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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条文] 50057里,4.3.2条,爆炸性气体放空管的防雷保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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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1 15:45: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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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2(1)说,排放爆炸危险气体、蒸汽、粉尘的放散管、呼吸阀、排风管等管道,应符合4.2.1(2)的规定,即做接闪器来保护, 那就单独这一款,我可以理解为,只要是爆炸危险气体的放空管,就应该这么保护,对吗,不管装不装阻火器。

   可是4.3.2(2)又说,0区爆炸危险场所,装了阻火器的放散管等,金属的话可以不做接闪保护了,和屋面防雷装置做电气连接就可以了。

  按理来说,两款的内容应该都能单独成立才对,一般来说每条下面的几款,不是各说一个方面吗,然后共同构成这一条。

  可是4.3.2的两款里,假设一个金属管的加了阻火器的放空管,这种情况不是1款和2款的交集了吗?


   反过来说,第2款的0区金属放空管可以不做接闪器保护,那么第一款的内容,就应该改成无阻火器的放空管了。可是条文解释并没有这样说,只是说了做接闪器应注意一类二类滚球半径的不同(应该还包括是不是独立接地的问题),并没有说阻火器的问题。


     能不能理解围着一条的第一第二款,用语不是很严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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