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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看微信,突然看到这个,大家觉得他说的有道理吗?是不是包揽了一切工程类别??
问题5 有必要设排烟风机房吗?
解答专家(云南省安泰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中心崔跃教授级高级工程师):
在室内(一般为地下室)排烟系统或排风排烟合用系统设计中,一种比较常见的做法是风机暴露吊装(“裸吊”),风机(注意不是机房)入口设排烟防火阀。这或多或少是迎合开发商需求、故意片面理解《建规》第9.4.9条(排烟风机和用于排烟补风的送风风机宜设置在通风机房内)的结果,把一个本来不是问题的问题变成了问题。答案应该很明显:
1)《建规》第9.4.8条、《高规》第8.4.7条要求,排烟风机应能在280 ℃的环境条件下连续工作不少于30 min。火场温度远高于280 ℃,如果没有风机房作为防火分隔的保护,就算是合格的排烟风机也难以保证连续工作30 min以上,排烟系统怎么能够发挥预期的作用呢?
2)《高规》虽然未就排烟风机房作专门规定,但在其第8.4.7条明文要求:“排烟风机……应在其机房入口处设有当烟气温度超过280 ℃时能自动关闭的排烟防火阀”。试想若不设机房,哪来的“机房入口”?
3)《建规》第9.4.9条条文说明很明确:“排烟风机和用于排烟补风的送风风机一般应设置在独立的机房内。”所谓“一般”,即通常均应如此。想要破例则须举证说明其不同一般或非比寻常——恐怕又是个一般来说不容易的事情吧?
总之,设于室内的排烟风机和用于排烟补风的送风风机,一般均应按《高规》第8.4.7条、《建规》第9.4.9条要求设置在通风机房(耐火极限不低于2.0 h的隔墙+不低于1.5 h的楼板+高层及人防地下室甲级、其他乙级防火门)内;确有困难时,至少应按《措施》第4.8.6条的要求,设置在防火隔断(耐火极限不低于1.0 h的不燃烧体+风机周围应有大于600 mm的操作空间)内,不应“裸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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