB17945-2010如何执行,这也有待于新的建筑防火规范出版实施后才能有答案。目前消防应急照明系统按成套、定型的系统产品设计,或是沿用常规系统设计方案都是可行的;但是应注意,不可将GB17945-2010第6.3.5.2条的要求简单套用到常规系统设计方案上,除非常规系统设计方案也能实现GB17945-2010中其它条文的规定。
此外,GB17945-2010第6.3.5条是对“应急照明配电箱的性能”的要求,规范第3.17条对应急照明配电箱的定义为“为自带电源型消防应急灯具供电的供配电装置”,第3.4条对自带电源型消防应急灯具的定义为“电池、光源及相关电路装在灯具内部的消防应急灯具”,因此GB17945-2010第6.3.5.2条也不适用于采用集中电源供电的、按成套、定型的系统产品设计的消防应急照明系统。


说“GB17945-2010第6.3.5条是不适用”是否不妥?“GB17945-2010第6.3.5条也是可行的”吧?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GB17945-2010)的不足,体现在:
1)没有说清楚“消防应急照明”是指什么(这本标准,主要还是针对消防疏散照明而言的)。
2)以“系统”要求,题目是大了,却忽略了很多建筑工程不一定做这些要求复杂的系统,不做系统时的“消防疏散照明和疏散指示灯”变成不受GB17945-2010管控了。
3)回避了2007年第5期《建筑电气》“规范11.1.3条有关问题的复函”(公津建字[2007]22号)关于自带蓄电池应急照明灯(非消防应急照明配电箱供电)的问题。
     
 楼主| 发表于 2013-12-13 15:18:52 | 显示全部楼层
3.8 GB50016-2006第11.3条,消防应急照明和消防疏散指示标志;  第11.3.1条,除住宅外的民用建筑、厂房和丙类仓库的下列部位,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灯具„„
3 观众厅,建筑面积超过400㎡的展览厅、营业厅、多功能厅、餐厅,建筑面积超过200㎡的演播室;
5 共用建筑中的疏散走道。
第11.3.4条,公共建筑、高层厂房(仓库)及甲、乙、丙类厂房应沿疏散走道和在安全出口、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门的正上方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GB50016-2012(送审稿)
第12.3条,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第12.3.1条,除单、多层住宅建筑外,民用建筑、厂房和丙类仓库的下列部位应设置疏散照明„„
2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和建筑面积大于200㎡的营业厅、餐厅、演播室;
第12..条, 公共建筑中的疏散走道。
第12.3.5条,公共建筑及其他一类高层民用建筑,高层厂(库)房,甲、乙、丙类厂房应沿疏散走道和在安全出口、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门正上方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以公共建筑中的商业建筑为例,该如何理解“消防应急照明和消防疏散指示标志”灯的设置问题?
答:以上条文规定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的部位,这些部位主要为直接影响人员安全疏散的地方或火灾时需要继续工作的场所,是为了让火灾时处于危险环境中的人员有序疏散到安全区域、或需继续工作的场所,有必要的照度而采取的保证措施;而规定应设置消防“消防疏散指示标志”灯的部位,解决的是保证火灾时处于危险环境中的人员有效识别疏散方向,以利准确快捷的抵达安全区域而采取的保证措施。明确了这两个目的,理解规范的要求,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应该就不难解决这两类照明设置问题了。

公共建筑、高层厂房(仓库)及甲、乙、丙类厂房应沿疏散走道和在安全出口、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门的正上方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并非是一个严谨、合理的规定条款。
     
 楼主| 发表于 2013-12-13 15:19:58 | 显示全部楼层
3.11 消防水泵房、配电室消防应急备用照明连续供电时间:(1)《民规》JGJ16-2008第13.8.6条(表13.8.6)规定为≥180min;(2)《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第9.1.2条要求不应少于30min;(3)《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96第9.6.1.3条、第9.6.2.1条规定不应少于20min。以上三个规范规定要求均不同,在建筑电气施工图审查中究竟按哪一个规范执行为妥。
答:每本规范都在总则中规定了适用范围,审查时应根据所审查工程的建筑分类,依据适用规范的相应条文进行审查,如:进行石油化工企业的生活区电气设计时,消防应急备用照明连续供电时间应为180min,生产装置设计时,消防应急备用照明连续供电时间应为30min;火力发电厂与火力发电厂变电所设计时消防应急备用照明连续供电时间为20min,民用建筑中变电所设计时消防应急备用照明连续供电时间依然为180min„,其余不一一例举。


(满足供电负荷的)两个供电电源(一级负荷)或两个供电回路(二级)的市电,经ATSE双切后为消防备用照明供电,提什么“180min”、“30min”没有多大意义。
若是“单电源 + 蓄电池”,有必要提出“≥120min(或≥180min)”.
PS
JGJ16-2008第13.8.6条(表13.8.6)规定为≥180min)存在一定的差错,西安会议纪要认过错。
     
 楼主| 发表于 2013-12-13 15:23:33 | 显示全部楼层
4.2 防雷分类计算时,幼儿园是否应按人员密集场所考虑(条文说明中未提及,有设计人员不认可)?
答:幼儿园是指建筑物或建筑群,不能笼统地定为人员密集场所。 场所是指建筑物中的某个空间,当该空间用于人员聚集功能时,则视为人员密集场所。公共建筑物中,含有人员密集场所时,应视为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物。
本题中的幼儿园应套用条文解释中的学校,应视为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物。此外关于哪些建筑物属于人员密集的建筑也可参见2012年技术问答审图部分第7题。

4.3 GB50057-2010第3.0.3条9款所指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物是否包含办公建筑?宿舍是否属于人员密集场所?
答:答案参见上题。
在办公建筑中有较大的活动室、会议室、报告厅、餐厅等功能空间时,防雷分类计算应按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物要求判定。
宿舍建筑中如有上述功能空间,则视为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物,否则不是。

有争议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8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三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四)人员密集场所,是指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

雷击引发火灾是其危害之一,故《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关于“人员密集场所”的定义,也应该适用于防雷设计,反正本人不敢不如此做设计
     
 楼主| 发表于 2013-12-13 15:25:14 | 显示全部楼层
4.5 一个在四层的20000㎡屋面停车场,屋面避雷怎么做才合理?
答:可按 JGJ16-2008第11.5.5条:“屋面露天汽车停车场应采用避雷针、架空避雷线(网)作接闪器,且应使屋面车辆和人员处于接闪器保护范围内”进行设计。


应按
PS
“可按”措辞属于非强制规定,但JGJ16-2008第11.5.5条属于强制规定,改为下句为好:
应按JGJ16-2008第11.5.5条进行设计。
     
 楼主| 发表于 2013-12-13 15:28:00 | 显示全部楼层
4.14 外低压电源线路引入的总配电箱内能装设II级试验的电涌保护器吗?《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第4.3.8条4款、4.4.7条1款规定只能装设I级试验的电涌保护器,而《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50343-2012第5.4.3条7款规定可装设I级或II级试验的电涌保护器,两本规范的规定不一致,如何执行?
答:应装设I级试验的电涌保护器。
GB50343-2012第5.4.3条7款的条文解释中说,允许采用II级试验的电涌保护器是征求各方专家的意见而定,且是鉴于目前的现状,可见其主观上是倾向于采用I级试验的电涌保护器。另外,I级试验和II级试验的能量比目前并未形成共识,规范中定位16倍没有依据,只是部分人的看法,在GB50057-2010第4.5.4条的条文解释中,I级试验的冲击电流与II级试验的最大电流比考虑为20倍,其能量比为400倍。


7.4问答有:
此做法虽与其它现行规范、标准的相关条文不一致,但只要都是现行执行的规范,且该条文的具有一定的合理性,是否采用可由设计人把握。

为何处理问题的尺度有变?

很要命,对照“7.4问答”,这个问题似乎也有两个答案:
1)严格执行“GB50057-2010第4.3.8条4款、4.4.7条1款规定只能装设I级试验的电涌保护器”;
2)也允许执行“GB50343-2012第5.4.3条7款规定可装设I级或II级试验的电涌保护器”。

PS
上海地区认可变电所设置在建筑物内或低压供电电缆埋地引入建筑物内的情况下,其第一级SPD可采用II级试验的电涌保护器,只要求以架空电缆引入建筑物内(LPZ0A区,可能会遭受直击雷),规定其第一级SPD采用I级试验的电涌保护器。
     
 楼主| 发表于 2013-12-13 15:36:11 | 显示全部楼层
4.16 加油站金属罩棚防雷设计,利用金属屋面做接闪器,壁厚要求是否要按下面有易燃物品的壁厚来要求。
答:可划分为第二类防雷建筑物,可利用其金属屋面做接闪器,屋面金属板壁厚应按下面有易燃物品来要求。

双金属板应另当别论。
     
 楼主| 发表于 2013-12-13 15:37:16 | 显示全部楼层
4.18 小区消防控制室电源直接由室外引来,消控室是否应设分别设置MEB箱及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专用接地端子板?
答:应该分别设置MEB箱及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专用接地端子板。
MEB的接地没有绝缘敷设要求;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专用接地线应有绝缘敷设要求。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专用接地线在与系统连接之前,应与MEB进行连接,且连接线路应绝缘敷设。


举个例子:
一个小门卫,兼作消防控制室,规定“应该分别设置MEB箱及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专用接地端子板”?为何“MEB箱及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专用接地端子板”不能共用?
     
 楼主| 发表于 2013-12-13 15:39:25 | 显示全部楼层
5.8 一类高层5星级酒店客房的封闭式阳台(与客房有门隔开)是否要设火灾探测器?
答:根据GB50116-98第8.1.1条,应设置火灾探测器。


GB50116-98
PS1
8.1.1 探测区域内的每个房间至少应设置一只火灾探测器。

1)“阳台”能算“房间”吗?
2)“探测区域内的每个房间至少应设置一只火灾探测器”不意味“一类高层5星级酒店客房的封闭式阳台(与客房有门隔开)应设置火灾探测器”。

PS2
4.2.3 下列场所应分别单独划分探测区域:
4.2.3.1 敞开或封闭楼梯间;
4.2.3.2 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前室、消防电梯与防烟楼梯间合用的前室;
4.2.3.3 走道、坡道、管道井、电缆隧道;
4.2.3.4 建筑物闷顶、夹层。

1)单独划分探测区域的这些部位(敞开或封闭楼梯间和建筑物闷顶、夹层等等),是指设置火灾探测器时以单独探测区域对待,并非必定设置火灾探测器。
2)若是超高层建筑工程,那么,火灾探测器全覆盖(游泳池、溜冰场、卫生间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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