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z_1973 发表于 2015-7-16 20:19
-----------------------------以下写于2015-7-16
建筑电气从建筑类别来分,可以分为工业建筑电气和民用建筑电气。
现在有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那《工业建筑电气设计规范》该怎么编?
首先民规和工规都不能比国家标准要求低,这是必须的,不能违反国家规范。
其次工规标准也应该比民规标准要严格。这里有没有特例,本人是想不出来这种特例的,大家能想出来吗?
也就是说,民规就照抄国家标准就行了,假如民规标准高于国标,那国标就要改。因为工业的标准不会比民用低,民规标准就是最低标准。
所以说,假如民规中有涉及的而国家标准没有,那就该补充国家标准,而不是刷新民规。
民规的存在本身就是不合逻辑的。
我的推理的关键之处在于“《工规》标准应该比《民规》标准要严格”,如果大家能找到这句话的错误,那我的推理也就是不正确的了.
不过,即使这个推理有问题,也不能说明“民规有存在的必要”。
按 zz_1973 推理:
我的推理的关键之处在于“《工规》标准应该比《民规》标准要严格”,如果大家能找到这句话的错误,那我的推理也就是不正确的了——
公共建筑属于民用建筑归类于《民规》,工业建筑中的厂房、仓库归类于《工规》,随举一例,可以说明《民规》比《工规》要求严格:
GB50016-2014《建规》 10.3.1 除建筑高度小于27m的住宅建筑外,民用建筑、厂房和丙类仓库的下列部位应设置疏散照明: 1 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避难层(间); 2 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和建筑面积大于200m2的营业厅、餐厅、演播室等人员密集的场所; 3 建筑面积大于100m2的地下或半地下公共活动场所; 4 公共建筑内的疏散走道; 5 人员密集的厂房内的生产场所及疏散走道。
看见没,公共建筑(民用建筑之《民规》)内的疏散走道(4 公共建筑内的疏散走道)强制要求设置疏散照明;但厂房(工业建筑之《工规》)内的疏散走道(5 人员密集的厂房内的生产场所及疏散走道)是有前提条件强制要求设置疏散照明,仓库(工业建筑之《工规》)内则不强制要求设置疏散照明。
应该这么说,就建筑电气而言,民用建筑与工业建筑中的相关规定和要求,互有宽严松紧,无法一概而论。
不过,即使这个推理有问题,也不能说明“民规有存在的必要”——
是的,不能说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