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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北方郎

[规范条文] 专家观点:关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共识性问题探讨 王金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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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9 09:41:22 | 显示全部楼层
2、套内宜设置火灾探测器——
废话少说!
你倒是给举个“只有在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不合理的时候才可以不设”的例子给我们看看。
不合理的地方是,套内不是给人住的{:tongue:}
     
发表于 2015-12-9 09:44:38 | 显示全部楼层
chipy 发表于 2015-12-9 09:28
王总可是防火规范,电气的主编阿..真不给面子..

面子是自己挣的,不是别人给的。
     
发表于 2015-12-9 09:46:33 | 显示全部楼层
tangz0 发表于 2015-12-9 09:41
不合理的地方是,套内不是给人住的

那还是“住宅建筑”的“套内”吗?{:dizzy:}{:curse:}
     
发表于 2015-12-9 09:53:56 | 显示全部楼层
治学以诚 发表于 2015-12-9 09:48
我们努力证明他的文章错误,只是告诉大家,他是一个P都不懂半点的人。
同样,丁氏也是一样P都不懂半点的人 ...

我在2013.5就疾呼,必须废止50116-2013
在2014年,就疾呼,必须废止50016-2014电气章节。
在2009年以来,一直疾呼,必须废止民规-2008。



老诚版主,也就在本论坛“疾呼”、“一直疾呼”吧?
没敢上书住建部吧?

若是,老诚版主也就一口头革命派!{:lol:}

     
发表于 2015-12-9 09:56:51 | 显示全部楼层
治学以诚 发表于 2015-12-9 09:51
50116-2013一条正确的都没有。
50016-2014电气章节一条正确的都没有。
民规-2008抄其他规范而改之,错误 ...

列宁说过,真理只要向前一步,哪怕是一小步,就会成为谬误。

老诚版主不能说过头话。
     
发表于 2015-12-9 10:00:08 | 显示全部楼层
市场上有四线双头灯,第四根线是强启线

点评

有就对吗?你要10根线的都有,只有规范敢编,什么都是会的。  发表于 2015-12-9 10:04
发表于 2015-12-9 10:03:33 | 显示全部楼层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发表于 2015-12-9 10:06:52 | 显示全部楼层
理事长来了,你这个版主就要让位了,你讲的话要他审核,就不一定能发了,最后你讲的话也要迎合他了,才能通过审核。

点评

我宁肯不讲话,只要他肯讨论大家的提问,就好。  发表于 2015-12-9 10:08
     
发表于 2015-12-9 10:08:12 | 显示全部楼层
治学以诚 发表于 2015-12-9 10:01
你不懂电气。与你也说不了多少话。我说,一条正确的都没有,就是没有。
我是能证明的。

不懂电气才上论坛请教老诚版主来的,可老诚版主“傲慢。太傲慢”,不回答在下的问题啊。{:sweat:}

http://www.jzdq.net.cn/club/thread-31200-1-1.html
治学以诚 发表于 2015-12-4 09:15
这是错误的布置。不正确。
恕在下眼拙,求老诚教诲。
     
发表于 2015-12-9 10:09:21 | 显示全部楼层
治学以诚 发表于 2015-12-9 10:03
我没有渠道,我不认识任何一位专家,不认识任何一位编委。不认识任何一位能上通他们的人。
我以为总有人可 ...

做你的清秋大梦。{:huffy:}
     
发表于 2015-12-9 10:11:31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的意思是,双头灯还是应急电源
     
发表于 2015-12-9 10:17:10 | 显示全部楼层
治学以诚 发表于 2015-12-9 09:51
50116-2013一条正确的都没有。
50016-2014电气章节一条正确的都没有。
民规-2008抄其他规范而改之,错误 ...
治学以诚 发表于 2015-12-9 10:01
你不懂电气。与你也说不了多少话。我说,一条正确的都没有,就是没有。
我是能证明的。

呵呵。
不服气?

倒要掰扯掰扯了。

GB 50116-2013
3.1.1 条,表明编制人员语文水平有些问题!
3.1.2 条,老诚版主说说看,错在何处?

3.1.2.png


点评

诚版此处的“你”,说的不是你。他这是一个泛指。  发表于 2015-12-9 10:26
     
发表于 2015-12-9 10:21:11 | 显示全部楼层
治学以诚 发表于 2015-12-9 10:03
我没有渠道,我不认识任何一位专家,不认识任何一位编委。不认识任何一位能上通他们的人。
我以为总有人可 ...


扯淡!
上书住建部何需认识“专家”、“编委”。

工程建设标准解释管理办法(2014-05-05生效)

工程建设标准解释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工程建设标准实施管理,规范工程建设标准解释工作,根据《标准化法》、《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程建设标准解释(以下简称标准解释)是指具有标准解释权的部门(单位)按照解释权限和工作程序,对标准规定的依据、涵义以及适用条件等所作的书面说明。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解释工作。
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标准解释的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标准解释的管理工作,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标准解释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标准解释应按照“谁批准、谁解释”的原则,做到科学、准确、公正、规范。
第六条 标准解释由标准批准部门负责。
对涉及强制性条文的,标准批准部门可指定有关单位出具意见,并做出标准解释。
对涉及标准具体技术内容的,可由标准主编单位或技术依托单位出具解释意见。当申请人对解释意见有异议时,可提请标准批准部门作出标准解释。
第七条 申请标准解释应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人应提供真实身份、姓名和联系方式。
第八条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标准解释申请应予受理,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不属于标准规定的内容;
(二)执行标准的符合性判定;
(三)尚未发布的标准。
第九条 标准解释申请受理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对于情况复杂或需要技术论证,在规定期限内不能答复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延期理由和答复时间。
第十条 标准解释应以标准条文规定为准,不得扩展或延伸标准条文的规定,如有必要可组织专题论证。办理答复前,应听取标准主编单位或主要起草人员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标准解释应加盖负责部门(单位)的公章。
第十二条 标准解释过程中的全部资料和记录,应由负责解释的部门(单位)存档。对申请人提出的问题及答复情况应定期进行分析、整理和汇总。
第十三条 对标准解释中的共性问题及答复内容,经标准批准部门同意,可在相关专业期刊、官方网站上予以公布。
第十四条 标准修订后,原已作出的标准解释不适用于新标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住建部标准定额司联系地址
主办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
邮编:100835 承办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信息中心
电话:86-10-58933575(网站) 58934114(总机)
e-mail:cin@mail.cin.gov.cn

     
发表于 2015-12-9 10:21:23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刚看了下那个布置也感觉”这是错误的布置。不正确"
     
发表于 2015-12-9 10:22:17 | 显示全部楼层
tangz0 发表于 2015-12-9 10:21
我刚看了下那个布置也感觉”这是错误的布置。不正确"

说说看,错在何处?

点评

不要岔题  发表于 2015-12-9 1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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