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电气专业施工图审查技术问答
3.6 以前的审图技术问答不允许采用切断电源来点亮带蓄电池应急照明的点亮方式,但根据GB17945-2010《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6.3.5.2条,现在是否允许采用此种点亮方式?目前上两种方式在设计中都有,作为审查人员按哪种方式审查?省内是否统一? 答: 从《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GB17945-2010)的条文规定来看,尤其是从规范对系统的要求、试验、检验规则来看,这本规范是针对成套、定型的系统产品而制定。按照JGJ16-2008有关条文,采用断路器、接触器、双控照明开关等分立电器元件组成,在火灾时由火灾报警输出模块联动点亮的消防应急照明系统(以下称常规系统设计方案),是无法完全满足GB17945-2010条文规定的(如6.2.7条规定的系统自检功能),所以GB17945-2010的条文不全部适用于采用上述设计方案的消防应急照明系统,仅是对灯具物理特性要求的内容是适用的。 按常规系统设计方案设计的应急照明系统,当应急照明定为一级或二级负荷时,有关规范都要求双重电源或双回路供电、且在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设切换;如果采取切断电源来点亮带蓄电池的应急照明灯具,切断市电后仅靠灯具所带蓄电池供电,这就失去了应有的电源保证,显然不符合规范要求。综上所述,对于按常规系统设计方案设计的应急照明系统,GB17945-2010第6.3.5条是不适用的。 对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11.3.6条的规定,由于规范编制、修订的时间先后问题,且原编号GB17945的规范名称为《消防应急灯具》,因此目前不能简单的要求所有工程均按GB17945-2010执行;GB17945-2010如何执行,这也有待于新的建筑防火规范出版实施后才能有答案。目前消防应急照明系统按成套、定型的系统产品设计,或是沿用常规系统设计方案都是可行的;但是应注意,不可将GB17945-2010第6.3.5.2条的要求简单套用到常规系统设计方案上,除非常规系统设计方案也能实现GB17945-2010中其它条文的规定。 此外,GB17945-2010第6.3.5条是对“应急照明配电箱的性能”的要求,规范第3.17条对应急照明配电箱的定义为“为自带电源型消防应急灯具供电的供配电装置”,第3.4条对自带电源型消防应急灯具的定义为“电池、光源及相关电路装在灯具内部的消防应急灯具”,因此GB17945-2010第6.3.5.2条也不适用于采用集中电源供电的、按成套、定型的系统产品设计的消防应急照明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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